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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混凝土企业都面临这类法律风险,如何规避你一定要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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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混凝土又称预拌混凝土,因其在保障工程质量,节能降耗、节省施工用地、减少环境污染等方面的优点,在我国受到高度重视,得到政府支持并鼓励发展。混凝土作为建筑工程结构部分的主要材料,其质量直接影响建筑物的...

商品混凝土又称预拌混凝土,因其在保障工程质量,节能降耗、节省施工用地、减少环境污染等方面的优点,在我国受到高度重视,得到政府支持并鼓励发展。混凝土作为建筑工程结构部分的主要材料,其质量直接影响建筑物的结构质量。随着近年来房地产市场低迷,开发商工程款拖欠严重,施工单位对材料商的支付能力也急剧下滑,围绕着商品混凝土买卖行为的纠纷呈高发态势。在买卖合同纠纷中,许多施工单位会通过抗辩或反诉的方式主张混凝土质量存在问题,以期达到少支付或不支付货款的目的,随之而来的混凝土产品质量纠纷案件也因此出现上升苗头。

今年以来,笔者接手处理了几起混凝土产品质量纠纷案件,案件的处理过程中发现,一旦出现混凝土质量问题,不但施工企业(需方)认为应由商品混凝土生产厂家(供方)承担责任,而且许多未办理过此类案件的法官和法律工作者也同样持这一观点。真是这样简单吗?笔者在查阅商品混凝土质量国家标准及判例中得出与之不同的结论,有鉴于此,特撰写此文,对商品混凝土产品质量纠纷案件做简要分析,以供大家在处理此类案件时参考。

一、混凝土产品质量纠纷案件中的两个误区

1.混凝土=混凝土结构物

在商品混凝土产品质量纠纷案件中,许多人容易将商品混凝土和混凝土结构物混为一谈,认为商品混凝土就是混凝土结构物。商品混凝土又称预拌混凝土,是指由水泥、集料、水以及根据需要掺入的外加剂、矿物掺合料等成按一定比例,在搅拌站经计量、拌制后出售的并采用运输车,在规定时间内运至使用地点的混凝土拌合物,多作为商品出售,故也称商品混凝土。与一般产品不同的是,商品混凝土属于半成品,从特性上来看是一种粘稠的介于液态与固态之间的产品。只有经过施工单位的浇筑、振捣、养护才能形成最终的成品,也就是固态的混凝土结构物。

2.混凝土结构物质量=混凝土质量

在出现商品混凝土产品质量纠纷后,大部分施工单位都会单方或申请法院委托鉴定机构对混凝土结构物强度进行鉴定。事实上,混凝土结构物存在质量问题并不能反推出商品混凝土存在质量问题,因为影响混凝土结构物强度的因素有许多:原材料质量不合格、混凝土配合比不当、施工工艺不正确、养护不当、恶劣天气或季节反常等。

二、商品混凝土产品质量的判定标准

正是因为商品混凝土出厂交付时是半成品,还需施工单位的浇筑、振捣、养护才能形成最终的成品--混凝土结构物,因此判断商品混凝土产品质量是否合格,与一般的标准不同。依据现行GB/T1409-2012预拌混凝土国家标准第9条规定:“预拌混凝土的质量检验分为出厂检验和交货检验。出厂检验的取样和试验工作由供方承担;交货检验的取样和试验工作由需方承担,当需方不具备试验和人员的技术资质时,供需双方可协商确定并委托有检验资质的单位承担,并在合同中予以明确”、“预拌混凝土质量验收应以交货检验结果作为依据”。这也就是说,只有需方做好交货检验的取样和试验工作后才能判定供方所供应的商品混凝土是否存在质量问题。

但是,由于建筑行业违法转包、分包的乱象,施工环节往往是由不具有施工资质的实际施工人来负责的,而实际施工人为了节省施工成本,往往并不会做好交货检验工作。为满足工程整体验收需要,或委托、强制让供方代为制作交货检验试件、或直接从检测机构购买试验报告。这就直接造成了在出现商品混凝土产品质量纠纷后,需方无法提供交货检验报告。

那么,在需方提供了交货检验报告,供需双方对混凝土出现质量问题如何承担责任?需方不能提供交货检验报告时,双方又应如何承担责任呢?

