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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砂石矿山大变革,即将刮起兼并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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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几年,辽宁省一直在推进省内绿色矿山的建设工作,现已取得了阶段性进展。为了加快推动全省矿业绿色转型升级和高质量发展,近日,辽宁省自然资源厅结合辽宁实际情况,再次制定了《辽宁省绿色矿山建设三年行动方案(...

近几年,辽宁省一直在推进省内绿色矿山的建设工作,现已取得了阶段性进展。为了加快推动全省矿业绿色转型升级和高质量发展,近日,辽宁省自然资源厅结合辽宁实际情况,再次制定了《辽宁省绿色矿山建设三年行动方案(2022—2024年)》。

《方案》中指出:

符合创建条件的矿山,在规划期内要建成省级绿色矿山。实行年度目标管理,2022—2024年全省每年新增省级绿色矿山100家。目前不符合创建条件的矿山,在规划期内要达到绿色矿山建设要求。实行年度进度管理,截至2024年底不符合创建条件的矿山达到绿色矿山建设要求的比例不低于70%。已建成的绿色矿山,要稳定提升绿色矿山建设水平。

健全绿矿规划体系,完善管理制度标准

科学编制规划,明确绿色矿山建设目标、任务和实现路径,持续推进绿色矿山建设。制定全省绿色矿山管理办法,全面规范绿色矿山创建、评估和监督管理。

推进资源综合利用,促进企业节能减排

支持矿山企业淘汰落后设备、工艺和产能,鼓励引进先进采选技术、工艺和设备,提升绿色开发水平。

积极引导科技创新,推进数字化矿山建设

坚持创新驱动,推动建立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相结合的科技创新体系,加快探、采、选、冶、应用、回收等领域的理论研究以及先进工艺、先进设备、关键技术的研发,提高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成效,促进新技术产业化、规模化应用。

《方案》中还传递出11项绿色矿山利好:

土地矿产支持政策

1.鼓励大中型绿色矿山企业以兼并、重组、收购、合资、合作等方式整合周边小型矿山企业,提高资源集约节约利用水平。

2.在国土空间规划编制中,可将省级绿色矿山创建库中矿山企业的绿色矿山建设急需用地纳入国土空间规划予以支持。

3.绿色矿山企业将依法取得的存量工矿用地复垦盘活为农用地并验收合格后,腾退的建设用地指标可以优先用于生态保护产业发展,节余指标可以按照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政策,在省域范围内流转使用。

4.绿色矿山企业申请办理用地和矿业权审批登记时,可享受绿色通道。

财税支持政策

1.纳入省级绿色矿山创建库的矿山企业,在创建过程中可以提前使用已经计提的矿山环境治理恢复基金,但不得影响完成年度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任务。

2.省政府对国家级和省级绿色矿山实行奖励制度,对建成国家级绿色矿山的一次性奖励矿山企业15万元,建成省级绿色矿山的一次性奖励矿山企业10万元。由省级绿色矿山晋级为国家级绿色矿山的,一次性补充奖励矿山企业5万元。

3.国家级和省级绿色矿山的单个矿山开采尾矿提取的矿产品免征收资源税。

4.市、县级政府可统筹安排地质矿产、矿山环境治理、重金属污染防治、土地复垦、综合利用、节能减排、智慧矿山建设等方面资金,优先支持符合条件的矿山开展绿色矿山创建工作。对已建成的绿色矿山,可结合本地实际实行奖励制度。

金融支持政策

1.市、县级政府要加强对绿色矿山企业的绿色信贷支持,将绿色矿山企业信息纳入矿山征信系统,作为银行业金融机构办理信贷业务和其他金融业务的重要参考。

2.鼓励市、县级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积极为绿色矿山企业和建设项目提供融资担保、增信服务,自然资源部门要为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办理矿权质押手续等开通绿色审批通道。

3.积极支持符合条件的绿色矿山企业赴北京、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以及在“新三板”和区域股权市场挂牌融资、并购重组,促进矿山企业高质量发展。

《方案》指出,从2022年4月起,将分三个阶段全面推进绿色矿山建设三年行动。

动员部署(2022年4月—5月)

辽宁各市、县级政府召开动员部署会议,制定本地区的绿色矿山三年行动计划,明确具体工作要求,逐级分解建设目标,落实重点工作任务和创建矿山名单。4月底前,各县级政府要组织相关部门指导和督促辖区内全部矿山企业签署《绿色矿山建设承诺书》,并按照《关于印发〈辽宁省绿色矿山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辽自然资发﹝2019﹞109号)和国家绿色矿山建设行业规范有关要求,编制规划期不超过3年的《绿色矿山建设规划》,将其纳入矿业权出让合同,实行清单化管理。5月底前,各市政府要将绿色矿山建设三年行动计划、工作落实推进情况和《2022—2024年创建绿色矿山台帐》报省工作专班。

组织创建(2022年6月—2024年10月)

各地区要组织自然资源等部门认真督促矿山企业开展绿色矿山创建工作,严格按照其编制的《绿色矿山建设规划》实施建设,逐年落实建设任务,加快推动矿山升级改造,及时将年度绿色矿山建设进展及指标任务完成情况,于每年12月底前形成专题报告报省工作专班。2023年和2024年创建绿色矿山名单发生变化的,应于当年2月底前向省工作专班备案。

总结验收(2024年11月—12月)

市、县级政府要组织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应急管理等部门采取“双随机、一公开”方式,对未达到绿色矿山建设要求的矿山开展联合检查,全面总结绿色矿山建设三年行动工作成效、存在问题及建设经验,于2024年12月底前将有关情况报省工作专班。省工作专班将组织省直相关部门,对各市绿色矿山建设三年行动完成情况进行检查验收。

矿山整改的同时,政府也给予企业土地矿产、财税、金融等多方面的支持政策,助力企业保质保量完成整改任务。但矿山企业未按《绿色矿山建设规划》完成年度创建任务的,将由县级自然资源部门责令限期整改。拒不整改的,可依据相关规定按程序将矿业权人列入异常名录。市、县级政府在组织联合检查中,对发现存在违规违法问题的矿山企业,应组织相关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给予停产整顿、不予延续和关闭等措施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对于长期停产且根本不具备绿色矿山建设能力的,由市、县级政府组织相关部门依法采取有效措施引导其逐步退出市场。

来源:辽宁省自然资源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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