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滕州市预拌混凝土质量监督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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滕州市预拌混凝土质量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我市预拌混凝土质量监督管理,确保建设工程质量,根据《中...

滕州市预拌混凝土质量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我市预拌混凝土质量监督管理,确保建设工程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山东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技术标准,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预拌混凝土生产、运输、使用以及对其实施质量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预拌混凝土,是指由水泥、骨料、水以及根据需要掺入的外加剂、矿物掺合料等组分按一定比例,在搅拌站经计量、拌制后出售,并采用运输车在规定时间内运至使用地点的混凝土拌合物。

第四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严禁现场搅拌混凝土。

第五条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全市预拌混凝土质量的监督管理,具体工作由滕州市工程建设服务中心负责实施。

第二章  生产、销售和运输

第六条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以下简称生产企业)应取得预拌混凝土专业承包资质后,方可开展预拌混凝土生产活动;不得将资质证书转让、租借他人使用;未取得资质的企业不得生产、销售预拌混凝土。

工商注册地不在我市的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在我市销售预拌混凝土的,应当到滕州市工程建设服务中心登记,并提交如下材料:

(一)外地生产企业销售登记申请表;

(二)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资质证书;

(三)企业营业执照;

(四)企业负责人和技术负责人、试验室负责人的身份证明、职称证书、在职证明;

(五)主要生产设备、检测设备以及运输设备清单

(六)计量设备有效期内的检定(校准)证书;

(七)产品性能、施工工艺、保管及使用技术资料。

符合条件的,滕州市工程建设服务中心予以登记,并在滕州市住建局网上公布相关登记信息

第七条生产企业应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制定以下配套制度,并有效运转。

(一)关键人员岗位责任制和持证上岗制度

(二)质量检查、技术管理和档案资料管理制度

(三)原材料进场检验、预拌混凝土配合比设计控制制度;

(四)混凝土出厂检验、运输、交货检验制度;

(五)计量系统的定期计量校验制度

(六)配料计量控制制度

(七)不合格品处理制度

(八)其他相关制度

第八条  生产企业应当加强对员工的岗位培训。搅拌设备操作人员、材料员、试验员等必须经过培训后持证上岗。

第九条严格执行原材料采购、使用台帐制度,实现原材料质量可追溯。强化原材料进货核查信息记录,水泥、外加剂、粉煤灰、矿粉等掺合料应按批次检查出厂合格证、检验报告、产品说明书及型式检验报告等。生产企业应当按照有关技术标准、技术规范的要求对进厂原材料进行取样、存样、检验和验收,并对检验和验收资料存档备查。

第十条生产企业应依据相关技术标准、实验数据制定配合比参数及合同约定的混凝土各项技术指标,从严控制混凝土中的外加剂、矿粉掺合料的加入量。

第十一条  生产企业应当按照有关技术标准、技术规范和合同的规定对预拌混凝土进行相关性能的出厂检验,对检验结果进行记录并存档备查,并对所销售预拌混凝土的质量负责。应建立完善的出厂检验台账,台账应至少包括品种等级规格、生产线号、样品编号、车号、累计方量、工程名称及使用部位、取样时间、检验日期、检验报告编号、检验结果等主要信息。

第十二条厂区建设和生产过程应严格执行《大气污染防治法》《枣庄市商品混凝土行业大气污染治理技术导则(试行)》等有关规定和要求控制扬尘污染。

鼓励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运输车辆装设车载记录仪,实现预拌混凝土装卸运输全程录像记录并保存。

第十三条预拌混凝土在运输、输送、浇筑过程中严禁加水。润滑混凝土泵和输送管内壁的水泥砂浆或水泥净浆等浆料,泵出后应妥善回收,不得作为结构混凝土使用。

第三章 试验、质检管理

第十四条  产企业必须按搅拌站(点)设置独立的混凝土专项试验室、质检部门,并按照有关标准、规范进行严格管理。

第十五条  生产企业试验室应执行现行有关技术标准、规范和规程,承担本企业内部的试验工作并出具试验报告,不得对外承接工程质量检测业务。

第十六条生产企业试验室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试验室实行主任负责制、试验人员岗位责任制。试验人员应经相关检测培训合格后上岗,人员数量应满足试验工作需要,且不少于4人;

(二)试验室的检验能力应与企业的生产范围及能力相适应,至少应设立水泥室、外加剂室、耐久性室、骨料室、特性室、样品室、力学室、成型试配室、标养室、资料室;

(三)试验仪器设备配置应满足相应检测能力要求,并按规定进行检定/校准;

(四)试验室环境条件应符合有关标准规范要求,标养室面积应满足生产和试验要求;

(五)应对混凝土抗压强度、水泥抗压强度数据进行实时采集、存储。

第十七条  生产企业试验室、质检部门应建立完善的档案管理制度。原始记录、试验报告和质检记录等资料应按年度统一分类、编号,编号应连续,不得随意抽撤、涂改,归档应及时。

第十八条  生产企业应按有关标准认真做好生产过程及出厂预拌混凝土质量检验工作,不得代为施工单位制作、养护用于工程检验的混凝土试件。

第四章  使用管理

第十九条生产企业应制定合同管理制度,供应预拌混凝土前,供需双方应签订书面《预拌混凝土销售合同》,并建立合同台帐。

建设或者施工单位应当向具有资质的生产企业购买预拌混凝土。鼓励采用招标方式确定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

第二十条  生产企业应按有关规定向施工单位提供与实际生产一致的资料,并对资料的真实性、可追溯性负责。

第二十一条  预拌混凝土进入施工现场,必须进行交货检验。交货检验由建设单位或者监理单位组织施工单位和生产企业共同进行;检验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第二十二条  监理单位应当对施工单位使用预拌混凝土的情况进行监督,发现违反规定现场搅拌混凝土,以及使用不合格预拌混凝土的,应当予以制止;制止无效的,应当及时报告滕州市工程建设服务中心。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三条  滕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应当加强对预拌混凝土生产、运输、使用过程中的质量监督检查,发现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预拌混凝土的或者不按照标准规范进行施工的,应当责令停止施工,并督促限期改正。

第二十四条  滕州工程建设服务中心应严格按照有关标准和规定,加强对生产企业生产质量和质量管理行为监督管理。主要检查以下内容:

(一)生产企业是否有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证书行为;

(二)技术人员配备是否符合要求,质量管理体系在生产过程中是否正常和有效运行;

(三)原材料进场检验、存放、使用是否符合规定,试验能力、环境条件是否达到标准要求,试验过程是否真实、规范;

(四)买卖双方是否在生产供应前签订书面合同,是否严格按标准及合同约定组织生产,运输过程是否满足有关要求;

(五)生产过程质量控制过程是否符合有关标准及规定

第二十五条建设单位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预拌混凝土的,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预拌混凝土的,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使用不合格原材料的,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规定,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责令停业整顿或吊销资质证书。

第二十六条  生产企业未取得资质证书生产销售预拌混凝土的,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证书的,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予以查处。

第二十七条建立生产企业诚信评价制度,采集生产企业、人员、原材料的基础数据库,从企业基本信息、诚信行为、质量控制、安全绿色生产管理、良好记录、不良记录等方面进行诚信综合评价。实时公布我市证照齐全和不具备资质的生产企业。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来源:滕州是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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