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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建三级砂石供应格局,河南打造6个“省级砂石骨料供应基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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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河南省自然资源厅发布河南省矿产资源总体规划(2021-2025年),《规划》对河南省“十四五”期间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利用、保障供给与生态保护作出全面部署。2025年规划目标:地质找矿取得重要进展...

近日,河南省自然资源厅发布河南省矿产资源总体规划(2021-2025年),《规划》对河南省“十四五”期间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利用、保障供给与生态保护作出全面部署。

2025年规划目标:地质找矿取得重要进展,资源安全保障能力进一步提高,勘查开发区域布局更趋合理,矿产资源高效利用水平显著提升,绿色勘查、绿色矿山建设稳步推进,矿山地质环境持续好转,基本呈现高质量发展新模式。

战略性矿产资源找矿有新突破。持续推进重要成矿区带深部及外围矿产资源调查,加大战略性矿产、清洁能源矿产找矿力度,金矿、土矿、普通萤石等新增资源量明显增加,战略性矿产资源保障能力进一步提高。新发现大中型矿产地20处。

矿产资源供给能力有新提升。能源资源基地和国家规划矿区基本建成,金矿、铝土矿、普通萤石等战略性矿产资源供应能力得到提升,建筑石料矿产分级布局作用得到发挥,矿产资源保障能力进一步增强。

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结构进一步优化。矿产资源规模化集约化开发利用水平全面提升,固体矿产采矿权总数控制在1500个以内,大中型矿山比例不低于40%。

矿业绿色发展再上新台阶。矿产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水平进一步提升,矿产资源利用指标不低于自然资源部最低“三率”指标要求;绿色勘查和绿色矿山标准更加完善,绿色矿山建成率和绿色矿山建设质量得到提高,矿山地质环境明显好转。矿山智能化水平不断提升,基本实现矿山生产与自然生态和谐发展。

矿产资源管理水平有新提升。矿产资源管理改革进一步深化,矿业权交易等市场体系更加健全,资源配置更加合理高效,省、市、县管理部门治理能力和治理水平明显提高。

2035年远景目标:矿产资源保障能力进一步提升,矿山地质环境实现根本好转,矿业实现全面转型升级和绿色发展,矿业发展与生态文明有机融合的新局面全面形成。

1.重要矿种勘查开采方向

《规划》明确重要矿种勘查开采方向,提出要加大战略性矿产勘查开采力度,保障国家战略性矿产资源安全;优化布局砂石土类矿产集中开采区,满足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保持钼、水泥用灰岩、建筑石料等矿产开发利用规模与资源条件和市场需求相适应。

2.重要矿产资源调查评价与勘查

《规划》推进重要矿产资源调查评价与勘查,提出加强经济社会发展急需的大宗非金属矿产调查评价与勘查。针对经济建设需要的水泥用灰岩、熔剂用灰岩、白云岩、耐火粘土、砖瓦用页岩、建筑石料、岩盐、天然碱等矿产,加大勘查力度,为优化矿业布局、实施“净矿”出让提供资源依据,以满足社会发展对矿产资源的需求。

3.建材类矿产差别化开发

为全面提高矿产资源供给能力,优化开发利用结构,重要矿产资源实行开采总量调控,提高开采准入门槛,保障资源刚性合理需求,为社会经济发展提供有力的资源支撑。《规划》提出建材类矿产差别化开发:

加强优质石灰岩保护性开发。本着“优矿优用”的原则,统筹石灰岩资源的开发与保护。优质石灰岩优先保障熔剂用、钙粉用和水泥用需求,严格限制优质石灰岩用做普通建筑石料。

确保建筑石料的有效供应。构建“省级基地-区域中心-自给自足”三级砂石供应格局。打造卫辉市、辉县市、偃师市、禹州市、郏县和确山6个“省级基地”,基地除满足郑州市、洛阳市等重点城市砂石需求外,产能辐射全省,基地内新设单个建筑石料矿山年开采规模不低于 500 万吨;“区域中心”除满足本行政区需求外,产能辐射周边市县,新设矿山年开采规模不低于 300万吨;“自给自足”市县年开采规模不低于 100 万吨。因历史遗留矿山生态修复或利用废石设立采矿权的,可结合实际情况确定矿山开采规模。由各地划定砂石集中开采区,严格控制砂石采矿权总量,确保集中开采、规模开采,保障建筑石料矿产市场供需平衡。

4.强化重点开采区的支撑作用

重点开采区划定原则。以资源分布和开发条件为基础,以大中型矿产地和重要矿产集中分布区域为主体,划定重点开采区。

重点开采区划分。聚焦煤炭、金、铝、钼、铁、普通萤石等战略性矿产,以及耐火粘土、珍珠岩、水泥用灰岩、建筑石料等河南省优势矿产,共划定重点开采区 50 个。

重点开采区管理措施。重点开采区内加强统筹部署,优先出让采矿权,积极引导各类要素向重点开采区集聚。原则上不在省级矿产资源规划重点开采区之外新建露天矿山项目。加强重点开采区的监督管理,促进区内矿产开采规模化、资源利用集约化。

5.合理设置开采规划区块

开采规划区块设置原则。依据地质勘查工作程度,合理划定开采规划区块,引导采矿权有序投放。第一类矿产,达到详查以上(含详查)勘查程度的,划定开采规划区块;第二类矿产,依据资源赋存状况、地质构造条件、勘查程度和开采外部条件等因素,划定开采规划区块。根据资源条件、环境保护要求、市场需求和相关政策,划定砂石土类矿产集中开采区,明确区内矿业权投放数量、开采总量、最低开采规模、矿山地质环境保护措施等准入要求,引导集中开采、规模开采、绿色开采。确需对砂石土类矿产进行详细安排的市县,合理划定开采规划区块。

