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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采砂可处货值金额2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 湖北对标长江保护法查漏补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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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面对标长江保护法规定,对地方性法规查漏补缺,9月29日,湖北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六次会议表决通过关于集中修改涉及长江保护法省本级地方性法规的决定,就相关法规进行修改。 图文无关 ...

全面对标长江保护法规定,对地方性法规查漏补缺,9月29日,湖北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六次会议表决通过关于集中修改涉及长江保护法省本级地方性法规的决定,就相关法规进行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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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文无关

其中,《湖北省水路交通条例》《湖北省实施办法》《湖北省抗旱条例》《湖北省湖泊保护条例》《湖北省清江流域水生态环境保护条例》和《湖北省汉江流域水环境保护条例》,主要对有关岸线使用、生态流量、水资源保护、水污染防治和法律责任等方面与长江保护法不一致的地方,进行补充修改。

长江保护法对长江流域长期以来突出的违法采砂活动专门设立了处罚条款,为贯彻实施长江保护法,守护好一江碧水,《湖北省河道采砂管理条例》也相应进行了调整:

(一)将第十条第一项修改为:“(一)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鸟类栖息地”。

(二)将第十二条第一款修改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划定和公告禁止采砂区、禁止采砂期,并设立明显的禁采区标志。禁止在禁采区和禁采期从事采砂活动。”

(三)将第三十八条修改为:“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十四条第三款规定,未依法取得许可从事采砂活动或者在禁采区和禁采期从事采砂活动的,由河道采砂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以及用于违法活动的船舶、设备、工具,并处货值金额二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不足10万元的,并处2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罚款;已经取得河道采砂许可证的,吊销河道采砂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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