三、商品混凝土产品质量纠纷的责任认定

为了确定较为全面的诉讼思路,厘清法院对此类案件的看法,笔者查阅了全国各级法院的22份判例(此类案件判例较少),各法院判决供、需双方责任具体见下表:

注:未做交货检验而供方承担全责的唯一

一份判例中存在供方自认产品质量问题的情形


在笔者抽取的22份判例中,混凝土结构物质量经鉴定均存在问题,其中有16份判例,判决供方不承担责任,需方承担全部责任;1份判例判决需方不承担责任,供方承担全部责任;5份判例判决供需双方分担责任。

在判决需方全责的16份判例中,均存在供方已做出厂检验而需方未做交货检验工作的情形,在此情形下,法院认为:混凝土在生产、浇筑、后期养护过程中均可能因原材料、生产流程、工艺、操作规程等不当导致混凝土结构物出现质量问题,而混凝土一旦凝固成结构物,其责任将难以判定,正是混凝土有此特性,国家的强制性标准才要求对混凝土的检验分为出厂检验和交货检验,并对检验的责任人予以了明确。供方交付了混凝土,并制作了试块,提供了出厂检验报告,供方履行了合同义务,庭审中提供了符合设计要求的检验报告,完成了供方的举证责任;需方接收了供方交付的混凝土,却未按规定取样制作试件送检,不能向法庭提供证明商品混凝土存在质量问题的交货检验,即使其所申请的司法鉴定认定混凝土结构物有质量问题,也不能反推出供方的商品混凝土存在质量问题,因此,需方应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

当然,如供方自认或需方有足够的证据能够证明供方的商品混凝土有质量问题,即使需方未做交货检验,法院依然会判决供方承担全部责任。在唯一一份供方承担全责的判例中,因需方向法庭提供证据,证明供方在双方的会议纪要中盖章确认产品质量问题并给出加固方案后,法庭支持了需方全部诉请。

在判决双方分担责任的5份判例中,存在三种情形:

1.需方未做交货检验而供方已做出厂检验(判例数量1份)

在此判例中法院认为:需方未能举证证明其按国家规定和合同约定对进场预拌混凝土留置试块,依照法律规定,质量争议发生后,本应自行承担责任,虽然最终通过鉴定确定了混凝土质量不合格,但在解决争议的过程中因缺少双方无争议的检测对象,造成了纠纷解决的延误,形成了损失的扩大,应对损失承担部分责任。笔者认为,该份判例中法官陷入了将混凝土与混凝土结构物等同的误区,认为针对混凝土结构物的强度鉴定能够证明混凝土质量问题。

2.供方未做出厂检验而需方已做交货检验(判例数量1份)

在此判例中法院认为:需方虽委托有资质的单位进行交货检验,但未对交货检验试样尽到监管义务致使不合格混凝土流入工程,应承担部分责任。

3.供方未做出厂检验、需方也未做交货检验(判例数量3份)

在此情形下法院普遍认为:依据行业标准和双方合同中的约定,在交付预拌混凝土前,供方应进行混凝土取样、制作试件和抽样检验,交付预拌混凝土后,需方亦应进行同样的现场取样检验。鉴于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双方均未按上述要求对预拌混凝土质量验收进行取样试验,以致在发生混凝土结构物抗压强度不合格的情形下,无法明确系何种原因造成,对区分混凝土质量问题最终责任主体产生不利影响。对此,合同履行均有过错,故双方均应承担责任。

综上,从上述判例中可以看出,绝大部分法院认为在商品混凝土产品质量纠纷案件中,出厂检验的取样、试验和交货检验的取样、试验工作是合同双方各自应尽的义务,交货检验是评定商品混凝土质量的唯一依据,在没有交货检验的情况下,出厂检验是供方证明其严格履行合同的重要依据,供方未履行出厂检验义务,需方未履行交货检验义务的,均应承担相应责任。

四、混凝土产品质量案件的应对策略

笔者作为混凝土公司的法律顾问,代理了供方的诉讼,作为供方代理律师,我认为,应从以下几方面入手,展开诉讼:

1.根据合同约定和有关商品混凝土国家标准,使法官明确,混凝土结构件与商品混凝土不同,混凝土结构件的质量不合格不能简单地反推商品混凝土质量不合格。

2.根据合同约定和有关商品混凝土国家标准,使法官明确,双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承担不同的责任。

3.明确双方举证责任

依据《侵权责任法》及《产品质量法》的规定,产品质量责任是指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缺陷产品以外的其他财产损害所因承担的责任。需要注意的是,在产品质量责任中对生产者虽适用无过错责任归责原则,但并未有举证责任倒置的法律规定。依据民事诉讼法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需方仍应对产品质量存在缺陷、损害结果以及缺陷与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

前已述及,在商品混凝土产品质量纠纷中,大部分施工单位(需方)都会单方或申请法院委托鉴定机构对混凝土结构物强度进行鉴定,但所得出的鉴定结果并不能证明商品混凝土存在质量问题。在此时,应向法庭主张需方并未完成举证责任,依法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4.举证充分

将所有对供方有利的证据向法庭提供,如原材料检验合格报告、混凝土配合比设计报告、出厂检验合格报告等。

将所有能证明需方管理混乱、施工存在问题的证据提供给法庭,如记载有需方施工工艺瑕疵的施工日志、监理日志、需方挂靠协议等。

商品混凝土产品质量纠纷往往是商品混凝土买卖合同纠纷的伴生物,并不常见,而笔者从业时间不长,水平有限,对此类纠纷处理的认识尚显肤浅,希望通过此文,抛砖引玉,欢迎大家对此类纠纷作更深层次的思考。

(来源:混凝土信息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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