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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河道采砂许可期限为1年 竞得许可后不得不得转包、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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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发布《关于印发黑龙江省河道采砂管理办法的通知》,表示该办法自2021年5月9日起施行。《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河道采砂管理办法的通知》(黑政办发〔2013〕...

近日,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发布《关于印发黑龙江省河道采砂管理办法的通知》,表示该办法自2021年5月9日起施行。《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河道采砂管理办法的通知》(黑政办发〔2013〕11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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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内容可知,《管理办法》 是为加强河道采砂管理,保障防洪、通航、生态和江河沿岸基础设施安全以及社会稳定而制定;所称采砂,是指在河道(包括湖泊、水库、人工水道、行蓄滞洪区等)管理范围内开采砂石的活动。

《管理办法》要求河道采砂管理实行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省市县各级部门做好河道采砂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依法严厉打击非法采砂犯罪行为;实行统一规划和属地管理相结合的原则;将河道采砂管理纳入河长制管理考核内容;实行规划制度,根据防洪安全、河势稳定、通航安全、航道保护和生态环境要求编制河道采砂规划。

《管理办法》明确了河道的禁采区和禁采期,并表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河道采砂规划确定的禁采区和禁采期予以公告,设立明显的禁采区标志,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河道的禁采区、禁采期进行河道采砂活动。

《管理办法》规定河道采砂实行许可制度,要按照“谁管理、谁许可”的原则,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河道采砂中标和拍卖所得成果不得转包、转让;对申请从事河道采砂的个人或单位设立准入门槛,对申请时应当提交的材料进行说明;河道采砂许可证实行一户(一船或一车)一证,期限为1年,不得跨年度许可,且禁止伪造、涂改或者买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转让。

《管理办法》还制定了采砂作业必须遵守的一系列规定;指出禁采期、临时禁采期、临时禁采区内和可采期内未取得河道采砂许可证的所有采砂设备及运输工具,应当按照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指定地点停放;加强河道采砂管理信息化建设,对采砂船舶和机具制作台账并采取信息化定位管理;建立河道采砂违法行为举报制度,公布举报电话;对河道采砂业主的采砂活动情况建立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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