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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惠州超13亿出让一砂石矿,销售价格100元/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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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州市博罗县采矿权网上挂牌出让公告惠公易矿博罗[2022]001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自然资源部《关于推进矿产资源管理改革若干事项的意见(试行)》(自然资规〔2019〕7号)、国土资源部...

惠州市博罗县采矿权网上挂牌出让公告

惠公易矿博罗[2022]001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自然资源部《关于推进矿产资源管理改革若干事项的意见(试行)》(自然资规〔2019〕7号)、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矿业权交易规则〉的通知》(国土资规[2017]7号)、《关于印发广东省探矿权采矿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管理办法的通知》(粤国土资法规发[2010]58号)《广东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加强我省建筑石料资源保障工作的通知》(粤自然资规字[2020]8号)、《广东省绿色矿业发展五年行动计划(2021-2025年)》(粤府办〔2021〕38号)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经博罗县人民政府批准,博罗县自然资源局决定以网上挂牌方式出让一宗采矿权,本次采矿权网上挂牌出让交易具体事务委托惠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博罗分中心办理。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网上挂牌出让采矿权的基本情况

(一)采矿权名称:博罗县湖镇镇神山建筑用片麻岩矿;

(二)采矿权出让编号:BLKC202201号;

(三)矿区位置:新围神山建筑用片麻岩矿区属广东省博罗县湖镇镇响水管理区管辖,中心点位于博罗城区北西337°方向直线距离约16km的新围村,矿区有新建的道路与省道S244线连接,西至广州增城约40公里,距武深高速湖镇高速入口约5公里。矿区中心地理坐标为东经114°12′54″,北纬23°18′11″,由10个拐点圈定。

(四)矿种、储量及主要指标

1、开采矿种:建筑用片麻岩矿,矿区面积:2.1543 km²(含坪塘矿段的0.6299 km²),开采标高:+396m至+50m

出让资源储量:本次新增可采建筑用片麻岩矿石量为15359.76万立方米,综合利用覆盖层可采剥离量3081.15万立方米,总可采出的建筑用片麻岩矿石量为18275.56万立方米(含原采矿权剩余可采矿石量2915.8万立方米)。

2、主要的设计指标:设计开采规模610万立方米/年,开采方式为露天开采,采矿权出让年限为30年。

二、网上挂牌竞买时间

2022年9月6日9时至2022年9月21日10时。竞买保证金到账截止时间为2022年9月21日上午9时整。

三、本次采矿权出让起始价

131591万元,增加幅度1500万元/次或其整数倍。

四、竞买申请人的资格及要求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法人和其他组织(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注册资金在50000万元人民币(含50000万元)以上的企业单位或组织均可参加本次采矿权网上挂牌出让活动。

(二)本次网上公开挂牌出让活动不接受联合竞买申请,不接受口头、电话、传真、邮寄等形式的竞买申请。

(三)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银行或分支机构出具的200000万元人民币的银行资信证明文件。

(四)竞买人须交纳竞买保证金人民币80000万元

(五)本次采矿权网上公开挂牌出让活动只能在互联网上进行,通过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系统(以下简称“交易系统”)进行。只有通过办理数字证书、按要求足额交纳竞买保证金的申请人,才能参加网上公开挂牌交易活动。

五、本次采矿权网上挂牌出让为无底价挂牌出让

按照价高者得的原则确定竞得人,实行网上成交后竞买资格审查制度,竞得人存在违法违规行为或不具备竞买资格的,电子挂牌交易不成交,竞得结果无效,造成损失的,还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六、价款及有关费用支付方式

(一)采矿权出让收益:竞得人在签订《出让合同》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缴交或分期缴交(最长不超过10年),分期缴交的首次缴交总出让收益的20%,其余平均分9年9期缴纳,并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档次银行贷款基准利率水平承担资金占用费(如在期间有政策调整,按政策规定执行),前期交纳的竞买保证金可抵作采矿权出让收益,矿业权人未按时足额缴纳采矿权出让收益的,从滞纳之日起每日加收2‰的滞纳金。采矿权出让收益不包括矿业权占用费及其他依规需要缴纳的费用。

(二)采矿权前期投入费用:采矿权前期投入费用(主要包括地质勘查、编制开采利用方案、矿业权出让收益评估费及资产评估费等费用)共计116.714万元,竞得人应在签订采矿权出让合同之前一次性支付给博罗县财政,逾期不缴纳或者拒不缴纳的,视为放弃,《成交确认书》自动作废,已收取的竞买保证金等矿价款以及其他相关费用视为探矿权采矿权价款上缴国库,不予返还。

(三)其他费用

1、采矿权竞得人需缴交230403万元县镇两级生态补偿金及乡村振兴资金。缴交方式如下:

乡村振兴资金50000万元:在签订《采矿权出让合同》后10日内缴交15000万元,第1年至第10年每年12月30日前缴交2000万元,第11年至第20年每年12月30日前缴交1300万元,第21年至第30年每年12月30日前缴交200万元至县财政指定账户。

生态补偿金180403万元:在签订《采矿权出让合同》后10日内缴交25%,即45100.75万元;于2022年12月30日前缴交25%,即45100.75万元;剩余的50%款项(90201.5万元)分三期缴交,分别于2023年3月31日前、2024年3月31日前、2025年3月31日前每次缴交30067.17万元至县财政指定账户。

原采矿权人约定需支付给湖镇镇的乡村振兴建设资金(每年1000万元)在本次挂牌时未支付部分由原采矿权人继续履行。

2、神山矿区扩大采矿权范围内涉及到的地表、地租和附着物补偿由湖镇镇人民政府实施,经核算,所需费用不超过1.5亿(以实际结算为准,如有剩余资金退回给竞得人),相关费用由竞得人承担;扩大范围后矿山开采所须增设的水、电、道路、加工堆放场地、安全爆破距离及增设环保设施等相关事项由竞得人自行解决。