管理要求。按照开采规划区块设置出让采矿权,一个开采规划区块只设置一个开采主体,并符合本地采矿权总量控制和最低开采规模要求。已设探矿权转采矿权,范围不得超出已设探矿权勘查范围。新设采矿权投放要符合开采规划区块确定的开采矿种。

6.优化开发利用结构

严格执行新建矿山最低开采规模要求。矿山开采规模必须与其矿产资源储量规模相适应,引导矿山企业集约化、规模化开采,制定和完善重点矿种矿山最低开采规模。国家产业政策准入门槛高于最低开采规模标准的,以产业政策为准。

调整矿山规模结构。加大技术落后、资源浪费和环境污染严重的小型矿山关闭力度,推进大型矿业集团建设,培育产业集群。优化资源配置,提高集约化、规模化开采水平,到 2025 年,全省固体矿山大中型矿山比例不低于 40%。

7.促进矿产资源有序开发

严格管控新设露天矿山采矿权。新建露天矿山必须符合矿产资源规划和国家、部、省出台的管理政策。严格采矿权准入管理,新建露天矿山项目原则上必须位于省级规划划定的重点开采区内,鼓励集中连片规模化开发。

积极推进采矿权“净矿”出让。提高矿产资源配置效率,优化矿业营商环境,建筑石料和饰面石材矿山全面执行采矿权“净矿”出让制度,加强出让前期矿地融合研究,在出让时对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和土地利用做出具体规定。构建“政府统筹、部门协同”的采矿权“净矿”出让机制,强化采矿权出让社会监督。

加强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监督管理。充分利用“互联网+”系统、卫星遥感、无人机、大数据分析等科技手段,加强对矿产资源利用以及法定义务履行的监督,加大对违法开采矿产资源行为的查处力度。

8.强化矿业绿色发展

推进绿色勘查。建立健全绿色勘查标准规范体系,探索总结和推广应用绿色勘查新理论、新技术、新方法、新工艺,加强地质勘查过程中的生态环境保护,研发推广减少或代替槽探、坑探等开挖工程的矿产勘查取样技术及设备,最大程度地降低勘查活动对生态环境的影响。

加快绿色矿山建设。新建矿山按照绿色矿山标准进行规划、设计、建设和运营管理,生产矿山加快升级改造,逐步达标。制定激励约束措施,逐步落实激励政策,在用地、用矿、财税、金融等方面予以倾斜。持续完善绿色矿山评价体系和名录库出、入库机制,加强绿色矿山评估队伍建设,规范评估行为。强化绿色矿山后续跟踪监督,进一步提高绿色矿山建设质量,维护绿色矿山品牌形象。

引导开展智能矿山建设。鼓励矿山企业在勘探、建设、生产至闭坑全生命周期过程中,对矿山地质、测量、矿产资源储量、采矿、选矿(加工)、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生态环境保护等生产经营各要素实现数字化、自动化和协同化管控,实现其运行系统具备感知、分析、推理、判断及决策能力,推进现代化矿山建设。

9.提高资源节约集约与综合利用水平

严格“三率”指标要求。大力推动主要矿种生产矿山采用先进的采选技术和设备,矿产资源利用指标不得低于国家规定、行业技术标准和自然资源部门制定的最低“三率”指标要求,对达不到指标要求的矿山企业,市县级自然资源管理部门应组织督促其限期整改。

开展矿产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调查评价。开展共伴生矿、低品位矿、复杂难选冶矿、新类型矿、矿山固体废弃物、尾矿及冶炼废渣等资源综合利用情况调查与可利用性评价,为矿产资源综合利用、梯级利用、循环利用提供依据。

开展矿产资源综合利用关键技术攻关与关键设备研发。力争突破铝土矿伴生锂、钼矿伴生稀散金属提取及晶质石墨、中低品位铁矿开发利用等技术瓶颈。鼓励矿山企业开展资源高效利用技术、废石尾矿资源化利用技术及节能环保关键技术的攻关与关键设备的研发。

建立矿产资源综合利用激励约束长效机制。搭建信息共享平台,强化矿产资源综合利用关键技术推广应用;鼓励建设无尾矿、无废弃物矿山,进一步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完善鼓励提高矿产资源利用水平的经济政策,探索建立激励约束和考核奖惩体系。

10. 加强矿山生态保护修复

加强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在矿产开发和空间布局中避让生态保护红线,严格控制在一般生态空间的矿山开采活动,加强生态修复和对历史遗留矿山的生态治理,确保生态系统结构和主要功能不受破坏。按照“谁开采、谁保护、边开采、边治理”的原则,加大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力度。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应因地制宜、分类施策,最终形成可自我维持的生态系统。生产矿山必须严格按照“三合一”方案进行相关活动,切实履行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和土地复垦义务。

落实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主体责任。开展历史遗留矿山专项核查,明确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主体责任,确保控新治旧、不欠新账。在建和生产矿山的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由矿山企业负责,与矿产资源开采活动同步进行,严格执行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基金制度,矿山关闭前必须完成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与土地复垦义务;对于历史遗留矿山,各级政府要有计划、分批次、有重点的进行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

完善矿山生态修复激励惩戒机制。强化对矿山企业履行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与土地复垦义务监管,探索建立“源头预防、过程严管、后果严惩、损害赔偿”的矿山地质环境管理制度体系,进一步健全“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机制,督促生产矿山及时履行法定义务。建立系统完善的矿山地质环境动态监测体系,加快监测基础设施建设。引导社会资本参与矿山生态修复,建立健全政府、矿山企业、社会投资方、公众共同参与的矿山生态修复监督机制。对不履行生态修复义务的矿山企业依法依规进行惩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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