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恩施州城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2019年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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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总则 (一)编制目的。建立健全州城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机制,统筹州城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工作,提高预防、预警和有效应对重污染天气的能力,减少重污染天气发生频率,减缓重污染天气程度,减轻重...

一、总则

(一)编制目的。建立健全州城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机制,统筹州城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工作,提高预防、预警和有效应对重污染天气的能力,减少重污染天气发生频率,减缓重污染天气程度,减轻重污染天气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产生的影响,保护公众健康。

(二)编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国务院关于印发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8〕22号)、《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推进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修订工作的指导意见》(环办大气函〔2018〕875号)、《湖北省环境空气质量预警和重污染天气应急管理办法》《恩施州打赢蓝天保卫战行动计划(2018—2020年)》《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技术规定(试行)》(HJ633—2012)、《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等法律法规和规定。

(三)适用范围。本预案适用于州城出现重污染天气的应急预警和响应工作。本预案所指大气重污染,是指根据《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技术规定(试行)》(HJ633—2012),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大于200,即空气质量达到5级及以上污染程度的大气污染。

二、应急组织体系及职责

(一)应急指挥机构。州人民政府成立州城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指挥部),负责州城重污染天气应急的组织、指挥和决策。分管副州长任指挥长,州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州环保局局长、恩施市人民政府市长任副指挥长,州委宣传部、州财政局、州环保局、州住建委、州城管局、州国土资源局、州经信委、州交通运输局、州公安局、州卫生计生委、州教育局、州气象局分管负责人为成员。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州环保局,州环保局分管环境应急工作的副局长任办公室主任。指挥部办公室负责协调落实应急指挥部的指示和部署,组织州城污染天气形势分析研判、会商、监测、预警等,检查各相关单位防范州城大气污染应急措施落实情况,对州城大气污染应急工作进行分析、总结。

(二)成员单位职责

1.恩施市人民政府全面负责州城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工作。

2.州委宣传部负责预案的宣传工作,发挥媒体作用,加大对公众健康防护、建议性和强制性污染减排等措施的宣传力度;督导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新媒体等做好信息发布和宣传报道工作;引导公众建立合理的心理预期,增强公众的防范意识和相关心理准备,提高公众的防范能力。

3.州财政局负责保障州城重污染天气工作经费,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管。

4.州环保局负责州城环境空气质量监测、预报,完善监测预警体系;会同气象部门开展重污染天气会商研判,分析未来空气质量变化趋势;负责指挥部办公室日常工作;督导工业类大气污染源企业落实应急响应减排措施。

5.州住建委负责协同恩施市住建局督导建筑工地、市政工程工地、拆迁工地、预拌混凝土企业、预拌砂浆企业、建筑工地及工程机械落实应急响应减排措施。

6.州城管执法监督局负责协同恩施市城管执法监督局督导城区道路、渣土运输、建筑垃圾消纳场所落实应急响应减排措施。

7.州国土资源局负责协同恩施市国土资源局督导矿山企业落实应急响应减排措施。

8.州经信委负责协同恩施市经信局督导重点工业类大气污染源企业落实应急响应减排措施。

9.州交通运输局负责协同恩施市交通运输局开展城区违规运输车辆查处、加大公共交通运力应急保障力度,督导城市进出口道路、公路建设工程工地及工程机械落实应急响应减排措施。

10.州公安局负责协同恩施市公安局组织实施机动车管控措施。

11.州卫生计生委负责协同恩施市卫生计生局开展重污染天气防病知识宣传,组织医疗机构做好心血管、呼吸系统等疾病的诊疗保障和救治工作,及时监测、处置重污染天气引发的公共卫生事件。

12.州教育局负责协同恩施市教育局组织指导托幼机构及学校落实停止户外活动、停课等应急响应措施,开展学生防护大气重污染应急知识宣传教育和应急演练。

13.州气象局负责提供影响州城环境空气质量的相关气象条件数据,与环保等部门联合开展空气质量预报、预警会商与发布,配合开展人工影响天气作业。

各成员单位根据本预案编制本单位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方案,报指挥部办公室备案;指导相关企业编制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方案,并督促落实。

(三)专家咨询机构。设立专家咨询组,由州环境监测站、州气象台相关专家组成,负责对州城大气污染的危害范围、发展趋势、预警等级作出科学研判,对大气污染可能对公众造成的健康危害进行评估,为指挥部的决策和指挥提供科学依据。

三、预警会商

指挥部办公室建立州城重污染天气预警会商制度,及时分析、预测、预报空气质量,并向指挥部提出启动或解除重污染应急预警的建议。预警会商启动条件具备后,指挥部办公室组织应急专家组开展预警会商,提出是否启动州城重污染天气预警的建议。若专家组认为需要启动应急预案,由州环境监测站、州气象台联合签发《州城重污染天气应急预警会商意见》,报指挥部办公室。

四、预警

(一)预警分级。按照环境空气质量预测结果、大气污染程度、大气污染持续时间和影响范围,结合州城实际,将州城大气污染预警级别由轻至重分为Ⅲ级、Ⅱ级、Ⅰ级,分别用黄色、橙色、红色标示。

Ⅲ级(黄色预警):预测AQI日均值大于200,将持续2天(48小时)及以上,且短时出现重度污染、未达到高级别预警条件。

Ⅱ级(橙色预警):预测AQI日均值大于200,将持续3天(72小时)及以上,且未达到高级别预警条件。

Ⅰ级(红色预警):预测AQI日均值大于200,将持续4天(96小时)及以上,且预测AQI日均值大于300,将持续2天(48小时)及以上;或预测AQI日均值达到500。

