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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环境部公开征求《关于做好水泥和焦化企业超低排放评估监测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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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24日,生态环境部公开征求《关于做好水泥和焦化企业超低排放评估监测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意见。征求意见截止时间为2023年12月4日。关于做好水泥和焦化企业超低排放评估监测工作的通知(征求意...

11月24日,生态环境部公开征求《关于做好水泥和焦化企业超低排放评估监测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意见。征求意见截止时间为2023年12月4日。

关于做好水泥和焦化企业超低排放评估监测工作的通知

(征求意见稿)

为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意见》《关于推进实施水泥行业超低排放的意见》《关于推进实施焦化行业超低排放的意见》等要求,按照精准治污、科学治污、依法治污的原则,做好水泥和焦化企业超低排放评估监测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规范开展评估监测工作

水泥和焦化企业完成超低排放改造并连续稳定运行一个月后,可自行或委托有资质的监测机构和有能力的技术机构,按照《水泥企业超低排放评估监测技术指南》《焦化企业超低排放评估监测技术指南》(附后),对有组织排放、无组织排放和清洁方式运输情况开展评估监测。企业是实施超低排放改造和评估监测的责任主体,对超低排放工程质量和评估监测内容及结论负责。评估监测机构对评估监测报告真实性负责。经评估监测达到超低排放要求的,企业将评估监测报告报所属地(市)级生态环境部门。

二、突出重点稳步推进

水泥和焦化企业要本着稳中求进、时间服从质量的原则,高质量实施超低排放改造,分步开展评估监测。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区域的水泥和焦化企业率先开展超低排放改造和评估监测工作,其他区域有序推进。水泥企业应重点加强烟气排放连续监测系统(CEMS)和手工监测采样点布设规范化、脱硝过程氨逃逸、物料运输等薄弱环节改造;焦化企业应重点加强CEMS和手工监测采样点布设规范化、VOCs无组织排放、物料运输等薄弱环节改造,以及旁路、应急排放口、煤气放散等日常管理。

三、加强指导和服务

地(市)级生态环境部门应加强对企业的服务,为超低排放评估监测工作提供指导,定期将评估监测情况上报省级生态环境部门。已完成超低排放改造的水泥、焦化企业应主动申请变更排污许可证,排污许可审批部门及时受理排污许可证变更。省级生态环境部门按照辖区内水泥和焦化企业超低排放改造计划方案,组织指导开展评估监测工作,及时将评估监测情况汇总上报生态环境部。地方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将经评估监测认为达到超低排放的企业纳入动态管理名单,实行差别化管理。加强事中事后监管,通过调阅CEMS、视频监控、门禁系统、空气微站、卫星遥感等数据记录,组织开展超低排放企业“双随机”检查。对不能稳定达到超低排放的企业,及时调整出动态管理名单,取消相应优惠政策;对存在违法排污行为的企业,依法予以处罚;对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企业和相关评估监测机构,加大联合惩戒力度。鼓励行业协会发挥桥梁纽带作用,指导企业开展超低排放改造
和评估监测工作,在协会网站上公示各企业超低排放改造和评估监测进展情况,推动行业高标准实施超低排放改造。

水泥企业超低排放评估监测技术指南

为规范水泥企业超低排放评估监测工作,统一超低排放评估监测程序和方法,特制定本技术指南。

一、评估监测程序及工作内容

(一)评估监测程序

企业或接受委托的机构在开展现场评估监测前,应对相关资料进行认真审查,资料齐全且符合要求的,可开展现场勘查。资料审查和现场勘查符合基本条件的,开展现场评估监测工作;不符合基本条件的,企业应按要求整改完善后,再开展现场评估监测工作。完成现场评估监测,企业或接受委托的机构应编制评估监测报告,给出明确的评估监测结论和建议。评估监测程序见图1。

(二)现场评估监测基本条件

1.有组织排放。按照《关于推进实施水泥行业超低排放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要求,因厂制宜选择成熟适用的环保技术,评估污染物源头、过程控制措施和除尘、脱硫、脱硝治理技术的可达性及氨水耗量符合性。

采用氧化原理等其他脱硝工艺的需配套吸收装置,除监测可过滤颗粒物(FPM)外,还应监测可凝结颗粒物(CPM),FPM与CPM监测方法见附1;开展一个生产周期的氮去向及其平衡分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系统(CEMS)直接监测NO2浓度。监测分析结果满足废气中不含有强氧化性物质,FPM与CPM的质量浓度之和不高于10mg/m3,且原烟气中氮总量扣除脱硝系统中捕集的氮总量后,计算得到标态下氮氧化物质量浓度满足超低排放限值要求的,方可开展现场评估监测。

