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百年建筑网> 百年频道>资讯>行业资讯> 连云港:关于全市进一步推广应用承插型盘扣式钢管支架的通知

连云港:关于全市进一步推广应用承插型盘扣式钢管支架的通知

分享到:
评论
摘要:

关于全市进一步推广应用承插型盘扣式钢管支架的通知连建质安〔2023〕225号各县区(功能板块)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局各相关处室、直属单位,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推广应用承插型盘扣式钢管支架新技术,促进...

关于全市进一步推广应用承插型盘扣式钢管支架的通知
连建质安〔2023〕225号

各县区(功能板块)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局各相关处室、直属单位,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推广应用承插型盘扣式钢管支架新技术,促进建筑行业高质量发展,结合《建设领域推广应用新技术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09号)、《建筑施工承插型盘扣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标准》、《关于切实加强建筑施工安全管理的通知》(苏建质安〔2020〕75号)和《关于推行使用建筑施工承插型盘扣式钢管脚手架的通知》(连建质安〔2021〕373号)》等文件、技术标准在施工现场应用实际,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适用范围

1.自2023年9月1日起,全市国有资金投资为主的新开工房屋建筑及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必须全面使用承插型盘扣式钢管支架。

2.全市范围内所有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凡属于《江苏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实施细则(2019版)》中的超危大工程涉及模板支撑,继续按照《关于推行使用建筑施工承插型盘扣式钢管脚手架的通知》(连建质安〔2021〕373号)》的要求,必须使用承插型盘扣式钢管支架。

3.结合本通知印发时的房屋建筑及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进度,房屋建筑及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在申报“市级标准化文明工地”时,按要求使用承插型盘扣式钢管支架将在考评中予以加分;同时,明确未按要求使用承插型盘扣式钢管支架的房屋建筑及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将不得推荐为“省建筑施工标准化星级工地”。

4.对因工程类型、结构型式等原因,确属无法使用盘扣式钢管支架的,必须由工程施工单位提出申请、监理单位和建设单位同意,经项目所在地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机构确认后方可使用符合国家和行业规范规定的其他类型支撑体系。所有类型的支架材料质量必须符合相应规范标准要求,否则一经发现,责令停工整改,并一律取消该项目申报“市级标准化文明工地”和推荐“省建筑施工标准化星级工地”资格。

二、严格管理

建设、监理、施工单位应按照职责,对进场的承插型盘扣式钢管支架构件依据相关规范、技术规程要求进行查验、验收,并做好记录,外脚手架、模板支架搭设前应在监理单位的见证下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单位进行检测,检测合格后方可使用,相关参数应符合《承插型盘扣式钢管支架构件》(JG/T503-2016)规定的标准。对专项施工方案未采用承插型盘扣式钢管支架的不得通过审批。属于需要专家论证的专项方案,建设、监理单位及参加论证的专家人员应不予同意,须重新编制专项方案。各责任主体应按规定严把专项施工方案编制、审核、审查、论证、交底、监测、验收、监督等环节。承插型盘扣式钢管支架的检查与验收应严格执行行业安全技术规定的相关要求。施工、监理单位应依据规定做好实施过程的检查、验收,未按照规范和专项技术方案要求搭设的,施工、监理单位应及时督促落实整改,对不符合要求的禁止进行后续施工。

三、保障措施

全市各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及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机构要加强对施工现场使用承插型盘扣式钢管支架的监督检查。重点检查各有关单位主体责任落实情况,及时掌握施工现场承插型盘扣式钢管支架使用的真实情况。要加强监督执法,对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施工、监理等企业依法依规予以行政处罚、通报、信用扣分等综合惩戒。同时,全市各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及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机构要组织开展全市监管人员及企业安全管理人员的承插型盘扣式钢管支架使用专题培训。通过广泛的教育培训,使各级监管人员、企业管理人员、施工作业人员充分了解承插型盘扣式钢管支架的技术性能、使用要求,确保使用安全。

 

连云港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3年8月2日


资讯编辑:刘新 021-26093029
资讯监督:汤浛溟 021-26093670
资讯投诉:陈杰 021-26093100

为你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