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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印发促进砂石行业健康有序发展实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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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促进砂石行业健康有序发展的实施方案 为稳定砂石市场供应、保持价格总体平稳、促进行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等15个部门和单位联合印发的《关于促进砂石行业健康有序发展的指导意见》,经省...

关于促进砂石行业健康有序发展的实施方案

为稳定砂石市场供应、保持价格总体平稳、促进行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等15个部门和单位联合印发的《关于促进砂石行业健康有序发展的指导意见》,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牢固树立、坚决践行新发展理念,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更好发挥政府作用,加快构建区域供需平衡、价格合理、绿色环保、优质高效的砂石产业体系,为基础设施建设补短板和经济平稳运行提供有力支撑。

(二)工作原则

坚持市场主导、完善机制。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利用市场机制推进砂石行业绿色高质量发展,优化砂石供给结构,构建绿色高效砂石供应体系。

坚持政府引导、分类施策。准确把握保护与发展的关系,积极提升机制砂石等替代砂源利用比例,完善河砂综合整治与利用政策,依法依规增加市场有效供给。

坚持统筹资源、协同发力。压实地方责任,形成部门合力,创新工作协调机制,加强政策协同保障,提升砂石行业整体发展水平。

二、重点工作

(三)加快推进砂石产业高质量发展。对建筑用砂石土类矿产加快“开前门”和坚决“堵后门”并重,统筹做好促生产、稳价格、强监管等工作,保障工程建设和民生需要。支持建设大型生产基地,大力发展和推广应用机制砂石、积极有序投放机制砂石采矿权,合理开发利用河道砂石资源,鼓励废石尾矿综合利用。国家及省批准的重点建设项目、民生项目、乡村振兴项目,确需新增建筑用砂石土类矿产采矿权的,应统筹规划采矿权设置,在符合联勘联审条件的前提下,不受采矿权指标限制,由相关州、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按规定以竞争性方式出让,工程项目建设完成后,由项目建设单位恢复治理,县级人民政府验收后予以关闭。已有建筑用砂石土类矿产采矿权,原矿区范围内资源储量枯竭且无扩大矿区范围条件的,一律不得再延续,不得以任何名义无证开采。(各州、市人民政府,省自然资源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水利厅、省发展改革委、省生态环境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四)统筹机制砂石开发布局。根据近期及“十四五”投资建设需要,进一步摸清砂石资源禀赋、实际产能和开发利用现状,统筹考虑各地矿产资源、交通物流等因素,优化砂石资源规划布局,促进砂石矿产资源集约化、规模化开采,力争2025年形成较为科学合理的机制砂石供应保障体系。在资源富集和沿主要运输通道布局一批千万吨级大型机制砂石生产基地,加强对重点地区的供应保障。加快落实《关于推进机制砂石行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工信部联原〔2019〕239号),不断提高机制砂石在建设领域的应用比例,逐步过渡到依靠机制砂石满足建设需要为主。(各州、市人民政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自然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中国铁路昆明局集团有限公司)

(五)推动机制砂石产业集约化发展。在引导中小砂石企业合规生产的同时,鼓励各类企业以资源、资本、技术、市场等为纽带,通过市场化法治化手段参与砂石资源矿业权市场化竞买,实施兼并重组,加快淘汰关闭落后小砂石采矿场,压减、改造机制砂石低效产能,将淘汰关闭的落后小砂石采矿场指标优先分配给大型机制砂石企业或重点工程配套项目,提升产业集中度,有效改变“小、散、乱”局面。从长远考虑,科学合理布局采矿权,加强城乡建设、交通、水利等重点项目砂石保障能力。(各州、市人民政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自然资源厅、省水利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中国铁路昆明局集团有限公司)

(六)推动机制砂石产业转型升级。鼓励发展砂石、水泥混凝土、部品部件一体化的产业园区,建设生产基地与加工集散中心,发挥集聚效应,改进装卸料方式,减少全产业链二次物流量。认真抓好《建设用砂》(GB/T14684-2011)、《人工砂混凝土应用技术规程》(JGJ/T241-2011)的贯彻实施,不断提高优质和专用产品应用比例。支持企业开展业态和商业模式创新。推进装备、建工、水泥、混凝土、物流等企业协同发展。鼓励构建和应用互联网砂石平台,建设产品展示网站,发布“材料、用户、物流、企业”等多维度资源信息,提供便捷撮合服务,促进线上线下融合发展。(各州、市人民政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自然资源厅、省生态环境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商务厅、省市场监管局,中国铁路昆明局集体团有限公司)

