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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确保混凝土原材供应!保质保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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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天府新区公园城市建设局,成都东部新区公共服务局,成都高新区公园城市建设局,各区(市)县住建行政主管部门,各在蓉建筑业企业,各相关单位: 近期,受极端气候及疫情等综合因素影响,在建项目的原材料...

四川天府新区公园城市建设局,成都东部新区公共服务局,成都高新区公园城市建设局,各区(市)县住建行政主管部门,各在蓉建筑业企业,各相关单位:

近期,受极端气候及疫情等综合因素影响,在建项目的原材料供应链受到一定影响,砂石等原材料比较紧缺,影响部分重大工程项目建设进度。为切实保障建筑材料持续保供,确保项目按期建设施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区(市)县行业主管部门要积极掌握属地重大工程建设项目建设需求和预拌混凝土砂浆)搅拌站、沥青拌合站原材料储备情况,准确掌握底数,及早制定应对措施,确保重大项目持续保供。

二、各区(市)县行业主管部门要会同相关部门,统筹属地砂石资源,确保重要时期重点项目应保能保尽保。要及时督促属地砂石生产站点,按照环保要求达标生产,尽早生产储备一批砂石。要帮助属地预拌混凝土(砂浆)搅拌站、沥青拌合站协调解决砂石原材料临时存放点和堆场用地问题。

三、各在蓉建筑业企业要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主动作为,积极协调,制定预案,多方储备,会同上游预拌混凝土(砂浆)企业和沥青拌合站,向上延伸,挖掘资源,共同解决砂石资源保障问题。

四、各预拌混凝土(砂浆)企业和沥青拌合站要多方筹措原材料资源,边生产边储备,做到随用随补。

五、各行业协会(商会)要增强大局意识和全局意识,积极发挥行业纽带作用,主动为企业提供资源信息,帮助保障重点项目的企业筹措协调原材料资源。

六、各预拌混凝土(砂浆)企业和沥青拌合站在组织原材料运输、卸料、生产过程中,要严格落实环保要求,抓好扬尘、噪声、污水、烟气等污染源控制,确保环保达标和绿色生产。

各区(市)县住建、交通运输、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沥青混合料生产企业,各有关单位:

为认真落实成都市强力推进环境大治理,坚决打赢蓝天、碧水、净土保卫战,深入实施铁腕治气,推动成都市沥青混合料生产行业的绿色转型,规范沥青混合料搅拌站建设和行业秩序,加强行业监督管理,促进行业绿色生产和高质量发展,市住建局、市交通运输局、市生态环境局联合制定了《成都市沥青混合料搅拌站绿色生产细则(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区(市)县要按照属地管理原则,明确牵头部门,摸清沥青混合料搅拌站底数,开展清理排查,建立完善管理台账,分级分类进行管理。要按照《成都市沥青混合料搅拌站绿色生产细则(试行)》相关内容和要求,督促既有沥青混合料搅拌站于1210日前完成升级改造。各区(市)县住建、交通运输、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要联合开展绿色达标站点验收,并报市住建局、市交通运输局、市生态环境局在各自官网统一公示。202211日起,政府投资项目应按规定使用通过绿色生产达标验收的沥青混合料搅拌站生产的沥青混合料。

各区(市)县住建、交通运输、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各自的职能职责,定期开展双随机检查,加强对沥青混合料搅拌站日常生产和使用环节的监督管理。对不符合相关规定条款的搅拌站,责令其限期整改,存在违法行为的,按相关规定由属地相关部门依法进行查处。


成都市沥青混合料搅拌站

绿色生产细则(试行)

为加强沥青混合料行业监督管理,促进我市沥青混合料搅拌站转型升级,规范沥青混合料搅拌站绿色生产,特制定该细则。

一、基本要求

沥青混合料搅拌站选址应符合国土、规划、建设和环保要求,并取得相关部门批文。厂区周边无明显环境制约因素,远离居民集中区及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符合环评报告核算的防护距离要求,各项污染防治设施、措施落实到位。

(一)应安装视频监控系统并运行。安装视频监控系统应覆盖物料、产品、燃料等区域以及场内装卸场所。视频监控设施应安装规范、运行稳定,监控数据、图像、视频准确清晰;门禁应具备自动识别车牌、自动抬杆、并实时记录车牌信息并保存的功能。对于首次进厂车辆,应自动识别车牌号登记备案后纳入电子台账,视频监控数据应至少保存六个月。

(二)生产场所厂界应安装挥发性有机物(VOCs)在线监测系统(PID)、扬尘在线监测系统。

(三)严格作业车辆通行。臭氧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全天24小时禁止沥青混合料拌合车(Ⅵ及以上排放标准车辆和新能源车,并配套有沥青烟等挥发性有机物收集系统和净化处理装置的除外)通行。

