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砂石船舶进入上海港以及黄浦江需注意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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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进入北槽航速要达到10节,未到10节可能会被通知违章,除非是前方船舶航速慢原因所导致可以解释;装货不可以超载。 2、航行时不走反航道;在限速区域不超速;禁止追越的地方不可以追越,南槽九段等地...

1、进入北槽航速要达到10节,未到10节可能会被通知违章,除非是前方船舶航速慢原因所导致可以解释;装货不可以超载。

2、航行时不走反航道;在限速区域不超速;禁止追越的地方不可以追越,南槽九段等地方不可以追越,如果违章,除了罚款还要扣船长分(哪怕不是船长值班)应急方案:万不得已情况下,先用高频联系交管,一边联系一边操作。

3、在吴淞锚地抛锚时需要高频守听,如被叫到未应答,就算违章。拋锚不能超过72小时,如超过时间除了罚款船长还要扣4分,因特殊情况可以提前向交管中心申请延长锚泊时间。

4、吴淞锚地抛锚以及停靠码头时,污水阀门应关闭,不可以向外排放(如违章处罚金额3万元起)管理很重要,船员是关键。

5、进出港电子签证需在靠泊或离泊时,提前4小时报备,如未按规定报港,若被查出将处以6000元~3万处罚金(首次500总吨以下6000元、500~3000总吨7000元、3000总吨以上8000元,之后加倍处罚)

备注:上下船员办理时间早上08:30~16:15,办理电子签证的人员一定不能忘

6、海船1万总吨以上,需办理清污协议,如被查到没有,罚款金额不低于15000元。应急方案:在靠泊前,一定要第一时间通知公司或者代理提前办理,很多船注意事项发给他们后都不看也不联系,被查到了就推卸责任。

7、船舶应当按规定保持信号设备完好,并按规定显示信号,AIS要保持常开,未开启AIS被查到,罚款金额为:3000总吨以下罚2000,3000总吨以上罚3000,笔录签字责任人扣2分备注:签字人员(船长)不要乱签,一定要责任人签字

8、进入黄浦江的海船,船方应配有上海港黄浦江海图44211(2018年9月版),44212(2018年9月版)、44213(都是2016年11月版),看一下自己的海图是否过期,如过期或者没有被查到,罚款金额之前为7000元(其他港口也应该一样)。应急方案:负责人员平时加强注意,提前购买。

9、3000总吨以上单车单桨海船,进出黄浦江应全程安排船首瞭望人员,备车备锚,锚不离开水面(如未备锚,罚4000元,船长扣4分);进出黄浦江管制区时,海事部门建议使用拖轮伴航,目前未强制,对吃水8.5米以上,船况差的海船重点监管。根据自身实际情况选择。

10、船舶应当按上海港实施船舶排放控制区的要求使用符合标准的燃油,不得排放明显可见的黑烟,进出黄浦江烟囱不能持续冒黑烟,在经过每个海事局办公点和巡逻艇周围时,控制好加减车,做到不持续冒黑烟。如被查到按主机功率罚款,一年内首次处罚,750kw以下罚3000元、750~3000kw罚4000元、3000kw以上罚6000元,第二次被查到的话加倍处罚(8千~5万)。应急方案:少动车,顺着潮水躺过,或者天黑进。

11、靠泊码头不能超过码头靠泊等级(具体情况需咨询码头经营人),码头长度不应小于船舶的长度,如船体过多超出码头,被执法人员看到就会通知违章,所以定货时一定要问清楚码头岸线。如海船靠在其他船舶外档,不可以超宽靠泊,不能超过32米;海船靠到码头后,外档最多靠两档小江船,如果超出执法人员会让海船驱赶,赶不走江船的话,执法部门就会对码头上靠泊船舶进行检查,到时候海船也会牵连。

应急方案:可提前向码头经营人、代理或者货主咨询码头情况,必要时可向海事部门询求帮助。

12、如船舶从长江口直接进来靠泊上海黄浦江码头的,船到圆圆沙之前跟码头调度再确认一下,如从吴淞锚地起锚靠泊码头,备车前也要跟码头再确认一下,船开到东方明珠附近跟码头再确认一下;船舶航行到码头附近,如码头还有船在作业靠不进去,航道边上不可以抛锚,一旦下锚被巡逻艇看到了就会通知违章抛锚,罚2000元,船长扣4分。应急方案:申请拖轮协助

13、船舶在上海港黄浦江水域航行、停泊、作业,应当保持船容船貌规范、整洁(按规定悬挂国旗和其他法定旗帜、设置有关标志,并保持清晰完整,无破损、污损;保持船体外观清洁、完好,无明显破损、变形、锈蚀、污渍)。船舶应当按规定设置船名标识,并保持清晰完整,夜间航行时船名灯箱必须亮化,如船名不清楚被查到,公司最低罚4750元,船长罚4000元,共计8750元。

关于规范黄浦江水域船容船貌的通告

上海市交通委、上海海事局、上海市地方海事局通告

2017年11月22日

黄浦江是上海港最繁忙的通航水域,其核心段是闻名中外的城市景观区域。为进一步规范黄浦江水域船容船貌,美化和净化黄浦江空间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上海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现发布通告如下:

一、船舶在黄浦江水域航行、停泊、作业,应当保持船容船貌规范、整洁。

(一)船舶应当按规定设置船名标识,并保持清晰完整,夜间航行时船名灯箱必须亮化;

(二)船舶应当按规定悬挂国旗和其他法定旗帜、设置有关标志,并保持清晰完整,无破损、污损;

(三)船舶应当保持船体外观清洁、完好,无明显破损、变形、锈蚀、污渍;

(四)船舶应当按上海港实施船舶排放控制区的要求使用符合标准的燃油,不得排放明显可见的黑烟;

(五)船舶应当按规定保持信号设备完好,并按规定显示信号。

二、载运易扬尘物料的船舶在黄浦江水域航行、停泊,应当对货舱采取舱盖封闭、油布覆盖、矿用防尘网等防护措施,做到货舱不外露。

(一)采用舱盖封闭的,应当保持舱盖与货舱开口密合;

(二)采用油布覆盖的,应当使用单一深色的油布,并予以固定,确保油布覆盖边缘在货舱舱口围板外表面;

(三)舱盖、覆盖油布应当保持外表面整洁;

(四)本条所称易扬尘物料包括但不限于:建筑垃圾、生活垃圾、渣土、泥浆、砂石建材、煤炭、煤渣、粉煤灰等。

三、本通告所称黄浦江水域,是指黄浦江分水龙王庙至吴淞口101#灯浮之间的通航水域。

四、对违反上述规定的行为,将由主管部门依法采取责令整改、行政处罚、违法记分等措施。

五、本通告自2017年12月15日起施行。

特此通告。

本文来源:E航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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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讯投诉:陈杰 021-26093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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