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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印发江西省机制砂石行业规范条件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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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设区市工信局、赣江新区经发局,省直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国家相关文件精神,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机制砂石行业管理,促进行业规范发展,转型升级,推动行业高质量发展,制定了《江西省机制砂石行业规范条件》,现予印...

各设区市工信局、赣江新区经发局,省直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家相关文件精神,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机制砂石行业管理,促进行业规范发展,转型升级,推动行业高质量发展,制定了《江西省机制砂石行业规范条件》,现予印发。

江西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2021年12月25

江西省机制砂石行业规范条件

为贯彻落实国家发改委等十五部门印发《关于促进砂石行业健康有序发展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发改价格〔2020〕473号)、工信部等十部门《关于推进机制砂石行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工信部联原〔2019〕239号)、《建材行业规范公告管理办法》(工信部原〔2017〕278号)、江西省工信厅等七部门《关于促进我省机制砂石行业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赣工信建材字〔2020〕298号)、江西省发改委等14部门关于印发《关于促进砂石行业健康有序发展的实施意见》(赣发改价调〔2020〕1022号)、江西省发改委《关于印发江西省机制砂产业发展规划(2020-2025年)的通知》(赣发改产业〔2020〕32号)等文件精神,促进江西省机制砂石行业规范发展,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标准规范,制定本规范条件。
本规范条件适用于江西省范围内的机制砂石生产企业,是促进行业规范发展的引导性文件,不具有行政审批的前置性和强制性。
一、规划布局和建设要求
(一)新建、改建机制砂石项目应符合国家产业规划和产业政策、《江西省长江经济带发展负面清单实施细则》以及当地矿产资源规划。建设用地应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土地使用标准。严禁在风景名胜区、地质公园、生态保护区、自然和文化遗产保护区、饮用水源保护区、城市建成区及长江干流岸线、“五河一湖”“周边一公里”范围内等区域新建和扩建机制砂石项目。入河排污口设置应避开现有地表水水质监测断面,具体参照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中取水口保护要求执行。
(二)机制砂石生产企业的工厂设计须达到《机制砂石骨料工厂设计规范》GB 51186要求,生产运行应达到《机制砂石生产技术规程》JC/T 2299要求。利用建筑垃圾等一般固体废弃物生产再生机制砂石的企业,企业设计须达到《建筑废弃物再生工厂设计标准》GB 51322要求。
(三)企业应当具备项目建设备案、项目土地审批或使用权证、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节能评估和审查意见、排污许可证等相关证照或审批文件,规范落实安全设施“三同时”要求;机制砂石企业配套矿山的还应取得采矿许可证,履行合法的安全生产行政审批手续。
二、生产规模、工艺及装备
(四)机制砂石生产企业总生产规模原则上不低于50万吨/年;再生机制砂石总生产规模原则上不低于30万吨/年。
(五)机制砂石生产企业应优先采用干法、半干法生产工艺,当不能满足要求时,可采用湿法生产工艺。生产工艺及设备应能调整砂石成品级配和石粉含量,并能有效控制成品针片状含量。生产工艺应满足《机制砂石生产技术规程》JC/T 2299及《工业与民用建筑机制砂生产与应用技术规程》DB36/T 1152要求。不得使用限制和淘汰的工艺技术装备。
(六)鼓励机制砂石生产企业采用绿色化、信息化、智能化制造技术,提高工艺及装备水平。
三、产品质量管理
(七)机制砂石生产企业应建立健全产品质量管理体系及制度,包括岗位责任制度、原材料进场检验制度、生产过程质量控制制度、计量仪器设备管理制度、记录及档案管理制度、质量统计管理制度、出厂产品的合格确认制度、相关人员的培训和考核制度、生产质量事故处理制度等。
