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为加强安徽省长江干流河道采砂管理工作,维护河势稳定,保障防洪、通航及生态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长江河道采砂管理条例》《安徽省〈长江河道采砂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和《长江中下游干流河道采砂管理规划(2021—2025年)》,安徽省人民政府发布《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长江干流安徽段河道采砂禁采区和禁采期的通告》,具体如下:
一、禁采区
禁采区分为禁采河段和禁采水域两类,禁采区内禁止一切采砂活动。
(一)禁采河段。
指上下游断面之间全线禁止开采的河段。长江干流安徽段禁采河段有6个,包括:
1.安徽铜陵淡水豚国家级自然保护区;
2.安庆江豚省级自然保护区;
3.长江八里江段长吻鮠鲶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
4.长江安庆段四大家鱼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
5.长江安庆段长吻鮠大口鲶鳜鱼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
6.长江刀鲚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安庆段)。
(二)禁采水域。
长江干流禁采水域是以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工程设施管理及保护范围或其他禁采区域为参考,在此基础上划定的有限禁采水域,包括堤防、险工(护岸)段,涵闸、泵站、排水(污)口、非饮用水取水口、蓄滞洪区进退洪口门(闸),长江大桥、过江隧道、沿江公路,饮用水取水口,河道(航道)整治建筑物,水文站、水文监测断面,航道、航标、通航建筑物,渡口、码头、锚地、轮渡区,穿江电缆(光缆)、石油天然气管道,湿地公园等10类涉水工程的管理及保护范围。
二、禁采期
禁采期是指防止采砂对河势、防洪、通航、水环境及水生态等产生较大影响而设置的禁止开采砂石的时段。长江干流安徽段禁采期为每年6月1日至9月30日以及河道水位超过警戒水位期间。其中,芜湖江口可采区的禁采期为每年6月1日至9月30日、11月1日至次年3月31日以及河道水位超过警戒水位期间。
三、其他事宜
(一)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任何单位和个人在禁采区和禁采期从事采砂活动的,或者未依法取得许可从事采砂活动的,将依法予以查处,涉嫌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本通告有效期与《长江中下游干流河道采砂管理规划(2021—2025年)》相同,如有变化另行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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