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福建省自然资源厅发布《福建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进一步规范矿业权申请有关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主要有以下几方面内容:
一是明确矿业权人可通过远程申报系统(http: //zrzyt.fujian.gov.cn)“福建省阳光矿政系统”提交申请材料电子文档申请办理,实现“跨省通办”;二是进一步规范了采矿权顺延事项;三是明确了涉及生产勘探的矿业权登记的办理流程;四是明确矿山井巷工程在矿区范围外等问题的处理办法;五是明确非油气探矿权在勘查过程中办理变更(增列)勘查矿种手续的流程;六是规范探矿权核查处置相关要求。
《通知》明确,因不可抗力等非申请人自身原因,申请人无法按规定提交采矿权延续申请资料的,申请人通过矿政综合管理信息系统提交能够说明原因的相关材料向登记机关提出顺延申请,登记管理机关可根据实际情况予以顺延2年,在采矿许可证上注明原因,并明确“不得开采”。2年顺延期满后,由于不可抗力等非申请人自身原因仍未消除而无法办理延续手续的,申请人应在顺延有效期届满30日前到登记管理机关继续申请办理顺延手续。
在涉及生产勘探的矿业权登记按以下程序办理方面,《通知》指出,矿山企业在矿区范围内为增加已登记矿种资源储量或增加矿种进行生产勘探的,应编写勘查实施方案,并经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评审,按评审通过的方案开展生产勘探。勘查实施方案及专家审查意见要向登记机关备案,并由登记管理机关在“福建省阳光矿政系统”上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已设采矿权申请在其矿区范围深部或上部同类矿产(《矿产资源分类细目》的类别,普通建筑用砂石土类矿产除外)需要利用原有生产系统进一步勘查开采矿产资源的,需要申请办理相关手续。对按规定无需设置探矿权的矿种(普通建筑用砂石土类矿产除外),以及已设采矿权矿区范围深部或上部的地质工作已达开发利用程度的,经集体研究、结果公示后,可以协议方式出让上部或深部采矿权。采矿权出让收益根据评估价值、市场基准价就高确定。
明确矿山井巷工程在矿区范围外等问题的处理办法方面,《通知》指出由于历史原因,矿山(普通建筑用砂石土类矿山除外)企业已建井巷工程位于矿区范围外的,由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组织实地踏勘核实,根据井巷工程位置、资源赋存等分类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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