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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发布水泥行业产能置换实施细则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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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省经信厅印发了修订后的浙江省部分产能严重过剩行业产能置换实施细则,包括《浙江省钢铁行业产能置换实施细则》《浙江省水泥玻璃行业产能置换实施细则》,现解读如下:一、修订背景(一)贯彻国家政策文件的需...

近日,省经信厅印发了修订后的浙江省部分产能严重过剩行业产能置换实施细则,包括《浙江省钢铁行业产能置换实施细则》《浙江省水泥玻璃行业产能置换实施细则》,现解读如下:

一、修订背景

(一)贯彻国家政策文件的需要。2021年8月,工信部对原钢铁、水泥玻璃产能置换实施办法进行修订,出台了《钢铁行业产能置换实施办法》(工信部原〔2021〕46号)和《水泥玻璃行业产能置换实施办法》(工信部原〔2021〕80号)。为落实国家在产能认定、置换比例、相关程序等方面的新要求,需对《浙江省钢铁行业产能置换实施细则》和《浙江省水泥玻璃行业产能置换实施细则》进行修订。

(二)方便基层产能置换的需要。通过修订实施细则,进一步明确省、市经信部门的职责分工、操作流程。规范细化了申请产能置换所需提供材料的内容和要求,为企业制定产能置换和出让方案,为各市经信部门初审提供规范指导。

(三)产能置换全周期管理的需要。通过修订实施细则,进一步明确产能置换事前审核、事中监督、事后验收的要求,实现了置换项目的闭环管理。利于项目全流程的合规受控,便于后期国家环保督察等各类核查。

二、水泥玻璃行业产能置换实施细则

1、水泥熟料平板玻璃置换范围及比例。我省属于国家明确的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区域,通用水泥熟料项目置换比例由1.5:1调整至2:1,白色特种水泥熟料项目置换比例减半,其他特种水泥熟料比例同通用水泥熟料。特种水泥熟料不得置换成通用水泥熟料指标。平板玻璃置换比例维持1.25:1不变。新上光伏压延玻璃项目不再要求产能置换。

2、水泥熟料平板玻璃项目建设必须实施产能置的界定。按照《细则》要求,所有扩大产能的水泥熟料、平板玻璃项目,必须制定产能置换方案,实施产能置换。

3、可不制定产能置换方案情形界定。不扩大产能的技改、搬迁可不制定产能置换方案,例如,同一厂区内两条生产线在原厂区内实施技术改造“拆二合一”;再例如,因地方轨道交通、公路、机场、水利建设、生态保护或城市规划要求退城入园等导致不属于国家明令淘汰的落后产能的生产装置迁建的水泥项目。同时,细则还明确了熔窑能力不超过150吨/天的新建工业用平板玻璃项目和光伏压延玻璃项目可不制定产能置换方案。

4、产能置换指标条件。用于置换的水泥熟料、平板玻璃生产线产能必须是合规的有效产能(指标必须在省经信厅每年3月31日前更新并公告本省截止上年底的水泥熟料、平板玻璃生产线清单内)。同时,存在本细则第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不能用于产能置换:

(一)已超过国家明令淘汰期限的落后产能,已享受产能退出补贴的生产线,无水泥产品生产许可证或许可证过期,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或许可证过期的水泥熟料产能。

(二)违反错峰生产规定被省级及以上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或环保部门约谈后拒不改正的水泥企业所涉及的熟料产能。

(三)2013年以来,连续停产两年及以上的水泥熟料、平板玻璃生产线产能(因省级主管部门制定或同意的错峰生产方案以及因地方规划调整导致此情况的除外)。

(四)光伏压延玻璃产能。

5、退出和新建产能的界定。产能核定涉及退出和新建两个方面,是推动科学置换、公平置换的重要工作。新建产能按照水泥熟料产能换算表、平板玻璃熔窑产能换算表计算核定。退出产能核定采用从小原则,备案设计产能小于实际产能按备案设计产能核定,备案设计产能大于实际产能,按实际产能核定。年产能按300天计算。

6、平板玻璃置换比例没有变化原因。平板玻璃产品用途较广,广泛应用于建筑装饰装修、汽车、家电、设施农业等领域,近年来,棚改、老旧小区改造等大规模推广两玻或三玻等节能门窗,使得建筑领域玻璃需求增长较为明显。特别是今年以来,受国内市场需求恢复、阶段性供应偏紧、发达经济体货币宽松等多重因素影响,平板玻璃价格涨幅较大。为促进玻璃行业稳定运行,保持产业链供应链稳定,综合考虑,保持平板玻璃产能置换比例不变。

7、光伏压延玻璃建立产能预警机制。工信部预计到2025年,光伏压延玻璃缺口较大,光伏玻璃产能的结构性短缺问题已经显现。为有利于保障光伏新能源发展,促进我国能源结构调整,对光伏玻璃产能置换实行差别化政策,新上光伏玻璃项目不再要求产能置换,但要建立产能风险预警机制。新建项目由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委托全国性的行业组织或中介机构召开听证会,论证项目建设的必要性、技术先进性、能耗水平、环保水平等,并公告项目信息,项目建成投产后企业履行承诺不生产建筑玻璃。

8、新老政策衔接要求。为了提高产能置换工作效率,促进产业政策的有效衔接和平稳过渡,省经信厅对于2021年8月1日之前已经受理的产能置换方案,以及已完成产能出让公告的跨省转移产能,可按原办法即工信部原〔2017〕337号文件继续执行;对于2021年8月1日之后,按照原办法已完成公示、公告的产能置换方案需要进行变更的,须按照《办法》重新开展产能置换工作。本细则有特别规定的,以本细则发布实施时间为节点,节点以后的相关工作执行本细则。

9、未按要求实施产能置换项目建设的处理。为促进各方规范实施水泥、玻璃产能置换工作,省经信厅将会同相关部门采取多种形式强化事中事后监管,组织抽查各市产能置换方案执行情况,对产能置换方案核实把关不严、监督落实不到位的市,责令限期整改,并依照法律法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省经信厅在门户网站上向社会公开电话、传真、电子邮箱、网络等多种举报形式,接受社会监督。鼓励行业协会、媒体和公众对产能置换方案执行情况和建设项目情况开展监督。

对发现未按要求实施产能置换、审核置换方案不严、落实产能置换不到位等违反办法的情形,从三个层面进行处理,一是对水泥、玻璃产能置换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批小建大”等失信行为的企业、设计咨询单位和评估机构,依据《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严肃产能置换 严禁水泥平板玻璃行业新增产能的通知》(工信厅联原〔2018〕57号)依法依规进行处罚,并提请有关方面联合惩戒;二是对审核把关不严、监督落实不到位等问题严重的地区,将作为负面典型向全省通报;三是对产能置换方案审核把关、监督落实等工作中存在失职、渎职等行为的个人,将提请相关部门依法依纪追究相关责任。

二、其他需要说明的内容

《浙江省钢铁行业产能置换实施细则》《浙江省水泥玻璃行业产能置换实施细则》由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厅负责解读。解读人:毛恭忠 杨益民;

联系方式:0571-87058229,0571-87058271。


资讯编辑:菅文璐 021-260966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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