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百年建筑网> 百年频道>资讯>行业资讯> 大连推动水泥行业超低排放改造

大连推动水泥行业超低排放改造

分享到:
评论
摘要:

辽宁省大连市生态环境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交通运输局、市财政局等五部门近日联合印发《大连市水泥行业超低排放改造实施方案》,明确到2025年,全市水泥企业达到超低排放要求,水泥(熟料)制...

辽宁省大连市生态环境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交通运输局、市财政局等五部门近日联合印发《大连市水泥行业超低排放改造实施方案》,明确到2025年,全市水泥企业达到超低排放要求,水泥(熟料)制造企业力争达到能效标杆水平,行业整体能效水平明显提升,碳排放强度明显下降,绿色低碳发展能力显著增强。

附件:《大连市水泥行业超低排放改造实施方案》

 总体要求

(一)实施范围

水泥企业:水泥(熟料)制造企业、独立粉磨站,企业名单

(二)主要目标

2025年9月底前,全市水泥企业达到超低排放要求,完成监测评估。

2025年,水泥(熟料)制造企业力争达到能效标杆水平,行业整体能效水平明显提升,碳排放强度明显下降,绿色低碳发展能力显著增强。

严格执行产能置换政策,坚决遏制新增产能,改、扩建(含 搬迁和置换)水泥项目按超低排放水平建设。列入关停退出计划 的水泥企业或主要生产设施,不再要求实施超低排放改造,但应满足污染物排放标准限值要求,并按时完成产能关停退出。

(三)工作计划

2023年12月底前,大连天瑞水泥有限公司完成三线有组织排放改造。

2024年6月底前,大连天瑞水泥有限公司二线、大连水泥集 团有限公司大连水泥厂、大连山水水泥有限公司、独立粉磨站完成有组织排放改造。

2024年12月底前,全市水泥企业完成无组织超低排放改造,配套矿山达到绿色矿山要求。

2025年3月底前,大连天瑞水泥有限公司一线、大连水泥集 团特种水泥有限公司、大连金刚天马水泥有限公司、大连永盛水 泥制造有限公司、大连新虎水泥企业集团有限公司完成有组织排放改造。

2025年6月底前,水泥企业实现大宗物料产品清洁运输,完成相关监测监控设施补充建设。

2025年9月底前,完成监测评估。

 控制指标

水泥企业超低排放改造是指所有生产环节(包括矿山开采及 输送、原料破碎、储存、粉磨、配料、熟料煅烧、烘干、协同处置等, 以及大宗物料产品储存运输等)的大气污染物有组织、无组织排放及清洁运输过程全面达到超低排放要求。控制指标要求如下:

(一)有组织排放控制指标

水泥窑及窑尾余热利用系统烟气在基准氧含量10%条件下, 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浓度小时均值分别不高于10、 35、50毫克/立方米;采用独立热源烘干的企业应采用余热、天 然气、电等热源,在基准氧含量8%条件下,颗粒物、二氧化硫、 氮氧化物排放浓度小时均值分别不高于10、35、50毫克/立方米。 采用氨法脱硝、脱硫的氨排放浓度小时均值不高于8毫克/立方米, 力争达到5毫克/立方米,脱硝氨水消耗量小于4千克/吨熟料(基于20%的氨水浓度折算)。有组织排放具体要求见附表2。

(二)无组织排放控制要求

加强原料矿山开采、物料储存、物料运输及生产工艺过程无 组织排放控制。在保障安全生产的前提下,针对性采取封闭、密 闭等治理措施,有效提高废气收集效率,产尘点及车间不得有可 见烟粉尘外逸,颗粒物和氨无组织排放监控点浓度限值分别不高于0.5毫克/立方米和1毫克/立方米。

(三)清洁运输要求

进出企业的物料和产品,采用铁路、水路、管道、带式输送机、 封闭式皮带廊道及新能源车辆等清洁方式运输比例不低于80%; 达不到的,采用国五及以上排放标准车辆。厂内使用新能源运输 车辆或国五及以上排放标准车辆;非道路移动机械原则上采用新能源,无对应产品的应满足国四及以上排放标准。

