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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住建委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旧改范围内历史建筑分类保留保护相关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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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上海市旧区改造范围内历史建筑分类保留保护技术导则(试行)》(以下简称《导则》),针对旧改范围内规划已明确采取肌理保留方式的各类历史建筑,特别是实施拆除复建和拆除新建的项目,应进一步强化风貌保护和...

根据《上海市旧区改造范围内历史建筑分类保留保护技术导则(试行)》(以下简称《导则》),针对旧改范围内规划已明确采取肌理保留方式的各类历史建筑,特别是实施拆除复建和拆除新建的项目,应进一步强化风貌保护和肌理保留。近日,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市规划资源局、市房屋管理局联合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旧改范围内历史建筑分类保留保护相关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加强拆房环节的管理

已经过规划部门风貌评估甄别、编制完成实施方案、明确保留更新方式的旧改地块上,确需拆除建筑的:

(一)实施主体应根据风貌评估甄别、规划实施方案及《导则》技术要求,做好信息采集勘查、建立地块内历史建筑档案、评估提取保留保护控制要素、形成保留框架,并在拆房方案中落实相关保留保护措施,明确保留部位、构件、材料的拆解及存放等具体措施方案。

(二)办理房屋拆除工程备案、报监审核手续时,市房管局应会同市规划资源局、区房管局、区规划资源局等部门,针对房屋拆除方案中实施方案、保留更新方式及《导则》相关技术要求落实情况组织专家评审复核。

(三)拆房实施过程中,相关实施主体及拆房施工单位应按规划实施方案、《导则》指引的技术路径,落实各项保留措施和技术要求。

(四)区房管局应对拆房施工中《导则》相关技术要求的落实情况,加强监督检查。

加强施工审批等环节的管理

(一)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有肌理保留要求的旧改地块上的建设项目,实施主体应按规划确定的保留更新方式,在施工图设计中落实《导则》相关技术措施。市房管局和实施主体应对项目是否符合《导则》相关技术要求,组织设计方案专家评审,评审结论作为施工图设计、审查的依据。

拆除复建和拆除新建的项目应当符合抗震、消防等建筑技术规范,确因风貌肌理和历史建筑保留保护需要,造成节能、材料使用等无法按照现行建筑技术规范进行的,应当由市房管局会同相关管理部门组织有关专家协调确定相应的解决方案,方案可作为施工图设计、审查的依据。

(二)设计施工招投标。有肌理保留要求的旧改地块,在建设项目设计、施工招投标中,实施主体应将《导则》相关技术要求纳入设计、施工招标文件中;投标人依据招标文件的技术要求编制投标文件;评标专家依据项目特点和技术要求,在技术标评分打分项中对相应技术标的有关章节编制质量进行打分。

加强施工过程监管及验收环节的管理

(一)过程监管。有肌理保留要求的旧改地块上的建设项目实施过程中,实施主体应严格落实设计方案中《导则》相关技术要求;市、区建设行政管理部门牵头组织市房管局实施联合监督检查。

(二)竣工验收。纳入综合竣工验收范围的、有肌理保留要求的旧改地块上的建设项目,实施主体应在项目完成后,将《导则》相关内容纳入综合竣工验收范围实施专项评估。

专项评估时,市房管局应对建设项目贯彻落实《导则》相关技术要求的情况进行相符性评估,必要时可引入专家评估。有专项评估的项目实施综合竣工验收时,市、区房管局应作为相应管理部门一并参与市、区建设行政管理部门组织的综合竣工验收。

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旧改地块所在区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规划资源管理部门、房管部门对以上工作措施在管理环节中的落实情况开展监督检查,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市规划资源局、市房管局按照职责分工组织抽查。

其他管理要求

(一)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市规划资源局、市房管局应根据以上工作措施,进一步明确相关工作流程、细化各环节具体要求和相关细则。市旧改办负责统筹协调。

(二)涉及文物建筑和优秀历史建筑等实施修缮改造的项目,按照相关部门的职责分工及有关法律法规实施管理。

来源: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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