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广西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召开砂石土类矿产 “净采矿权”出让政策解读视频会,会上对《关于印发全面推进砂石土类矿产“净采矿权”出让工作的通知》和《关于调整自治区与市县矿业权出让收益分成比例的通知》(以下简称“两份文件”),进行详细解读。
据悉,净采矿权是指采矿权出让前期的相关准备工作处理到位,竞得人不再受土地、地面附着物及固定资产等权益制约,可直接进场开展矿山建设和开发的拟出让采矿权。
会议指出,“净矿”出让的前期工作如地质勘查、环境评估、土(林)地征收、已有矿山资产等协调处置工作产生的费用,可以纳入“净矿”出让前期工作费用范围,由竞得人按出让公告约定支付,工作费用不参与竞价。
会议现场
会议明确,竟得人在矿山正常生产后,用于助推乡村振兴的专项投入,应在矿山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内分年度进行,须结合当地实际需求,科学合理设定,避免出现“搭便车乱收费”加重企业负担、“杀鸡取卵”等恶化营商环境的情况出现。
会议强调,“净矿”出让的工作费用核定程序和标准需符合有关行业和法律法规规定,避免出现“天价”费用。前期工作费用禁止由意向竞买人垫资,第三方(相关权益人)不得参与竞拍拟出让的采矿权。各地要严格执行新调整后的矿业权出让收益分成比例,不能借非净矿之名行“净矿”分成之实。
自治区自然资源厅相关负责人表示,2021年年底两份文件印发后,引起了各地党委政府和社会投资者的关注,截至目前全区已完成5宗“净矿权”出让,成交价4.36亿元,取得了良好的开局成效。
来源:广西自然资源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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