(七)提高机制砂石优质产能。引导各类资金支持骨干项目建设,推动大型在建、拟建机制砂石项目尽快投产达产,增加优质机制砂石供给能力。进一步拓展砂石来源,鼓励利用废石、矿渣和尾矿生产机制砂石,依法利用开山、道路、隧洞、场地平整等建设工程产生的砂石料生产机制砂石,减少中长距离运输外来砂石,满足建设需要。支持将生产规范、产品优质、产量稳定、开采加工集约化规模化的机制砂石生产项目纳入各级重点项目。加强土地、矿山、物流等要素保障,加快项目手续办理,对符合条件的已设砂石采矿权,依法予以延续登记,并推动尽快恢复正常生产。鼓励暂未达到相关要求的厂矿进行改造升级,鼓励满足《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非煤矿山转型升级的实施意见》(云政发〔2015〕38号)要求并纳入各地改造升级的矿山尽快完善必要的安全和环保等设施设备,具备条件的尽快复工复产。(各州、市人民政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自然资源厅、省生态环境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应急厅,中国铁路昆明局集团有限公司)

(八)降低运输成本。推进砂石中长距离运输“公转铁”,减少公路运输量,增加铁路运输量。根据砂石运输经济半径,优化省内砂石主产区及需求量较大地区的铁路接卸场站作业能力布局,发挥铁路运输大通道能力。在充分利用既有铁路专用线和货场运输能力的同时,推进铁路专用线建设,对年运量150万吨以上的机制砂石企业,应按规定建设铁路专用线。积极开展“散改集”工作,提升砂石运输组织效率,强化砂石集装化运力,有序发展多式联运,加强不同运输方式间的有效衔接。探索开通省重点项目建设用砂石料公路运输“绿色通道”,降低省重点项目建设用砂石料运输成本。(各州、市人民政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交通运输厅,中国铁路昆明局集团有限公司)

(九)加强河道采砂综合治理。加强砂石行业全环节、全流程监管,及早发现问题隐患,完善管理制度规范。对无证采砂,不按许可要求采砂、不在正规场地装卸砂石等非法采砂、运砂行为,保持高压态势,强化行刑衔接,加大打击力度,被依法取缔关闭的砂石企业、砂石码头,不得擅自恢复生产。(各州、市人民政府,省水利厅、省公安厅、省生态环境厅、省交通运输厅)

(十)合理开发利用河道砂石资源。加大河道砂石资源禀赋的调查评价和勘查,在保障防洪、生态、通航、发电、供水安全的前提下,科学制定河道采砂规划,2021年底前实现有采砂管理任务的河道采砂规划全覆盖。纠正没有法律依据实施长期全年禁采的“一刀切”做法,合理确定可采区、可采期、可采量并及时向社会公布。积极推行河砂集约化、规模化开采经营模式,鼓励各类企业通过市场化法治化手段参与河道砂石开采经营。进一步规范采砂许可,鼓励暂未达到相关要求停产整顿的砂石生产企业进行改造升级,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应积极引导,推进复产综合整治,具备条件的尽快复工复产。(各州、市人民政府,省水利厅、省生态环境厅、省交通运输厅)

(十一)加快推进疏浚砂淤积砂综合利用。落实河长制度,加大河道航道整治和疏浚力度,推进疏浚砂综合利用,挖掘河砂潜力,盘活河砂存量。鼓励各地开展水电站库区等淤积砂、航道疏浚砂开采利用试点,推进库区清淤工作,协调建立利益分配机制,拓宽砂石来源,增加资源供应。(各州、市人民政府,省水利厅、省交通运输厅、省生态环境厅)

(十二)支持废石尾矿及再生砂石综合利用。进一步做好废石尾矿资源调查,建立资源综合利用信息网络平台,在符合安全、生态环保要求的前提下,积极推进废石、矿渣和尾矿等资源综合利用,实现“变废为宝”。在废石尾矿产生和堆存集中地开展废石尾矿综合利用示范基地建设。鼓励采矿权人依法回收利用废石尾矿。鼓励利用建筑拆除垃圾等固废资源生产砂石替代材料,清理不合理的区域限制措施,增加再生砂石供给。研究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的实施途径,推动和规范建筑垃圾再生骨料行业发展。(各州、市人民政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自然资源厅、省生态环境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十三)推动工程施工采挖砂石统筹利用。对经批准立项的工程建设项目和整体修复区域内按照生态修复方案实施的修复项目,在工程施工范围及施工期间采挖的砂石,除项目自用外,多余部分允许依法依规对外销售。(各州、市人民政府,省自然资源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应急厅)

(十四)积极推广钢结构装配式建筑。新建政府投资公益性建筑,原则上应采用装配式建造方式,鼓励和引导社会投资工程建设项目采用装配式建造方式。大力发展钢结构建筑,新建公共建筑原则上采用钢结构,提高钢结构装配式建筑在保障性住房、学校、医院、办公楼、写字楼、停车场等工程项目的应用比例,借鉴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试点成熟的经验,推进钢结构装配式建筑在城镇住宅和农房建设中的推广应用。(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三、保障措施

