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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6月1日起,徐州市推行使用承插型盘扣式钢管支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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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推行承插型盘扣式钢管支架的通知 各县(市)区、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徐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住建局,徐州淮海国际港务区规划建设部,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我市房屋建筑和市政...

关于推行承插型盘扣式钢管支架的通知

各县(市)区、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徐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住建局,徐州淮海国际港务区规划建设部,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我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现场模板工程支撑体系的安全管理,防范事故发生,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结合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切实加强建筑施工安全管理的通知》(苏建质安〔2020〕75号)与我市实际,经研究决定,自2021年6月1日起,在我市新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超危大工程中推行使用承插型盘扣式钢管支架(以下简称盘扣架),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推行使用范围

全市范围内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中,凡属于《江苏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附件2中的混凝土模板支撑工程(以下简称超危模板支撑工程),应采用盘扣架组织施工。

对符合实施细则附件1的混凝土模板支撑工程(以下简称较危模板支撑工程),宜采用盘扣架组织施工。

二、推行使用时间节点

(一)自2021年6月1日起,盘扣架纳入超危模板支撑工程专项施工方案论证前提条件,否则不予论证。

(二)超危模板支撑工程因结构特殊或受高度和场地限制等原因必须采用钢管、扣件的,应经工程项目设计、建设、施工、监理等四方责任单位签字确认,可采用钢管扣件搭设。其所用钢管、扣件应符合《建筑施工扣件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JGJ130)3.1、3.2条的规定,且立杆所用钢管规格应为∅48.3×3.6。四方责任单位的确认表(见附件1)及钢管规格作为专家论证前提条件,否则不予论证。

三、有关工作要求

(一)盘扣架选用及进场验收要求

1、施工现场选用的盘扣架,应符合《建筑施工承插型盘扣式钢管支架安全技术规程》(JGJ231)标准要求,且主要构配件上应有清晰的制造单位标识。

2、盘扣架进场时,施工单位应使用安监系统向监理单位报验并提交以下资料:

(1)混凝土模板支撑工程脚手架材料进场报验表(见附件2);

(2)租赁合同(自有的提供购买发票和采购合同);

(3)产品质量合格证明;

(4)产品说明书及主要参数文件;

(5)产品检验检测合格报告。

2、监理单位应严格履行盘扣架进场检查验收程序,对主要构配件无制造单位标识的,应责令退场不得使用;对产品原材料或构配件质量存在疑问时,应抽样送检。抽样工作由监理单位组织,施工单位配合,按照监理规范见证取样。取样后,监理单位通过安监系统委托并送样。检验费用由建设单位支付计入工程造价。同一种产品、同一批原材料、同一种工艺生产的构配件,检验取样标准应按照《混凝土模板支撑工程脚手架材料见证取样送检表》(见附件3)中的规定进行抽样,检验单位应按照《混凝土模板支撑工程脚手架材料检验标准》(见附件4)进行检验。

(二)超危模板支撑工程采用钢管、扣件验收检验要求

超危模板支撑工程采用钢管、扣件的,监理单位应按照标准从实体抽样送检,未抽样送检、抽检不合格或抽检结果与方案不符的,不得进行下道工序施工。钢管、扣件进场报验及抽检方法同盘扣架。同一种产品、同一批原材料、同一种工艺生产的构配件,取样标准,应按照《混凝土模板支撑工程脚手架材料见证取样送检表》(见附件3)中的规定进行抽样,检验检测单位应按照《混凝土模板支撑工程脚手架材料检验标准》(附件4)进行检验。

(三)施工监测管控

1、鼓励聘请第三方专业监测单位,对超危模板支撑工程施工过程进行监测预警管控措施,确保施工安全。

2、对采用钢管、扣件搭设的超危模板支撑工程的浇筑混凝土施工过程,应聘请第三方专业监测单位进行监测预警管控措施。该措施列为模板支撑系统验收前提条件,未采取监测措施的,监理单位不得组织模板支撑验收。

(四)使用维护要求

1、施工单位应严格按照专项施工方案,组织搭设模板工程支撑体系。施工中,应安排专职安全员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责令整改;

2、监理单位应严格按照规定,对模板支撑工程施工过程实施专项巡查,重点部位和关键环节必须旁站监理。在监理过程中,如发现材料及质量有疑问时,应立即责令暂停搭设,并按照规定抽样复检。如施工单位不服从管理,应立即向当地建设主管部门报告。

四、监督管理

(一)超危模板支撑工程采用钢管、扣件的,未抽检或抽检不符合规范要求以及未采取监测预警的,取消该项目申报各类评优评先资格和施工安全标准化观摩活动。

(二)各地住建主管部门及安全监督机构,要强化超危模板支撑工程监督管理。对发现未按本通知要求施工管理超危模板支撑工程的,应责令限期改正,并记入施工企业及项目负责人不良行为;对发现超危模板支撑工程采用钢管、扣件搭设的,应对钢管、扣件进行监督抽检,监督抽检结果不符合《建筑施工扣件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JGJ130)规定的,应予以立案处罚。

(三)各地住建部门及安全监督机构,要定期对承接各类脚手架材料检验检测单位进行监督抽查,对抽查发现未按规定检验标准检验及存在违法、违规检验行为的,应责令暂停检验业务,限期整改,依法给予处罚,情节严重的移送有关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市住建部门将不定期督查各县(市)、区住建部门对文件贯彻落实情况,并及时公布督查情况和通报违反本通知要求的所在地工程项目及施工企业。

附件: 1. 2021年度徐住建发27号关于推行承插型盘扣式钢管支架的通知.pdf

2. 2021年度徐住建发27号附件2混凝土模板支撑工程脚手架材料进场验收使用报审表.docx

3. 2021年度徐住建发27号附件3混凝土模板支撑工程脚手架材料见证取样送检表.docx

4. 2021年度徐住建发27号附件4混凝土模板支撑工程脚手架材料检验标准.docx

5. 2021年度徐住建发27号附件1超过一定规模的模板支撑工程采用钢管扣件搭设确认表.docx

徐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1年2月25日

(来源: 徐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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