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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综合开发 浙江丽水年产482万吨砂石矿权挂牌出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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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浙江省自然资源厅根据相关规定发布了《浙江省缙云县东方苏宅农业综合开发项目普通建筑石料矿(凝灰岩)采矿权网上挂牌出让公告》。矿山事宜如下: 一、出让采矿权基本情况 (一)采矿权名称...

日前,浙江省自然资源厅根据相关规定发布了《浙江省缙云县东方苏宅农业综合开发项目普通建筑石料矿(凝灰岩)采矿权网上挂牌出让公告》。矿山事宜如下:

一、出让采矿权基本情况

(一)采矿权名称:浙江省缙云县东方苏宅农业综合开发项目普通建筑石料矿(凝灰岩)

(二)矿区位置:位于缙云县北东方向直距约14公里,东方镇北西方向直距2公里,行政区划隶属缙云县东方镇管辖。

(三)开采矿种:建筑用石料(凝灰岩)

(四)矿区范围:由31个拐点圈定,矿区面积约0.2636平方千米,开采标高自+406.5米至+300米,矿区范围坐标见表1。

(五)采矿权出让期限:自采矿许可证颁发之日起5年(含基建期14个月)。

(六)生产规模:482万吨/年

(七)矿区资源储量:矿区范围内合计出让资源储量为729.77万立方米(1865.58万吨),其中建筑石料矿体663.97万立方米(1699.76万吨),宕渣矿体65.80万立方米(165.82万吨)。

表1 矿区范围坐标表(2000国家大地坐标系)

拐点

X

Y

拐点

X

Y

1

3182852.00

40514447.00

17

3182988.00

40515031.00

2

3182915.00

40514555.00

18

3182978.00

40515108.00

3

3182931.00

40514596.00

19

3182855.00

40515131.00

4

3182933.00

40514638.00

20

3182806.00

40515190.00

5

3182898.00

40514729.00

21

3182713.00

40515137.00

6

3182853.00

40514743.00

22

3182617.00

40515141.00

7

3182827.00

40514691.00

23

3182583.00

40515164.00

8

3182772.00

40514705.00

24

3182451.00

40515010.00

9

3182763.00

40514744.00

25

3182376.00

40514754.00

10

3182714.00

40514725.00

26

3182374.00

40514651.00

11

3182663.00

40514728.00

27

3182444.00

40514597.00

12

3182656.00

40514749.00

28

3182535.00

40514603.00

13

3182725.00

40514879.00

29

3182658.00

40514622.00

14

3182790.00

40514841.00

30

3182712.00

40514543.00

15

3182876.00

40514885.00

31

3182833.00

40514446.00

16

3182974.00

40515000.00

开采标高自+406.5米至+300米,储量估算边坡角45度

二、竞买人条件

1、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

2、列入地矿信用等级为E级的,依法限制参与省内矿业权招拍挂活动;列入地矿严重失信名单的,视为不具有承担省内矿业权招拍挂项目应具有的一般履约能力,不认定为适格投标人或竞买人。

三、矿产资源开发利用要求

1.按《砂石行业绿色矿山建设规范》(DZ/T0316-2018)要求进行矿山建设和开发利用,修复改善矿区环境,美化采区地表景观。矿山在正式投产6个月内完成绿色矿山建设和相关工作。

2.按《浙江省矿山粉尘防治技术规范(暂行)》要求,做好矿山粉尘防治。矿山凿岩、机械采掘、石料铲装等环节必须采取喷淋抑尘措施。矿区专用道路及成品料堆场应做到地面硬化。

3.竞得人在开采服务期限内应按浙财综〔2020〕14号文件要求计提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与土地复垦基金,计提标准不得低于文件规定,具体金额按治理方案预算标准核定。竞得人必须按照评审通过的《缙云县东方苏宅矿地综合开发利用项目施工设计方案》要求组织实施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和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

4.按《浙江省大花园典型示范建设指南(试行)要求》标准严格执行综合利用矿产资源。矿产资源加工项目必须符合环保相关要求,污水必须零排放,实行雨污分流,过水通道、尾泥压滤和主要生产设备封闭等措施。

