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8日,河南省生态环境厅起草了《河南省矿山采选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原则(修订)(征求意见稿)》,以进一步规范河南省矿山采选项目建设,促进合理布局、有序发展;进一步做好河南省矿山采选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
《原则》表示,本原则适用于河南省金属矿山及非金属矿山采选建设项目(含独立尾矿库)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已堆存尾矿、废石等的再利用项目参照本审批原则执行。
《原则》指出,要严格控制新建露天矿山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原则上禁止新建露天矿山建设项目。矿山开采范围、工业场地、废石场、排土场、尾矿库等应明确拐点坐标,井筒应说明中心坐标。鼓励采选一体化项目建设,独立矿山项目需有稳定可靠的矿石去向,独立选厂项目需有合法的矿石来源。矿石、废石、尾矿应尽量采用皮带廊道及管道输送。改、扩建露天矿山项目必须采用中深孔爆破作业和台阶式开采方法,地下采矿项目具备充填开采条件的要积极推行充填法开采,鼓励尾矿干式堆存。
《原则》要求,废气防治措施应符合大气污染防治攻坚战相关要求。地下开采矿山项目应采取湿式凿岩、洒水抑尘等防尘措施。改、扩建露天矿山项目应采取低尘爆破、机械采装、洒水作业等防尘措施。矿山采选项目的矿石、选矿产品、尾矿等输送廊道应实行全封闭,矿石及产品堆场应采取围挡及洒水抑尘措施,化学矿、有色金属矿石及产品堆场应采取“三防” 措施。尾矿库、废石场、排土场应采取洒水抑尘措施。运输车辆加盖篷布,并设立车辆冲洗设施。选矿及矿石破碎加工项目生产车间应封闭,主要产尘环节应安装集尘和布袋除尘装置。
《原则》明确,采矿项目矿井涌水应尽可能回用生产或综合利用,剩余部分处理达标后可外排。矿山开采区、选厂等应采取必要的防渗措施,防止地下水污染。选厂的生产废水及初期雨水、矿石及废石场的淋溶水、尾矿库澄清水及渗滤水应收集回用,不外排。要按照“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原则,根据废石、尾矿毒性浸出试验结果,妥善处置固体废物,鼓励废石、尾矿等资源化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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