(四)节能降碳要求

因地制宜,综合考虑技改投资与收益,不以提产为目标,采 用低能耗烧成、高效粉磨、智能化、燃料类及原料类替代等适 宜的技术方案,降低单位产品碳排放,以最优的技术经济指标 运行。2025年底前,全市水泥熟料产能力争达到能效标杆水平(100kgce/t)。

 重点任务

(一)高质量实施超低排放改造

因厂制宜选择成熟适用的污染治理技术。强化源头控制,水 泥窑配备低氮燃烧器,采用分级燃烧及其他分解炉氧含量精细化 管控等低氮燃烧技术;采用氨法脱硝工艺的应采取合理控制喷氨 量、优化反应温度和反应区间等有效措施控制氨逃逸。末端治理 采用成熟稳定的污染治理技术,窑头、窑尾及其他有组织产尘点 应配备袋式、电袋复合等高效除尘设施;烟气中二氧化硫不能稳 定达标排放的水泥企业,应设置高效脱硫设施,确保二氧化硫稳定达标排放。推动取消烟气旁路,确因安全生产需要暂时保留的,在非紧急情况下保持关闭并封,通过安装自动监测设备、流量 计等方式加强监管,鼓励在旁路设置感应式阀门,阀门开启状态、 开度等信号接入中控系统。水泥窑协同处置固体废物企业应将旁路放风烟气引入窑尾合并排放。(督导单位:市生态环境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无组织排放采用密闭、封闭等有效治理措施,产尘点按照“应 收尽收”原则合理配置废气收集设施,优化收集风量。鼓励采用 全封闭机械化料场、筒仓、圆库等物料储存方式。优化工艺流程, 减少转运环节,降低物料落差,缩短运输距离;破碎机、磨机喂 料装置配备密闭或封闭防尘措施,卸料口和除尘器出灰口安装锁 风装置。协同处置垃圾或固体废物相关区域不得有明显恶臭异味、 厂区无裸露地面,除绿化带外均应硬化,无散状物料露天堆放, 厂区及周边道路无积尘。生产设施、管道通廊、料棚及生产车间 外部定期清理,做到物见本色。具体措施见附表3。(督导单位:市生态环境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加强清洁运输改造,中长途运输优先采用铁路或水路;中短  途运输优先采用管廊或新能源车辆;厂内物料转运优先采用皮带、 轨道、辊道运输系统,减少厂内物料二次倒运及汽车运输量。(督 导单位:市交通运输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统筹推进水泥行业协同减污降碳

鼓励企业在超低排放改造时统筹开展节能降碳改造,积极探索废气污染物和温室气体协同控制工艺技术。加快推广低阻高效  余热预分解系统、高效烧成、高效篦冷机、高效节能粉磨等节能 技术装备,提升水泥生产数字化、智能化技术水平,通过技术优 化和局部改进降低系统能耗,提高水泥工业设备的性能和效率。 推动原燃料替代,在保障水泥产品质量前提下,提高含钙、镁废 渣资源替代石灰石比重;提高矿渣、粉煤灰等工业废物掺加比例, 降低水泥产品中熟料系数,减少水泥熟料消耗量;利用水泥窑协 同处置固体废弃物等替代煤炭。采用独立热源烘干的企业,鼓励 使用天然气、电等清洁能源,鼓励企业使用非化石能源电力,因 地制宜推广余热发电、余热供暖,优先采用清洁低碳运输方式, 促进水泥生产的绿色能源低碳转型。(督导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生态环境局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全面提升企业环境管理水平

