关于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中全面推广承插型盘扣式钢管支撑体系的通知
(征求意见稿)
各区、县(市)建设局,市质安监总站,市建管站,各有关单位:
为规范我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现场模板支撑体系的安全管理,推广承插型盘扣式钢管支撑体系在施工现场的应用,提升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现场安全管理水平。依据《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建筑施工承插型盘扣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标准》和《浙江省建设施工领域安全生产治本攻坚三年行动实施方案(2024-2026年)》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推广使用范围及时间
自2024年10月1日起,在新办理施工许可证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含轨道交通)工程中全面推广使用承插型盘扣式钢管支撑体系。
因工程类型、结构形式等原因不宜使用承插型盘扣式钢管支撑体系的项目,施工单位应在专项方案中说明理由,经监理、建设单位审批,并报属地安全监督机构同意后,原则上可使用符合国家和行业规范规定的其他类型支撑体系。
二、加强模板支撑体系安全管理
(一)规范质量管控机制,加强材料源头管控
1.承插型盘扣式钢管支撑体系租赁单位或自购产品的施工企业,应建立产品质量管理、使用管理、维保管理等制度体系,严格承插型盘扣式钢管支撑体系质量源头管控。严禁分包单位或班组自供承插型盘扣式钢管支撑体系相关构配件。任何单位不得出租或购入使用存在明显锈蚀、变形,出现裂缝及其他不符合标准的构配件材料。
2.施工单位对进入施工现场的承插型盘扣式钢管支撑体系配件应按照相关规范和技术规程的要求进行进场验收,重点查验生产企业的产品质量合格证、质量证明书、产品使用说明书以及型式检验报告等质量保证资料,主要构配件上应有清晰的钢印标识(包括但不限于生产厂家、用钢材质等)。应建立构配件进场验收资料台账,经验收合格的构配件应按品种、规格分类码放,并应标挂数量、规格铭牌。严格执行监理工程师见证抽样检测制度,严禁使用材质未达标、规格未达标、旧钢管改制等不合格产品。
(二)规范施工过程管控,加强检查验收管理
1.承插型盘扣式钢管支撑体系应编制专项施工方案,方案应由专业技术人员根据现场实测数据进行设计计算,并充分考虑工程结构特点,具备针对性和可操作性。涉及危大工程施工的应按照《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要求,严格专项施工方案的编制、审批、论证、交底及验收各环节管控。
2.承插型盘扣式钢管支撑体系搭设需严格按照专项施工方案和有关安全技术标准实施,严禁与钢管扣件支模架混搭,施工、监理单位应按规定做好搭设过程和使用前的检查和验收。未按照规范和专项技术方案要求搭设的应及时整改,未整改的不得进入下一道工序。
(三)规范管理保障体系,加强人员培训教育
1.参建企业要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强承插型盘扣式钢管支撑体系相关技术标准的培训学习,加强分包单位及作业人员的教育管理和技术交底,充分发挥监理见证工程师、施工质量员、材料员、安全员等作用,确保承插型盘扣式钢管支撑体系从方案审批到施工拆除各个环节有力管控。
2.承插型盘扣式钢管支撑体系搭设人员应持证上岗,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人员资格证书,且应参加年度安全教育培训或继续教育,并严格按照标准和操作规程作业。
3.市建筑业管理站、市建筑业协会要加强工具式模板支撑架相关人员的培训和实操考试指导力度,提高一线作业人员的技能水平,提升建筑企业承插型盘扣式钢管支撑体系作业管理水平。
三、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全市建设行业各相关企业、项目各方责任主体、行业协会、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工程监督机构等要充分认识到推广承插型盘扣式钢管支撑体系的重要性,作为防范化解建筑施工安全重大风险隐患的重要举措。各地各部门要加强宣贯培训和技术指导,积极引导加快推进承插型盘扣式钢管支撑体系的推广应用,不断提高建筑工程安全管控水平。
(二)细化落实。建筑施工企业应按照本通知要求积极推进相关工作的落实,严控材料质量关、方案审查关、节点验收关;监理单位应督促施工单位严格按照专项施工方案实施,对于现场存在的问题,施工单位拒不整改的,应及时向建设单位和工程监督机构报告。
(三)加强检查。全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工程监督机构要加强对承插型盘扣式钢管支撑体系推广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加大对材料、构配件的质量抽检力度,尤其是加强对专项施工方案的编制、审批、审核以及专家论证情况,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情况,技术交底和验收等环节的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督促施工单位限期整改,对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严肃查处,有效预防和减少模板支撑脚手架坍塌事故,推进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
杭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2024年7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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