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持续做好全市房屋建筑工程质量管理工作,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河南省预拌混凝土质量管理规定》等文件精神,现就建筑工地预拌混凝土使用管理有关要求公告如下。
一、合理确定预拌混凝土供货单位
各项目施工单位对建设工程的质量负责,按照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和合同约定,合理选定取得预拌混凝土专业承包资质的企业,并签订供应合同。选定企业要本着“就近就便”原则,尽量避免穿越城区或长途运输。
供货企业处于被责令停业状态时,应中止合同。
二、严格进场检验与验收
要严格实施预拌混凝土交货检验。交货检验应在施工现场混凝土运输车卸货点进行,由施工单位指定管理人员和混凝土企业指定人员共同参与,监理单位应指定旁站人员抽查交接验收过程,并记入旁站记录。检验内容按照《濮阳市预拌混凝土企业管理暂行规定(试行)》第四章第十二条执行。施工单位应按相关标准规范关于取样的要求,指定专业人员按照标准要求进行取样、制作、标识、标准养护和管理,用于检验预拌混凝土的强度、耐久性及长期性能。
预拌混凝土进入施工现场卸料点后,施工单位严禁加水,严禁将已经初凝的预拌混凝土用于工程。
三、保障措施
各级住建部门要加强对在建工地使用预拌混凝土的质量监管,监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河南省预拌混凝土质量管理规定》第五章第二十条规定的对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实施监督的有关细则。
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各级住建部门应责令限期整改。对拒不整改、限期整改仍不达标的,或因预拌混凝土质量问题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企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予以查处。市住建局运用建设领域诚信评价体系,定期向社会公布违规企业名单。
特此公告。
(来源:濮阳市建设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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