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江河道采砂管理条例》规定,长江采砂管理实行地方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沿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长江采砂活动的管理,做好长江采砂的组织、协调和监督检查工作。
为了促进长江采砂管理工作,有效落实长江采砂管理责任制,长江沿线各地确定了采砂管理各级河长、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现场监管以及行政执法责任人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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