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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注】生态环境部:明确尾矿定义及细化防治规定 加大违规行为处罚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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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法律法规,完善尾矿污染防治要求,规范尾矿环境管理,近日,生态环境部办公厅组织对《防治尾矿污染环境管理规定》(国家环境保护局令...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法律法规,完善尾矿污染防治要求,规范尾矿环境管理,近日,生态环境部办公厅组织对《防治尾矿污染环境管理规定》(国家环境保护局令第11号)进行了修订,编制形成了《尾矿污染环境防治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现公开征求意见。

《规定》自1992年发布以来已历经29年,在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和生态环境保护发生巨大变化的新形势下,相关条款已不能适应当前尾矿环境管理的要求,实施过程中也显现出一些新情况、新问题,主要表现为《规定》中的尾矿定义等部分术语不精确)、《规定》的部分内容不属于生态环境部门职能、《规定》的部分内容与目前环境管理要求不符、尾矿库环境管理内容和要求亟待明确和细化等四个方面,本着问题导向、聚焦主责、依法监管的原则,进行此次修订。

本次修订调整了《规定》的名称、章节结构和条目顺序。修改前20条,修改后39 条;修改15条,其中1处1条拆分为2条;新增23条,删去5条;增加章节标题。一是为与新《固废法》名称保持一致,将《规定》名称修订为《尾矿污染环境防治管理规定》。二是将《规定》划分为五章:第一章总则,包括第一条到第五条,规定了立法目的、适用范围、责任主体、政策激励等内容;第二章污染防治,包括第六条到第二十五条,规定了尾矿产生、贮存、综合利用,及尾矿库封场的污染防治内容和要求;第三章监督管理,包括第二十六条到第二十九条,规定了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尾矿污染防治的监督职责及管理制度;第四章法律责任,包括第三十条到第三十六条,规定了相关法律责任及处罚要求;第五章附则,包括第三十七条到第三十九条,对现存问题整改提出要求,明确了相关术语定义以及规定生效日期。

主要修订内容如下:

(一)修改尾矿定义,厘清《规定》适用范围。明确尾矿为矿石经选厂采选后产生的固体废物;明确放射性尾矿不适用本规定;明确赤泥、锰渣、磷石膏等固体废物可参照本规定管理。(第二条、 第三十八条)

(二)衔接新《固废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标准要求。衔接新《固 — 17 — 废法》中有关污染担责原则、政策激励、环境准入、信息化管理、 台账管理、信息公开、综合利用的环境管理要求。(第三条至第十条)

(三)细化尾矿污染防治相关要求,压实企业责任。明确建设项目环境管理、排污许可、污染物排放控制、环境监测、污染隐患排查治理制度、环境应急管理、突发环境事件处理、封场后的环境管理等环节的污染防治要求。(第十一条至第二十四条)

(四)理顺生态环境部门监管职责。明确国家、流域、地方各级生态环境部门的尾矿污染防治监管职责,提出尾矿库分级分类环境监管的要求,对尾矿信息化管理提出要求,鼓励创新监管手段等。(第二十六条至第二十九条)

(五)明确法律责任,新增处罚内容,加大违规行为处罚力度。衔接了其他法律法规、部门规章的相应处罚内容;主要新增了未按规定上报尾矿环境管理台账信息、尾矿废水外排但未按规定规范设置排放口、未按要求保存流量记录及视频监控、未按规定开展尾矿库污染隐患排查治理的处罚,同时对未设置或未规范建设防渗系统造成周边环境污染、未按规定开展监测的处罚,提高最低罚款额。(第三十条至第三十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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