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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助力重大项目用矿需求,砂石等采矿权出让不受年度出让计划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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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级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和省政府稳经济措施,经省政府同意,在“5+4”稳进提质政策体系的基础上,就加强自然资源要素保障助力稳经济政策措施通知如下:一、优先保障建设项目...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级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和省政府稳经济措施,经省政府同意,在“5+4”稳进提质政策体系的基础上,就加强自然资源要素保障助力稳经济政策措施通知如下:

一、优先保障建设项目规划空间。新增建设用地规划指标应保尽保,对计划年内开工的各类建设项目,所需的新增建设用地规划指标与年度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同步等额下达,全额保障。对计划年内开工的省级及以上交通、能源、水利等重点基础设施项目,确需占用稳定耕地的,6月底前从省预留的20万亩稳定耕地中另行带帽核减永久基本农田划定任务。

二、支持山区26县“产业飞地”建设。支持在中心城市和大湾区新区平台建立“产业飞地”,6月底前,统筹安排山区26县每县1500亩建设用地规划指标,并定向为飞入地核减750亩永久基本农田保护任务。

三、支持乡村振兴类项目永久基本农田布局调整。对乡村全域土地综合整治项目区范围内,急需建设的乡村振兴类建设项目,允许在耕地面积有增加、质量有提升、生态有改善、空间布局有优化的前提下,调整永久基本农田布局。

四、全额保障建设用地指标。6月底前,全额下达2022年度盘活挂钩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允许省重大产业项目中的示范类制造业项目预支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在我省跨省增减挂钩节余指标需求上报自然资源部后,对于计划年内开工、符合用地报批条件的重大产业项目、基础设施项目和民生项目,接受地方申请跨省增减挂钩节余指标。

五、加强补充耕地指标支持。计划年内开工的省重大教育、科研、医疗等公共设施项目,可申请省统筹补充耕地指标支持;补充耕地矛盾特别突出的地方,省重大基础设施项目省统筹补充耕地指标保障比例提高至40%。急需动工建设的地方民生项目、省重大产业项目,市县补充耕地指标难以落实、当地有偿还能力的,可申请借用省统筹补充耕地指标。

六、加快推进全域土地综合整治和生态修复项目。加快推进全域土地综合整治“11350工程”项目,计划全年完成投资350亿元。完成钱塘江源头山水林田湖草工程试点,加快实施瓯江源头区域山水林田湖草沙工程,提高中央资金执行率。探索以县域为单元,统筹开展全域土地综合整治试点,全年新批准省级全域土地综合整治和生态修复工程100个。

七、加快推进耕地整治项目。持续推进“百千万”永久基本农田集中连片整治,新实施整治工程250个,整治规模45万亩,计划投资25亿元。加大生态造地力度,新立项项目255个,计划投资7.7亿元。

八、创新完善土地市场配置方式。探索增加混合产业用地供应,单一工业用地中可突出主导用途(其中工业建筑面积占比不得低于50%),兼容仓储、物流、研发、办公、商业等混合用途。对未完成开发投资总额25%以上的出让土地,可探索实行预告登记转让制度。支持营利性教育、养老机构将以有偿方式取得的土地进行抵押融资。

九、支持盘活存量土地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支持省政府确定的重点发展城市,在符合规划、安全等前提下,利用企事业单位自有闲置土地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对符合条件的存量工业项目,通过新建、拆除重建、扩建等方式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的,配套建设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的用地面积占项目总用地面积的比例上限由7%提高到15%,建筑面积占比上限相应提高到30%,提高部分主要用于建设宿舍型保障性租赁住房。

十、减轻房地产企业资金压力。在符合国家规定的前提下,可适当降低竞买保证金比例,缓解竞买者资金压力。允许分期缴纳出让金,在首次缴纳比例不低于全部土地出让价款50%的前提下,剩余价款可在一年内缴清。对出险的房地产企业,可以采取“一地一策”方式妥善处理。加快前期做地进度,有序把握供地节奏。

十一、助力重大项目用矿需求。对计划年内开工的重大项目建设需新设大型砂石土采矿权的,采矿权出让不受年度出让计划限制。对重大基础设施项目需新设大型采矿权,未纳入当地矿产资源规划的,允许调整规划补划集中开采区;所在市、县采矿权规划指标不足的,可在省级矿产资源规划预留指标中安排。

十二、强化重大项目用海保障。加快推进历史围填海处置,支持省重大产业项目在历史围填海区域落地。推进海域使用权立体分层设权,保障“风光倍增”项目落地。支持沿海地区开展低效用海有机更新,在符合规划用途、管制要求的前提下,允许依据功能分宗设权,优先保障海洋经济重大项目和临港产业。

十三、优化用地用海用矿审批服务。依托省域空间治理数字化平台,开展“百大”项目用地报批集中攻坚行动,实行全流程节点管理,加快项目规划选址、用地审批、土地供应等手续办理。建立项目动态调整机制,把更多项目纳入重点服务保障范围。对年内急需动工建设的项目,在用地审批中,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不再审查标准农田占补方案。开展历史围填海区域“集中连片论证 分期分块出让”审批改革试点扩面,分期分块出让审批时间压缩至15个工作日。简化采矿权抵押备案事项,抵押双方自愿签署采矿权抵押合同的,无需向登记机关申请抵押备案;对确有要求办理抵押备案的,办理时间缩减至4个工作日。

十四、提升企业不动产登记服务。建立企业不动产登记绿色通道,实现企业项目“交地即交证”。推进“不动产智治”建设,迭代“不动产抵押登记+金融信贷”等场景,优化企业纯土地抵押、在建工程抵押、房地一体抵押联办机制,实现“即申请即办”。

十五、支持地理信息产业发展。出台支持省地理信息产业园高质量开放发展的实施意见,推动德清省地理信息产业园大力发展地理信息战略性新兴产业。积极支持产业园国家地理信息服务出口基地建设。继续实行省卫星导航定位基准服务系统免费服务,降低测绘地理信息企业生产成本。深化“多测合一”改革,落实“两个30%”改革要求,加快推进项目建设。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2年12月31日。具体政策措施已明确执行期限的,从其规定。

来源:浙江省自然资源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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