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加强行政执法工作规范化系统化建设,按照《北京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及《关于规范实施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制度的若干指导意见》要求,管理中心印发了《北京住房公积金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范北京住房公积金执法领域内对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的自由裁量。
针对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以及不为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两种情形,且经管理中心责令限期办理仍逾期不办理的,文件中提出了分档裁量的原则,按照不同违法情节划分为“处1万元罚款”“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三个基础裁量阶次。
若单位存在生产经营困难,经职工代表大会或工会讨论通过,没有职工代表大会的,经全体职工2/3以上同意,可在1%到4%范围内申请降低比例缴存住房公积金或者缓缴。
政策文件: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印发《北京住房公积金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通知.pdf
政策解读: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印发《北京住房公积金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通知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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