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潜在供应商:
现对本次谈判公告进行补遗如下:
一、谈判公告“附表2.供应商资格要求”中“3.财务能力要求”整体修改为:
3.财务能力要求:报价人为一般纳税人,具有良好的资金财务状况,生产厂注册资金不低于1000万人民币,代理商、经销商注册资金不低于500万人民币,并提供有效证明文件;资金财务状况良好,具备实施本项目合同充足的资金保障能力,报价人须提供2018年至2019年连续两年的财务报告及报表。如供应商成立(注册)时间不足三年的,只需提供成立(注册)以后此条款所要求的相关财务证明材料。
本次补遗作为原谈判公告的一部分,与原谈判公告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021年7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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