水泥企业应加强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过程监控和视频监控 设施建设。水泥窑、独立烘干系统、煤磨、水泥磨等均安装自动 监控设施,水泥窑尾增加氨污染因子自动监测;安装分布式控制  系统 (DCS),   同步记录生产过程及环保设施运行等参数;料场 出入口、料场内部装卸转运操作区域、水泥(熟料)散装、包装  及发运等重点工序,应安装高清视频监控,厂区内主要产尘点周 边、运输道路两侧等关键点位布设空气质量监测微站,运输车辆 进出厂区安装门禁及视频监控。建设全厂一体化环境管控平台,记录有组织排放、无组织排放相关监测监控和治理设施运行情况,以及清洁运输情况等。自动监测、 DCS 监控、视频监控等数据至 少要保存一年以上,具体要求见附表4、5。(督导单位:市生态环境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加强企业超低排放运行管理。企业确保水泥熟料生产与脱硝 系统同步运行,做好脱硝用还原剂采购记录及消耗量、喷枪的日 常检查维护记录。采取合理控制喷氨量、优化反应温度和反应区 间等措施控制氨逃逸。定期检查无组织排放设施运行情况,鼓励 使用智能平台实现无组织排放精准管控。(督导单位:市生态环境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严格开展监测评估

企业完成超低排放改造并连续稳定运行一个月后,可自行或 委托有能力的技术机构和有资质的监测机构,严格按照指标要求、 监测技术规范等开展超低排放改造效果评估监测。稳定达到超低 排放改造要求的,将评估报告报市、区两级生态环境、工业信息 化和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督导单位:市生态环境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交通运输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市生态环境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市发展改革委、市交通运输局、市财政局等部门各司其职、密切  配合、形成合力,按照职责分工加强指导,及时协调解决推进过 程中的困难和问题。属地各相关部门是推进水泥行业超低排放改造的监管主体,要督促企业合理安排年度改造计划和项目,推进水泥行业超低排放改造顺利实施。(责任单位:各相关单位)

(二)强化企业主体责任。水泥企业是实施超低排放改造的 责任主体,要力求做到企业领导真重视、资金真投入、实施真工 程、管理水平真提升,高质量实施超低排放改造。成立以企业主 要负责人为组长的专项工作组,全面梳理企业现状,于2023年4  月底前制定改造方案,明确超低排放改造工程项目及实施计划(附 表6),报市、区两级生态环境、工业信息化和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确保按期高质量完成改造。(责任单位:市生态环境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交通运输局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三)加大政策支持力度。落实环境保护税法和购置环境保 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抵免优惠政策。将水泥超低排放改造项目 纳入大气污染防治资金支持重点。对符合超低排放条件的企业, 余热发电上网电量减免征收可再生能源发展基金。支持超低排放 企业优先申请国家“绿色工厂”,优先开展固体废物协同处置。 银行机构在依法合规情况下,应合理满足水泥企业超低排放改造 的信贷需求。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发行债券进行直接融资,募集 资金用于超低排放改造等领域。(责任单位:市税务局、市财政局、 市生态环境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金融发展局、大连银保监局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四)实施差异化管控。充分发挥标杆企业引领示范作用, 已完成超低排放改造的水泥企业,支持开展重污染天气A 级绩效评级工作,研究调整完善水泥熟料行业错峰生产机制。未按时限要求完成超低排放改造的水泥企业,加强日常监督和执法检查, 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严格按要求落实应急减排措施。落实上级主 管部门关于水泥企业的阶梯电价政策。对已完成超低排放改造的, 开展事中事后监管,建立动态监督管理台账,对不能稳定实现超 低排放的,及时调整出动态管理名单,视情节取消相关优惠政策, 并向社会公开。(责任单位:市生态环境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发展改革委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五)加强技术支持。做好政策解读和宣贯,加强对企业的 帮扶指导,及时掌握改造进展情况,帮助企业合理选择改造技术  路线,支持水泥企业与高校、科研机构、环保工程技术公司等合作, 创新节能减排技术。鼓励行业协会发挥桥梁纽带作用,监督指导 企业开展超低排放改造和评估监测工作。(责任单位:市生态环境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交通运输局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本方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国家、省法律法规及政策对水泥

超低排放改造工作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资讯编辑:罗莹 021-26093550
资讯监督:乐卫扬 021-26093827
资讯投诉:陈杰 021-26093100

为你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