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14日,安徽省自然资源厅发布《关于进一步健全矿业权竞争性出让监督管理长效机制的通知(征求意见稿)》,以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和矿产资源管理改革,进一步优化全省矿产资源营商环境,全面规范矿业权竞争性出让行为,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
《通知》指出严格设置矿业权出让条件。出让矿业权,必须符合矿产资源规划,必须符合产业转型升级政策和高质量发展要求。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矿业权,应在发布出让公告的同时,公开拟出让区块的各类地质资料和勘查成果,对拟出让的采矿权,应全面查清资源储量、资源赋存状态、开采条件等。资源储量规模为大型的非煤矿山、大中型煤矿,矿产资源储量勘查程度应达到勘探程度,其他矿山应当达到详查及以上,普通建筑用砂石土矿产应达到普查及以上程度。普通建筑用砂石土矿产,以及省自然资源厅结合本地实际情况,综合考虑矿床类型、开采方式和地质工作程度等因素,规定可直接设置采矿权的矿产应当直接出让采矿权,不设置探矿权。
《通知》表示扎实做好矿业权出让前期工作。采矿权出让前期相关工作主要包括:采矿权范围核定、野外核查、编制矿产资源储量地质报告、编制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采矿权出让收益评估、拟定出让建议方案等。在采矿权出让前,采矿权所在地县(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提请同级人民政府协调做好采矿权与土地使用权、林地使用权等的衔接,普通建筑用砂石土采矿权一律采取“净矿”方式出让。
《通知》要求实行矿业权出让计划管理。矿业权出让计划的编制应当遵循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工作规律以及满足当地社会经济发展需要的原则,按照矿产资源总体规划以及砂石资源开发专项规划等有关规划,严格控制列入计划的矿业权矿种及数量。
《通知》明确合理确定矿业权出让方式。已设采矿权深部或上部同一主体同类矿产(普通建筑用砂石土类矿产除外),需要利用原有生产系统进一步勘查开采矿产资源的,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根据出让登记权限可以协议方式向特定主体出让矿业权。
同时,《通知》还提出了规范矿业权出让实施过程、增强矿业权出让协同监管合力等改革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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