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1日,宁夏回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发布宁夏回族自治区地方标准《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641995—2024),该标准自2024年5月4日起施行。
标准明确了宁夏水泥行业PM、SO2、NOX等排放要求以及污染物监测要求、实施与监督等要求,对有效控制环境空气中一次、二次颗粒,降低大气O3浓度具有重要作用。
水泥窑及窑尾余热利用系统颗粒物、二氧化硫及氮氧化物排放标准分别为10、50、100mg/m³,协同处置电石渣等固体废物的,执行氮氧化物限值150mg/m³。
附件1: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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