5.本采矿权以现状地貌出让,竞买人在递交申请前须自行到出让采矿权的现场进行详细勘查,充分了解本次出让采矿权及周边的情况。项目采矿权范围北部有一条高压线路通过,在范围J17拐点南侧约30m处有一高压塔。项目采矿权范围东侧有2条110KV、2条35KV高压输电线经过,距离J23拐点最近处约298m,矿山爆破应对东侧高压输电线采取可靠安全防范措施,并取得电力部门书面同意。项目采矿权范围北西侧拟新设一条五云街道至壶镇镇的天然气输送管道,距离最近的J1拐点约375m,竞买人应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要求对天然气输送管道进行保护。该项目《施工设计方案》中外部连接道路与S219省道相连,因矿山年生产规模较大,竞买人应优化与S219交叉口的设计,合理安排交通运输,避免交通运输引发风险。项目采矿权范围南侧、南东侧有2个水库和1个水塘,爆破施工作业时应采取防止爆破地震波措施,防止爆破对其坝体、岩体破坏。

6.竞得人必须按照评审通过的《缙云县东方苏宅矿地综合开发利用项目施工设计方案》的开采顺序和推进方向进行开采,运输道路边坡及时复绿,最大程度避免开采作业面暴露在S219省道可视范围内。

7.本项目开发产生地表剥离物及尾泥,不得随意倾倒,固废堆放场所由竞买人自行解决,合理堆放。

8. 项目《施工设计方案》(包括《开发利用方案》和《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等内容)、《水土保持方案》、《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和《安全预评价》方案已由我局编制完成,编制费用为40万元,采矿权竞得人在签订采矿权有偿出让合同之日起30日内缴至缙云县财政专户。

9. 竞得人在开采前须向林业主管部门依法办理林地征占用(林木采伐)手续,并按国家规定缴纳植被恢复费;按照《丽水市水利局关于缙云县东方苏宅矿地综合开发利用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的批复》(丽水利许〔2020〕19号)文件要求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325.2320万元。

10. 因矿山生产、安全需要在矿区范围外修建进场道路等基建工程开挖的资源量依据《缙云县东方苏宅矿地综合开发利用项目施工设计方案》,按照采矿权成交单价一并缴纳。

四、挂牌文件获取及相关时间规定

(一)挂牌文件获取

挂牌文件从互联网上下载获取,有意竞买者可通过浙江省矿业权网上交易系统(http://www.zjgtjy.cn/GTJY_ZJ),选择拟竞买采矿权即可浏览、查阅和下载该采矿权相关资料。

(二)相关时间规定

1、公告时间:2020年12月30日至2021年2月4日。

2、网上报名申请时间:2021年2月5日8时30分起至2021年2月22日11时00分止。

3、网上挂牌时间:2021年2月5日8时30分起至2021年2月23日15时00分止(法定节假日除外)。

五、参与方式及竞价规则

(一)参与方式

竞买申请人在申请时无需缴纳竞买保证金,可自愿选择以银行保函或资金监管方式参与竞买,并在竞买申请报名截止时间前按照网上挂牌出让文件的规定,办妥金额为4830万元、期限为6个月以上的前述相关证明文件,由银行及时将相关证明文件信息传送至网上交易系统,经网上交易系统确认后,生成竞买资格,参加网上挂牌交易活动。相关参与方式均需以竞买申请人作为主体办理,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代为行使。

(二)竞价规则

本次网上挂牌出让采用有底价增价报价方式,按照“价高者得”和“最终报价不低于底价”的原则确定竞得人。报价应高于起始价或前一轮报价。网上挂牌截止前,有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竞买人报价,网上挂牌截止时,网上交易系统自动进入网上限时竞价程序。挂牌出让起始价为16100万元;增价幅度为160万元或160万元整数倍。