非道路移动机械应当使用国Ⅲ及以上排放标准的机械。

二、环保要求

(一)扬尘控制要求

1.厂内道路及生产作业区的地面应采用不起尘的水泥混凝土或沥青混合料硬化地面,采取措施保持厂区内道路清洁,采取自动喷雾等措施,控制扬尘污染。

2.选用尾气排放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车辆,运输车辆应符合规范要求,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物料遗撒和沥青混凝土烟气外冒;厂区车速不得超过15km/h,进出大门、厂房、仓库等车速不得超过5km/h

3.厂区内应设置绿化带,生活区、办公区内未硬化的空地应进行绿化,厂区内绿化率不低于15%,并积极推广建筑立体绿化。

4.厂区PM10值超过限值时,应立即采取有效降尘措施。当相应国控点PM10值小于50时,限值为70;当相应国控点PM10值大于50、小于100时,限值为120;当相应国控点PM10值大于100时,限值为国控点PM10值的120%PM10值大于200时,应停止生产作业。(PM10值指PM10小时浓度均值,单位:μg/ m3

(二)大气污染控制要求

1.粉尘污染控制要求

1)应建立全封闭的骨料场或原料库,并采取全覆盖的高压喷水微雾装置等抑尘措施。

2)输送皮带应全线封闭,配套管道风机将输送产生的粉尘收集经除尘器处理。

3)干燥筒中石料加热产生的粉尘经除尘器等设施处理后高空达标排放。

4)对溢料仓(管)排放废料应封闭并设置自动卷帘门,配套管道风机将溢料产生的粉尘收集经除尘器处理。

5)配料仓应封闭并设置帘门,配套管道风机将上料产生的粉尘收集经除尘器处理。

6)搅拌主机洗锅料产生的粉尘,应设置封闭车道,安装收集处理设施,配套管道风机将放料产生的粉尘收集经除尘器处理。

7)回收粉尘,经加湿搅拌固化后经第三方有资质的企业处置(加湿区域应封闭)或采用罐装车运送至相关企业二次利用。

2.沥青烟气控制要求

1)沥青罐加热产生的废气应经收集处理设施深度处理达标排放。

2)沥青混合料拌合产生的废气应经收集处理设施深度处理达标排放。

3)成品仓小车运料过程须采取密闭措施,成品仓卸料产生的废气应通过封闭车道,经收集处理设施深度处理达标排放。

4)沥青混合料生产燃料应用电、气、轻质柴油,不得使用重油。

5)沥青烟气治理技术须采取深度处理技术,对维护成本高、处理效率低、无法保证处理设施长期稳定高效运行和稳定达标排放的企业,一律停产。

6)沥青烟气深度处理设施应安装电力监控相关配套设施。

(三)噪声污染控制要求

1.搅拌生产车间应采取全封闭隔音措施。

2.生产、运输、试验应选用低噪声设备,加强主要噪声源的管控,主要设备底座安装减震垫,引风机等设备应安装隔声房。

3.临居民区一侧,厂界噪声超过标准的,应安装隔音设施。

(四)水环境保护要求

生产废水经处置后回收再利用,不得外排。厂区应雨污分流、污污分流,生活废水经处理后达标排放或回收利用。

(五)固体废弃物处置

1.企业应建立固体废弃物收集处置管理制度,应按照环评规定的固体废弃物种类,制定各类废弃物处置规定,企业应记录固体废弃物收集、处置信息,保存相关台账和记录。

2.产生的危险废物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运输单位运输及交由危险废物持证经营单位进行处置。

(六)风险防范

厂区配备消防水池,油区应设置围堰,围堰区及其物料装卸区、事故池、危废库等均应做重点防渗处理。优先选用自带除尘系统的低能耗、低排放等技术先进并满足相关环保标准的设备设施。严禁使用国家和本市明令禁止的淘汰设备。

三、执行标准

(一)声环境保护标准

1.沥青混合料搅拌站应符合《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的相关要求。

1)昼间<70dB(A)

2)夜间<55dB(A)

(二)大气环境保护标准

1.颗粒物、苯并[a]芘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二级标准及无组织排放浓度限值。

1)颗粒物:有组织排放最高允许排放浓度20mg/m3,无组织排放监控点参照点浓度差值浓度1.0mg/m3⠼/span>

2)苯并[a]芘:有组织排放最高允许排放浓度0.3*10-3mg/m3,周界外无组织排放浓度最高点0.008ug/m3

2.沥青烟满足《沥青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4916-85)的浓度限值。

有组织排放最高允许排放浓度40mg/m3,生产设备不得有明显的无组织排放。

3. VOCs参照执行《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 37822-2019)、《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四川省固定污染源大气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DB51/2377-2017)。

厂区内VOCs无组织排放限值执行非甲烷总烃(NMHC)最高允许排放浓度10mg/m3(监控点处1h平均浓度值),30mg/m3(监控点处任意一次浓度值);VOCs有组织排放最高允许排放浓度60mg/m3

4.导热油炉参照执行《成都市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512672-2020

(三)水环境保护标准

生活污水执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三级标准。

(四)固体废物标准

1.固体废物执行《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

2.危险废物执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

3.《环境保护图形标志-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GB15562.2-1995)要求,规范设置一般固体废物、危险废物贮存场所。

(来源于:成都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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