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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混凝土协会秘书长黎伟对长沙混凝土事件判决结果的几点意见与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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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对湖南长沙拓宇案的讨论,个人觉得应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分析认识。 一、首先要分析为什么会出现这种判决结果,及这个判决结果的影响。 出现这种判决结果是多种因素的结果,起码有: 1、外界对...

对湖南长沙拓宇案的讨论,个人觉得应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分析认识。

一、首先要分析为什么会出现这种判决结果,及这个判决结果的影响。

出现这种判决结果是多种因素的结果,起码有:

1、外界对混凝土企业及混凝土产品的认知不足,即不了解混凝土企业及混凝土产品的特点,在认知不足的情况下产生误解是不可避免的。

2、混凝土企业自身不注意维护行业形象。许多企业不遵守行业公约、行业内乱象较多,不仅自毁形象,还给施工企业造成许多可乘之机。

3、由于行业产能严重过剩,混凝土产品呈现出强势的买方市场状态,混凝土企业处于明显的劣势地位,再加上施工企业中很多“国”字、“中”字头的单位滥用其市场垄断地位,不仅在合同中强加许多不平等条款,还将法律、规章明确应由他们履行的责任强加于我们企业,相关管理部门也视而不见,并成为常态,这是问题的关键。

4、湖南长沙拓宇案问题出大了、社会影响大了,政府有压力,必须要平息事态、要给社会交代,总得有人承担责任。谁来承担?强势地位的不好办,就只能由弱势地位的来承担了。道理很简单,因为社会不了解你、因为你的形象也不太好、因为你的弱势地位也“翻不起浪”,所以就是你!正所谓糊涂官判糊涂案,也是有糊涂的道理的。

湖南长沙拓宇案判决结果的影响在哪里?大家都说它开了对混凝土行业不公正判决的先河,其实这只是表象,其本质的影响是:将社会对我们行业的误解“正确化”了,将我们行业的不良形象“明确化”了,进而将我们行业的弱势地位更加“固定化”了,这才是对行业健康发展和维护行业合法权益重大而深远的影响。

二、溯本清源,以正视听。

从理清预拌混凝土企业性质、预拌混凝土产品特点、混凝土构件的特点,及预拌混凝土企业与建筑施工企业、预拌混凝土与混凝土构件之间的关系的基础上,向相关部门、向社会进行如实的阐述,客观反映社会上某些行业及人员对预拌混凝土企业及产品特点的错误认识或误解,维护行业的健康发展、维护社会的公平与公正。

1、预拌混凝土企业的性质是什么?各地住建委向企业颁发的“预拌混凝土专业承包资质”证书,表明它属于建筑施工中的一环。

2、预拌混凝土产品的一个本质特点是,它本身是不具有独立使用价值的非产成品,其使用价值的体现形式是混凝土构件。预拌混凝土是形成混凝土构件的基础,但预拌混凝土不等同于混凝土构件,两者是两个完全不同的概念。因为预拌混凝土要成为混凝土构件,还必须有浇注和养护两个环节,由此决定了影响混凝土构件产品质量的因素除预拌混凝土本身的质量外,还有浇注和养护过程的正确与否(规范)。好米可以做好饭,但好米未必就必然煮成好饭。

3、混凝土构件的一个本质特点是:混凝土构件是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与混凝土施工企业共同完成的产品,两个企业均对产品的质量形成有作为和责任。为规范和划分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与混凝土施工企业的行为及责任,国家建筑管理条例及预拌混凝土相关标准中明确规定:施工单位应对送至现场的预拌混凝土进行现场交付验收。这个规定既是程序、行为的规定,又是责任划分的规定。一般而言,现场交付验收是双方责任划分的分界点,以此为界,前端的预拌混凝土质量责任归混凝土生产企业,而后端形成混凝土构件过程的质量责任则理应归混凝土施工企业。预拌混凝土现场验收是法定环节,也是施工企业的法定责任。

三、法律关系及法律依据。根据以上预拌混凝土企业性质、产品特点,及混凝土生产企业与建筑施工企业、预拌混凝土产品与混凝土构件产品之间关系的分析:

1、预拌混凝土企业属建筑施工中的一环,其相应的行为及结果理应属《建筑法》调整范畴。同时《产品质量法》第二条第三款中也明确“建筑工程不适用本法规定”,即《产品质量法》不是判定预拌混凝土质量问题的法律依据。

2、预拌混凝土对混凝土构件产品而言是一个非产成品,它是不同于门窗、墙(地)砖的非产成品建筑材料,用调整产成品的《产品质量法》去判定一个非产成品,显然是不合适的。

3、决定混凝土构件产品质量好坏是多种条件共同作用的结果,即:多因一果。在多因一果的情形下,若未完全排除其它因素时,是不能断然判定其中某一种可能因素为造成结果的唯一因素的,否则,是违反相关法理推定规则的。

4、在施工企业未尽法定责任(未做现场验收)的情况下,把一切不利后果责任全部归咎于混凝土企业,是既不符合相关法律(规章)规定,也有违公正、公平的法律原则的。

四、建议:

1、请全国协会秘书处将本次会议讨论形成的共识,整理成资料(或会议纪要),为确保资料的客观性和法理性,可请旷真律师事务所人员对资料所引用的法律条款及相关法律用词把关。

2、资料分成两个部分,一部分是这个案件对我们混凝土企业(行业)的启示有哪些?我们应注意哪些问题?以便在规范自己,“打铁自身硬”的同时,还要保护好自己;另一部分是对外反映行业特性与产品的特点、反映行业对此判决的观点与看法、反映这个判决的法律缺憾与判决结果对行业的影响,让外界了解我们,减少外界对我们的误解,避免类似事件的再次发生。这是代表行业的呼吁。

3、以全国协会的名义向相关部门进行反映。方式上可考虑向人大内司委递交材料;或看看我们行业专家队伍中是否有人大代表或政协委员,请他们通过人大、政协的渠道反映,或以“两会”提案的方式反映和呼吁。

个人管见,供商榷。

(来源:重庆市混凝土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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