六、相关费用的缴纳、支付

(一)矿业权出让收益

采矿权出让收益在签订采矿权有偿出让合同之日起30日内一次性,缴入缙云县财政专户。

(二)政策处理费用

缙云县东方镇人民政府已完成矿区范围内所涉及政策处理工作,并承诺保障竞得人能按时顺利进场。根据《缙云县东方镇人民政府关于苏宅矿地综合开发利用项目采矿权出让政策处理的请示》(东政〔2020〕51号)、《缙云县人民政府关于同意苏宅矿地综合开发利用项目采矿权出让政策处理方案的批复》(缙政发〔2020〕96号),政策处理费用合计2666.7427万元(包括矿区范围内所涉及的用地、林地、坟墓等)。采矿权竞得人在《进场施工保障协议》签订之日起30日内一次性缴纳政策处理费用,缴纳至缙云县财政专户。缙云县东方镇人民政府与竞得人的权利、义务具体按照《采矿权竞得人进场施工保障协议书》执行。矿区范围J17拐点南侧约30m处的高压塔迁移事宜已与电力部门沟通,迁移总费用不超过600万元,费用由采矿权竞得人自行承担。涉及矿山开采所需要的水、电、林地报批、水土保持、道路、加工堆放场地等事宜,由采矿权人根据需要与当地政府协商解决,相关费用由采矿权竞得人自行承担。

(三)矿业权交易服务费

在签订成交确认书后10个工作日内,受让人按《浙江省矿业权交易服务费收费标准》(浙价服〔2013〕242号)支付矿业权交易服务费。

七、注意事项

(一)采矿权竞得人须在《浙江省采矿权有偿出让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完成上述矿区的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环境影响评价报告,持矿业权出让收益缴纳凭据、公示结果告知书及其他相关材料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办理《采矿许可证》登记手续。

(二)采矿权人在开采前须向林业主管部门依法办理林地征占用(林木采伐)手续,并按国家规定缴纳植被恢复费;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告,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

(三)本采矿权终止后,采矿权人应在三个月内自行拆除矿区资产,无补偿。如未及时拆除,视为采矿权人违约。采矿权有效期未满,若因政策性关闭等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提前关闭矿山,不视为出让人违约,出让人应当依据《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管理暂行办法》(财综〔2017〕35号)和《关于进一步做好政策性关闭矿山企业缴纳矿业权价款退还工作的通知》(财建〔2016〕110号)文件等相关规定,按剩余开采年限(或开采量)退还相对应的矿业权出让收益,其他直接损失的补偿由采矿权人与相关方协商处理。采矿权人应按相关要求配合办理采矿权许可证注销手续。

(四)采矿权人不得在矿区及周边范围内新建与采矿生产无关的建筑物、构筑物等设施。

(五)本次挂牌出让采矿权以现状地貌出让,请竞买人踏勘核实,费用自理。

(六)矿业投资属于风险投资,存在不可预见的自然因素变化和政策法规变化风险,竞买人应考察与踏勘,向当地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详细了解矿业权的相关情况后,慎重决策。

(七)任何单位及个人,如对本矿业权出让存有异议的,请在公告期内以书面形式向浙江省矿业权交易监督小组、出让人或交易机构反映(以公告期内收到时间为准)。

(八)联系方式

1、出让人及实地踏勘联系人:缙云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电话:0578-3147111,地址:缙云县五云街道溪滨南路78号。

2、交易机构及技术保障:浙江省自然资源厅信息中心(浙江省自然资源网上交易中心),联系电话:0571-88877395、88877263,地址:杭州市西溪路118号。技术保障QQ:2207208546。

3、中国建设银行第三方监管业务咨询,联系电话:0571-85215191(建行浙江省分行及下辖分行、支行)、0574-87172632(建行宁波市分行)。

4、申请办理数字证书网址:http://www.tseal.cn/tcloud/sgtzykey,联系电话:400-0878-198,地址:杭州市西湖区西斗门路3号天堂软件园D幢19楼。

未尽事宜,详见挂牌出让竞买须知。

特此公告。

出 让 人:缙云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0年12月30日



资讯编辑:张晴 021-26094421
资讯监督:汤浛溟 021-26093670
资讯投诉:陈杰 021-26093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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