(八)机制砂石生产企业应建立内部试验室,配备相关责任人及专(兼)职试验人员,试验室人员应熟悉并正确理解相关标准,掌握专业技能,通过相关培训并考核合格后才能上岗操作。按照《机制砂石生产技术规程》JC/T 2299附录A配备相关检测仪器设备,并达到《机制砂石生产企业检验室基本条件》T/CAATB S003中Ⅲ级及以上试验室要求。试验仪器设备应定期进行检定或校准,确保具备砂石产品质量检验检测条件。
(九)机制砂石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可追溯产品质量的检测原始记录、台账、报表等体系和质量档案制度,如实记录原材料开采与采购、机制砂生产与质量检验等各环节,鼓励建立开采、生产、安全、监控、销售、运输等信息化管理系统,保证经营活动全程可追溯。
(十)机制砂石质量应符合《建设用卵石、碎石》GB/T 14685、《建设用砂》GB/T 14684、《普通混凝土用砂、石质量及检验方法标准》JGJ 52、《工业与民用建筑机制砂生产与应用技术规程》DB36/T 1152等有关标准要求;高性能混凝土用机制砂石应符合《高性能混凝土用骨料》JG/T 568标准要求,再生机制砂石应符合《混凝土用再生粗骨料》GB/T 25177及《混凝土和砂浆用再生细骨料》GB/T 25176等有关标准要求。
(十一)机制砂石出厂检验、型式检验项目和组批应符合有关标准要求。依据供需双方协商要求可增加相应出厂检验项目,每批产品出厂应随货签发出厂检验报告单。
四、生态环境保护
(十二)机制砂石生产企业应建立健全环境保护管理体系,生产厂区污水排放符合《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 8978中一级标准,位于鄱阳湖生态经济区的厂区污水排放符合《鄱阳湖生态经济区水污染物排放标准》DB36/ 852要求。采用湿法工艺的项目配套建设废水治理设施,将洗沙废水及其他生产废水收集处理。水重复利用率应符合《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 8978)中表5“其他矿山工业采矿、选矿、选煤等”行业类别“水重复利用率90%以上”的要求。废水排放、废水回用应安装流量计量设施。机制砂石项目企业应定期对外排废水开展重金属项目监测,同时应严格控制水处理过程中絮凝剂的用量,严禁随意添加,尽可能降低絮凝剂在砂石骨料中的残留。
(十三)机制砂石生产企业生产线应做好粉尘污染防治。企业应对生产线破碎、筛分及输送等生产环节采取封闭措施,对所有扬尘点设置收尘装置。粉尘排放浓度应符合《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 16297的有关规定,并满足厂区所在地区的环保要求。对无组织排放的扬尘场所,应采取喷雾、洒水、封闭等防尘、抑尘措施。
(十四)机制砂石生产线应配置消声、减振、隔振等设施。工厂厂界噪声应符合《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12348要求;厂内各类地点噪声限值应符合《工业企业噪声控制设计规范》GB/T 50087的有关规定。
(十五)配套矿山的机制砂石企业矿山建设、生产应当符合《砂石行业绿色矿山建设规范》(DZ/T 0316)的有关要求。
五、节能与资源综合利用
(十六)机制砂石生产企业应根据用能情况,建立完善的能源管理制度体系,落实能源计量、能源消费统计和能源利用状况报告制度。机制砂石企业的万吨产品能耗(不含矿山开采和污水处理),以石灰石等软岩为原料的不高于10吨标煤,以花岗岩等中硬岩为原料的不高于13吨标煤。
(十七)机制砂石生产企业生产线应对各环节产生的一般固体废弃物进行充分利用。
(十八)鼓励机制砂石生产企业参照建材行业绿色制造相关标准要求申请绿色建材产品认证,创建绿色矿山、绿色工厂及绿色示范企业等。
六、安全生产和社会责任
(十九)机制砂石生产企业应具有合法且稳定的原材料来源,按照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以及《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GB/T 33O00)的要求,落实安全生产责任,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
(二十)机制砂石生产企业应依法落实职业病防治并保障劳动者获得职业卫生保护。
(二十一)机制砂石生产企业应依法纳税,不拖欠职工工资,按期足额缴纳养老、医疗、工伤和失业等保险。
七、附则
(二十二)本规范条件中涉及的标准规范和相关政策按其最新版本执行。
(二十三)本规范条件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二十四)本规范条件由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负责解释,并根据国家相关规定和我省行业发展情况适时进行修订。

(江西省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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