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百年建筑网> 百年频道>资讯>行业资讯> 【关注】安徽省进一步规范废弃矿山修复管理政策

【关注】安徽省进一步规范废弃矿山修复管理政策

分享到:
评论
摘要:

近日,安徽省自然资源厅印发《安徽省废弃矿山生态修复管理办法(暂行)》(以下简称《办法》),进一步规范废弃矿山生态修复管理,科学有序推进矿山生态修复工作,提高生态保护修复综合效益。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

近日,安徽省自然资源厅印发《安徽省废弃矿山生态修复管理办法(暂行)》(以下简称《办法》),进一步规范废弃矿山生态修复管理,科学有序推进矿山生态修复工作,提高生态保护修复综合效益。

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安徽省自然资源厅于2021年3月组织开展《办法》起草工作,多次召开专题会、座谈会、论证会,听取市县自然资源部门、有关专家、行业商会代表等意见建议,书面征求省直有关部门意见建议,并在厅网站公开征求意见。经多次修改,于11月底形成了《办法》(送审稿)。2021年12月27日,安徽省自然资源厅党组会议审议通过,12月30日,安徽省自然资源厅正式印发。

《办法》要求,废弃矿山生态修复应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及国土空间生态修复规划,贯彻生态优先、绿色发展理念,坚持节约优先、保护优先、自然恢复为主的方针,按照“整合资源、以用定治”原则,建立政府主导、企业主体、社会组织和公众参与机制,因地制宜采用自然恢复、辅助再生、生态重建、综合利用等方式进行修复。

《办法》明确,对废弃矿山生态修复实施全流程、全周期的规范管理,明晰各级政府及自然资源等相关部门职责,在全面核查的基础上,分类建立废弃矿山生态修复项目库,规范项目实施流程,严格审查和验收标准,明确监管手段和措施,从而建立职责明晰、流程规范、标准严格、监管有效的废弃矿山生态修复管理制度。

《办法》提出,鼓励社会资本参与,构建“谁修复、谁受益”的生态保护修复市场机制,鼓励和支持社会资本参与废弃矿山生态修复项目投资、设计、修复、管护等全过程,畅通社会资本参与和获益渠道。还明确了市场化废弃矿山生态修复方案编制提纲和对社会资本支持政策等。

《办法》强调,废弃矿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应通过招投标、协议或指定等方式确定项目移交后的管护责任单位。管护责任单位参与项目竣工验收,并签订移交协议,移交后遭受二次破坏的,由管护责任单位负责修复。


资讯编辑:黄晓嘉 021-26093641
资讯监督:汤浛溟 021-26093670
资讯投诉:陈杰 021-26093100

为你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