使用不明成分复合脱硫、脱硝剂的,应提供有资质检测机构出具的脱硫脱硝药剂的检测分析报告或供应商提供的质检报告(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MSDS),明确相关原理及药剂成分,药剂留样一年以备查。

有湿法脱硫脱硝固体废物产生的,应明确其固废属性及处置方式,记录产生、利用和处置量,其中废液经处理后外排的,应符合国家及地方排放标准要求。

规范设置排放口监测点位,手工监测采样点位、CEMS安装点位、其他废气排放口应满足相关标准规范以及附1中排放口监测点位设置规范化要求。

按照《意见》要求配备CEMS,CEMS安装、调试、运行满足《固定污染源烟气(SO2、NOx、颗粒物)连续监测技术规范》(HJ75—2017)、《固定污染源废气氨自动监测技术规范》(待正式发布后从其规定)等要求,与当地生态环境部门联网并验收,数据传输有效率达95%以上。

按照《意见》要求配备分布式控制系统(DCS),采集生产设施、污染治理设施以及污染物排放关键参数,实现实时显示和控制、回溯历史记录等功能,任意参数曲线可组合至同一个界面中查看。

按照《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总则》(HJ819—2017)、《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水泥工业》(HJ848—2017)、排污许可证规定等开展自行监测。

2.无组织排放。全面排查全厂物料储存、物料输送、协同处置及生产工艺过程无组织排放源,列出全厂无组织排放源清单及控制措施基本情况表,包括生产工序、无组织排放源名称及点位、治理设施配置情况,以及无组织排放相关视频监控设施类型、安装位置等信息。对照《意见》相关要求,评估无组织排放源清单完整性以及控制措施、监测监控措施符合性。无组织排放源设置集气罩的,控制风速应达到国家《局部排风设施控制风速检测与评估技术规范》(AQ/T4274—2016)要求,实现“应收尽收”。

3.清洁方式运输。建立进出企业原燃料和产品运输基础台账,其中,铁路运输应有磅单记录台账,水路运输应有水尺等记录台账,管状带式输送及皮带通廊运输应有皮带秤记录台账,管道输送应有磅单或皮带秤记录台账。按照《意见》要求建立门禁及视频监控系统,具备车辆信息审核和校验、实时统计核算清洁运输比例和车辆进出异常实时报警等功能。门禁及视频监控系统应与计量系统关联,建立车辆进出厂历史记录电子台账(见附5)。按照《意见》要求建立进出厂、厂内运输车辆基本信息和非道路移动机械基本信息电子台账(见附5);按照非道路移动机械摸底调查和编码登记技术要求,完成非道路移动机械编码登记。

4.环境管控平台及台账记录。按照《意见》要求建设全厂环境管控平台,具备治理设施运行参数及监测数据异常等报警、处置、反馈的闭环管理功能。高清视频监控(至少1080p)、门禁及视频监控系统历史视频数据至少保存一年,车辆进出厂历史记录至少保存两年,进出厂运输车辆、厂内运输车辆和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基本信息电子台账至少保存五年,自动监测、DCS系统等其他数据至少保存五年。留存连续稳定运行至少一个月的主体设施生产日报表、要求安装CEMS和DCS的污染治理设施运行管理台账、无组织排放控制设施运行记录。按照排污许可证要求,开展环境管理台账记录及自行监测,保存原始记录,保存期限不少于五年。

(三)开展现场评估监测

1.有组织排放现场监测。企业参照附1编制监测方案,对《意见》“有组织排放指标限值”中规定的污染源污染物开展现场手工监测,同时开展手工监测结果和CEMS监测结果比对,核查CEMS监测结果的准确性。评估企业水泥熟料生产线脱硝氨水耗量满足《意见》要求情况(计算方法见附3)。

2.无组织排放控制措施符合性和有效性评估。对照《意见》无组织排放控制要求,现场核查并评估无组织排放源清单完整性以及控制措施、监测监控措施符合性(见附2)。依据无组织排放控制设施运行数据、无组织排放视频监控数据、生产设施运行数据等,评估颗粒物无组织排放控制设施与生产工艺设备同步运转情况及治理效果。依据厂内无组织源分布情况、厂内运输路线等情况,综合评估视频监控设施等无组织排放监测监控设施布置合理性。

