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4日,从亳州市人民政府获悉,利辛县生态环境分局近日对《安徽磊鑫建筑材料销售有限公司年产20万吨水泥稳定碎石生产线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进行了审批,现将审批结果予以公示。
一、原则同意《报告表》内容与结论。该项目位于利辛县胡集镇新矿社区,占地面积1333.33平方米,总建筑面积1300平方米,其中包括生产厂房、仓库、实验室及其他辅助用房,项目建设水泥稳定碎石生产线1条,同时配套建设给排水、供配电、道路、环保、消防等公用辅助设施。项目建成后可年产20万吨水泥稳定碎石。该项目符合国家现行产业政策,在认真落实《报告表》及本批复中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及生态保护措施后,从环境保护角度,我局同意你公司按照《报告表》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生产工艺、环境保护措施及下述要求进行建设。
二、你公司必须严格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各项措施和要求,并着重做好以下工作:
拟建项目以水泥、砂料、石料、水等为原料经计量、配料、上料、搅拌等工序生产水泥稳定碎石。项目生产过程中不得超出《报告表》中确定的原辅材料及生产工艺范围。
三、污染物排放执行以下标准:
1.废气排放执行安徽省《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4/3576-2020)中的相关排放限值要求。
2.噪声排放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的2类区标准相关要求。
3.一般固废贮存、处置执行《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危险废物临时存放执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中的相关规定。
四、项目发生重大变动须重新报批。本批复只对本《报告表》的内容有效。如项目建设内容、性质、生产工艺、地点、规模、防治污染或防止生态破坏的设施、措施等发生重大改变,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必须重新报批。自本批复下达之日起,若项目超过5年方开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须报我局重新审核。
五、加强环境监管。本项目“三同时”日常监督管理工作由亳州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利辛县大队负责。项目单位在建设及生产经营过程中应自觉接受生态环境部门的监督和管理,保证各项污染防治措施落实到位,确保本区域环境质量不受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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