(十五)压实地方主体责任。各地要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建立由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的工作协调机制,细化工作措施,明确部门职责,加强部门协作,统筹做好促生产、保供应、稳价格、强监管等工作,保障工程建设和民生需要。(各州、市人民政府)

(十六)确保重点工程项目需要。对纳入国家及省重点项目管理的高速公路、国省干道、铁路和滇中引水工程及其他重大民生工程建设项目,在项目规划用地范围内开采砂石,用于本建设工程项目的砂石料场,按照省级有关规定办理。工程项目建设完成前由项目建设单位对用于本建设工程项目的砂石料场地采取有效措施,消除场地地质灾害隐患,做好场地平整并自行关闭。对重点工程项目砂石保障实行月度监测调度制度及清单式管理,动态掌握砂石供需状况,定期组织项目业主、施工方和砂石供应方对接,做好余缺平衡,确保重点项目建设顺利。(各州、市人民政府)

(十七)切实保障防汛等应急用砂石。针对防汛抢险等应急用砂石,在规划可采区范围内,根据需要建立应急开采机制,制定应急方案,在严格执行方案要求、实行专砂专用的前提下,由地方人民政府统筹启动应急开采和保障供应。(各州、市人民政府)

(十八)营造良好环境。推进相关领域“放管服”改革,精简申请资料要件,优化工作流程,提高办事效率,积极支持合法砂石料企业建设生产,建筑用砂石料采矿权布局、出让、登记均由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组织相关部门实施。严格落实矿业权联勘联审、矿山生态环境评估工作中部门协同机制,坚持政府牵头,不许层层加码增加矿业权人额外工作。坚持一视同仁,积极吸引社会资本进入,支持民营企业平等进入砂石矿山开采、河道采砂等行业,保护民营砂石生产企业合法权益。(各州、市人民政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自然资源厅、省水利厅、省生态环境厅)

(十九)加强安全生产管理。督促合法砂石料矿山企业认真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严格执行安全生产“三同时”制度,采用先进开采工艺和技术装备,完善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建立健全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切实提升矿山开采安全生产水平和事故防范能力。各级政府及安全监管和行业主管部门要认真落实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部门监管责任,严格监管执法。(各州、市人民政府,省应急厅、省自然资源厅、省生态环境厅、省水利厅)

(二十)严厉查处违法违规行为。结合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依法严厉查处无证开采、私挖乱采、违规生产、造假掺假、侵占河道、破坏耕地和矿产资源、超限超载等违法违规行为及其他严重影响生态环境、损害群众合法权益的行为,严格追究相关单位与个人的责任。落实长江河道砂石采运管理“四联单”制度,探索云南省河道砂石采运管理“四联单”制度,依法查处“三无”采砂船及非法改装、伪装、隐藏采砂设备的船舶,加大对砂石运输船舶违规超载行为的打击和处罚力度。(各州、市人民政府,省公安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自然资源厅、省生态环境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市场监管局)

(二十一)规范市场秩序。全面加强砂石质量抽查监管力度。(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市场监管局按照各自职能共同负责)严厉打击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互相串通、操纵市场价格,牟取暴利以及不正当竞争,利用境外固体废物充作进口砂石等违法违规行为,坚决维护正常市场和价格秩序。(省市场监管局)

(二十二)加强进出口管理。从严管控砂石出口,合理引导市场主体扩大砂石进口规模。(省商务厅)

(二十三)建立部门工作协调机制。加强部门联动,形成工作合力,建立砂石保供稳价工作协调机制,强化工作指导,定期会商研究相关问题。省级协调机制由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公安厅、省财政厅、省自然资源厅、省生态环境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商务厅、省应急厅、省市场监管局、省统计局、中国铁路昆明局集团有限公司组成,省发展改革委为具体工作牵头单位。各州、市人民政府要建立相应的工作协调机制。(各州、市人民政府,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相关部门)

(二十四)加强监测预警和信息发布。强化市场监测预警,加强对砂石供需形势和价格变动情况的监测,及时分析研判市场供求变化,每两个月调度一次全省砂石供求情况。及时发布砂石市场信息,积极引导市场主体及早做出反应,稳定市场预期。(各州、市人民政府,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相关部门)

各地要进一步提高认识,切实落实主体责任,把做好砂石保供稳价、促进行业健康有序发展提上重要议事日程,抓紧建立工作机制,制定实施方案,狠抓工作落实。有关职能部门要强化政策协调,加强工作指导,积极推动砂石产业绿色高质量发展,切实保障砂石市场供应和价格基本稳定。

文章来源: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官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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