3.清洁方式运输符合性评估。调取近三个月进出企业所有原燃料和产品(包括熟料、水泥等)的运输量,以及铁路、水路、管道、管状带式输送机、皮带廊道等清洁方式运输原燃料和产品的运输量、运输方式及相关台账,计算进出企业原燃料清洁运输量比例(计算方法见附4)。根据门禁及视频监控系统,统计分析进出企业的运输车辆采用新能源汽车或国六排放标准汽车的情况。开展厂内运输车辆及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阶段符合性分析。

(四)编制评估监测报告

评估监测报告应包括企业基本情况、现场评估监测基本条件评估、有组织监测方案、无组织排放源清单、有组织排放指标限值符合性分析、无组织排放控制措施符合性和有效性分析、清洁方式运输要求符合性分析、评估监测结论与建议及附件等。其中,企业基本情况应包括企业生产经营概况、主要生产装备及产能、近一个周期年原燃料使用量和产品产量及运输情况、源头减排情况、有组织污染治理工艺和设施主要参数、重点废气治理工程设计和施工单位资质、环境管理基本情况等。环境管理基本情况应包括企业环保手续履行情况、近三年有无重大环境污染事故、是否列入失信企业名单、环保管理机构设置及专业技术人员配置、管理制度、管理体系以及排污许可证质量及执行情况等。附件应包括厂区平面布置图、原燃料及产品运输路线图、在线监测数据达标分析、CEMS监测比对报告、手工监测报告、无组织排放控制现场核查记录表、无组织点位现场照片、运输合同和进出厂凭证等,采用氧化原理等其他脱硝工艺的还应提供FPM与CPM监测报告、氮平衡测算分析报告,使用不明成分复合脱硫、脱硝剂的还应提供脱硫脱硝药剂的检测分析报告或MSDS。

二、超低排放评定方法

企业或接受委托的机构根据超低排放改造情况开展评估监测,出具评估监测报告,评估企业有组织、无组织和清洁方式运输是否达到超低排放指标要求,并给出明确的评估结论。满足以上三项条件的,认为该水泥企业全面达到超低排放;满足其中某项条件的,认为该项达到超低排放,其中有组织和无组织需同步开展评估监测;《意见》中未作规定的,应满足《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4915—2013)、《水泥窑协同处置固体废物污染控制标准》(GB30485—2013)等国家及地方标准要求。对达不到超低排放要求的环节,提出具体改进建议,企业针对具体环节制定整改方案和时间计划,整改完成后再次开展相应环节的评估监测。

(一)有组织排放

1.手工监测数据。《意见》中规定的污染源污染物手工监测数据满足超低排放浓度限值要求。

2.在线监测数据。按照规定开展CEMS日常运行质量保证工作,经现场比对,CEMS监测数据准确有效,且现场手工监测比对合格后累计30天CEMS有效数据95%以上时段小时均值满足《意见》中有组织排放控制指标限值要求。

3.自行监测数据。企业完成超低排放改造并连续稳定运行一个月后,针对超低排放限值表中规定,但未开展现场手工监测的污染源及污染因子应至少开展一次自行监测,监测结果满足《意见》中有组织排放控制指标限值要求。超低排放限值表中未规定、但排污许可证载明的污染源及污染因子,最近一期的自行监测结果满足相应标准排放浓度限值要求。

4.DCS运行数据。按《意见》要求采集了相关生产设施、治理设施以及污染物排放数据,且DCS系统运行稳定,相关数据运行逻辑符合客观事实。

(二)无组织排放

1.无组织排放源清单完整,所有物料储存、物料输送、协同处置及生产工艺过程控制措施满足《意见》要求。

2.无组织废气排放控制设施(抑尘、除尘、车辆高压(清洗水压高于1Mpa)冲洗装置等)运行正常。

3.原燃料、产品储存点及输送落料点、生料制备区域、煤粉制备车间、熟料烧成区域、水泥制备区域、成品发运区域无可见粉尘外逸;氨水储罐区域无明显异味;厂区整洁无积尘。协同处置固体废物的企业,其固废贮存及预处理环节无组织废气处理措施满足《意见》要求,无异味。

4.无组织点位对应生产设施、控制措施以及监控设施(用电监控、视频监控)信号接入全厂环境管控平台,运行逻辑符合客观事实。

(三)清洁方式运输

进出企业的原燃料清洁方式运输比例和运输车辆排放阶段、产品运输车辆、厂内运输车辆、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阶段,以及运输管理,均满足《意见》要求。采用中途更换车头等方式的评定为不符合《意见》要求。

附件:《关于做好水泥和焦化企业超低排放评估监测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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