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根据福建省生态环境厅、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福建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福建省财政厅联合印发的《关于全面实施水泥行业超低排放改造的意见》的通知提出,水泥行业超低排放实施范围包括水泥熟料生产企业和独立水泥粉磨站(含生产特种水泥、协同处置固废的水泥企业)。新改扩建(含搬迁)水泥项目要达到超低排放水平,鼓励2500吨/日新型干法窑“上大压小”,改造为5000吨/日及以上,同步达到超低排放水平。
推动现有企业超低排放改造,2023年底前,力争龙头企业5000吨/日及以上新型干法窑有组织排放基本完成改造;2024年底前,力争重点地区(三明三元、永安,龙岩新罗)所有熟料生产线,其他地区5000吨/日及以上熟料生产线,全省100万吨/年以上独立水泥粉磨站有组织排放,以及龙头企业5000吨/日及以上新型干法窑无组织排放基本完成改造;2025年底前,水泥熟料企业、独立水泥粉磨站有组织排放、无组织排放、清洁运输全面完成超低排放改造。
通知提到了有组织排放指标要求,在基准氧含量10%的条件下,水泥窑及窑尾余热利用系统烟气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浓度小时均值分别不高于10、35、50mg/m³,氨排放浓度小时均值不高于8mg/m³。脱硝氨水消耗量小于4kg/t熟料(基于20%的氨水浓度折算)。达到超低排放的水泥企业每月至少95%以上时段小时均值排放浓度满足上述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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