3、竞得人须自行建设一条专用运输道路,作为石料运输的主要通道(起点为神山石场加工区,终点为国道G220与响水收费站交叉口),解决石料运输问题,道路长约5.3公里,估算投资约42000万元。

4、经第三方资产评估机构评估,原采矿权人惠州交投神山绿色现代石场有限公司位于广东省博罗县湖镇镇新围神山矿区坪塘矿段原采矿权范围内的剩余矿产资源量价值、矿山建筑工程总投资、机械设备、矿山前期费用等长期性费用评估价值共计251698.3466万元,由采矿权竞得人在挂牌成交确认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直接支付给原权利人,原权利人应在挂牌成交确认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清场退出,并按照资产评估清单与竞得人做好交接手续,涉及税费的,由竞得人承担。

七、矿山建设要求

(一)竞得人必须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在申请《采矿权许可证》前,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及土地复垦方案、绿色矿山建设方案,与出让人签订矿山土地复垦工作监管协议,设立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基金,及时预存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基金及土地复垦费,履行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土地复垦、绿色矿山建设相关义务。矿山投产当年内必须通过绿色矿山认证,如经第三方绿色矿山评审机构验收不合格的,出让人限期内责成采矿权人停工停产进行整改整治,经再次绿色矿山验收合格后方能复工复产,期间造成的经济损失由竞得人自行承担。

(二)竞得人必须严格执行该矿山的地质环境保护恢复治理与土地复垦方案,无条件履行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土地复垦及生态保护工作;依据《财政部 国土资源部 环境保护部关于取消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建立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基金的指导意见》(财建〔2017〕638 号)文件规定,竞得人须建立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基金,逐年足额提取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费用,做到边开采、边治理、边复绿;如有违法违规行为,立即停产整顿,若拒不完成整改的,出让人将依法进行处理。

(三)竞得人取得采矿权后,必须依法从事采矿活动,严格按照开发利用方案要求进行采矿作业,遵循相关部门的要求,做好安全生产、矿山环境保护等相关工作,防止水土流失,节约集约利用矿产资源,做好四定(定界、定量、定时、定开采方式)工作,必须做到资源综合利用,要高质高用,不准高质低用。

(四)采矿权人需要遵守的其他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规定,自觉接受相关职能部门的监督管理。

(五)本采矿权产出的建筑石料主要供应惠州市建筑市场,竞得人必须优先保障惠州市内各级重点工程项目、重大项目和民生工程的建筑石料的稳定供应,销售渠道及价格必须接受有关部门监管。

八、风险提示及特别约定

(一)竞得人应在竞得采矿权后,6个月内向登记发证机关申请办理采矿权登记,逾期,采矿权出让人有权解除合同并无偿收回采矿权。因不可抗力等非竞得人自身的原因,竞得人无法按规定时间提交采矿权登记申请资料的,在竞得人提交充分且能够说明迟延原因的相关证明材料后,可根据实际情况延期办理,最长不超过1年。

采矿权人在矿山生产过程中须遵守《惠州市扬尘污染防治条例》的相关规定,采矿权人因扬尘违法致使停产停工而造成损失的,由采矿权人自行承担。

采矿权人必须依法从事采矿活动,严格按照开发利用方案要求进行采矿作业,遵循相关部门的要求,做好安全生产、矿山环境保护等相关工作,防止水土流失,节约集约利用矿产资源,做好四定(定界、定量、定时、定开采方式)工作,必须做到资源综合利用,要高质高用,不准高质低用。

竞得人必须按照本次出让矿区确定的开发利用方案进行生产,到期到量后竞得人立即启动清场,落实“三不留一恢复”(不留人员、不留采矿设备,不留建筑物,恢复地貌),自行拆除相关设备,并按照绿色矿山及有关规范标准一年内完成闭坑治理及复垦复绿等工作。如未按要求落实,政府可对其遗留的资产、设施、设备进行清场并不予以补偿,因清场和闭坑治理产生的费用由受让人全部承担。

采矿权人在矿山生产过程中须遵守公路车辆运输超载超限治理的相关规定,采矿权人因车辆超限超载致使停产停工而造成损失的,由采矿权人自行承担。

(二)本次挂牌出让的采矿权,其储量地质报告、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等均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机构出具,并经主管部门评审备案,但有关矿体的规模、形态、储量、品位等可能与实际开采有差距,存在不可预见的风险,竞得人竞买成交后必须承担相应的风险。

(三)本次挂牌出让的采矿权,资产评估基准日为2022年4月30日,存在成交时部分已评估的构筑物类资产与现状不符的风险。

(四)竞买人应充分了解矿山开采涉及的安全生产、环境保护、水土保持、林地占用等相关法律法规的特殊要求,慎重决策,风险由竞得人自担。

(五)因法律法规和国家、省、市的产业、环保等政策调整不能继续采矿的,或因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经济损失的,竞买人应自行承担风险,出让人不承担责任。如因经济发展需要,政府部门要求石场提前关闭,采矿权人应予无条件服从,由博罗县人民政府给予合理的经济补偿。  

(六)采矿投资风险较大,竞买人应充分了解矿权现状及地质条件等,做出科学的投资分析和投资决策,评估投资风险。竞得人在矿山生产、开发利用过程中所产生的投资风险、采矿风险、安全风险、国家(行业)相关政策法规风险等,均由竞得人自行承担。

来源:博罗县自然资源局、惠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博罗分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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