因沙尘造成的重污染天气,参照沙尘天气相关要求执行,不纳入本预案范畴。

(二)预警发布。

1.发布时间。预测未来空气质量可能达到相应级别预警启动条件时,提前1天(24小时)以上发布预警信息。当监测空气质量已经达到严重污染,且预测未来24小时内不会有明显改善时,根据实际污染情况尽早启动相应级别的预警。若遇特殊气象条件未能提前发布预警信息,通过实时会商,判断满足预警条件时,立即发布预警信息。

2.发布程序与方式。经会商达到预警条件时,指挥部办公室拟制《启动州城重污染天气应急预警建议》报指挥部审批。启动Ⅲ级(黄色预警)由指挥部指挥长批准,启动Ⅱ级(橙色预警)、I级(红色预警)经指挥长同意后由州长批准。指挥部办公室负责发布启动预警公告,通知各成员单位启动应急响应。

(三)预警调整。当预测发生前后两次重污染过程,但间隔时间未达到解除预警条件时,应按一次重污染过程计算,从严启动预警。预警信息发布后,由于气象条件变化,专家组会商认为达到其他级别的预警条件,预警需要升级或降级的,按照预警发布程序调整预警级别。当预测或监测空气质量改善到相应预警级别启动标准以下,且预测将持续36小时以上时,可以降低预警级别。当州城空气质量指数在不同预警级别条件内频繁波动时,按高级别预警执行。

(四)预警解除。州城空气质量持续好转,且预测将持续36小时以上,指挥部办公室根据州城大气重污染预警会商结果,签发《解除州城重污染天气应急预警建议》报指挥部审批,审批权限比照预警启动执行。指挥部办公室负责发布解除预警公告,通知各成员单位停止应急响应。

(五)信息发布。应急响应相关信息由指挥部办公室负责统一发布,通过新闻发布会等方式及时、准确、客观、全面地向社会发布大气污染情况和应急处置工作信息,回应社会关注。信息发布的主要内容包括州城大气污染应急响应级别、大气污染首要污染物、污染范围、可能持续时间、潜在危险程度、已采取措施、可能受影响区域及需采取措施建议等。

五、应急响应

(一)预案启动。启动州城重污染天气应急预警后,即启动本预案。预案启动后,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应按照各自职责和具体应急行动方案,迅速开展应急响应。

(二)分级响应。发布黄色预警,启动Ⅲ级应急响应;发布橙色预警,启动Ⅱ级应急响应;发布红色预警,启动I级应急响应。

(三)响应目标。启动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期间,州城二氧化硫(SO2)、氮氧化物(NOx)、颗粒物等主要污染物在黄色、橙色和红色预警级别的减排比例应分别达到10%、20%、30%以上,挥发性有机物(VOCs)减排比例分别达到10%、15%和20%以上。根据污染排放结构,可调整SO2和NOx的减排比例,但二者减排比例之和不应低于上述总体要求。

(四)应急减排清单。州城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清单由恩施市人民政府制定,主要包括工业源、移动源、扬尘源和其他源,对涉气污染源实行全覆盖,长期停产企业应予以明确。应急减排清单报州指挥部办公室备案,原则上每年调整一次。

(五)响应措施

1.Ⅲ级应急响应。

健康防护指引措施:组织广播、电视等媒体安排整点时间播报重污染天气预警信息,告知公众在预警响应期间采取必要的健康防护措施。提醒儿童、老人和患有心脑血管疾病、呼吸道疾病等易感人群停止户外活动。一般人群户外运动和室外作业时间可适当采取佩戴口罩等防护措施。(责任单位:恩施市人民政府;配合单位:州卫生计生委、州委宣传部)

建议性措施:

(1)幼儿园、小学、中学停止户外活动。(责任单位:恩施市人民政府;配合单位:州教育局)

(2)提升公共交通运力,延长夜间收班时间,提倡机关事业单位职工上下班不使用私家车,改为步行或使用公共交通。(责任单位:恩施市人民政府;配合单位:州委宣传部、州交通运输局)

(3)加强对呼吸类疾病患者的就医指导和应急值守工作。(责任单位:恩施市人民政府;配合单位:州卫生计生委)

强制性污染减排措施:

(1)工业企业减排:州城规划区内排放大气污染物的重点工业企业限产40%,其他工业企业按照“一厂一策”要求落实限产限排措施。(责任单位:恩施市人民政府;配合单位:州经信委、州住建委、州环保局)

(2)机动车管控:当日22:00—次日6:00,禁止载货汽车(生活垃圾清运车除外)驶入州城规划区;全天禁止三轮汽车、低速载货汽车通行。(责任单位:恩施市人民政府;配合单位:州公安局)

(3)非道路移动机械管控:除重大民生工程及应急抢险任务外,州城规划区内以柴油为燃料的工程机械(含挖掘机、装载机、平地机、铺路机、压路机、叉车等)8:00—20:00禁止使用。(责任单位:恩施市人民政府;配合单位:州环保局、州公安局、州住建委、州交通运输局)

(4)建筑施工扬尘管控:除塔吊及地下施工外,州城规划区范围内建筑施工工地、土石方开挖工地、商砼生产、渣土消纳场所停工(因浇筑施工工艺、市政抢修、抢险工程等确不能停工的除外)。(责任单位:恩施市人民政府;配合单位:州住建委、州城管执法监督局)

(5)道路扬尘管控:中心城区主干道及主要次干道增加清扫保洁频次,除低温天气(0℃以下)外,每天不间断洒水。交警、城管和交通运输部门加强巡查,加大对主次干道,特别是城市出口路扬尘管控力度,坚决打击遗、撒、漏等违规运输车辆。(责任单位:恩施市人民政府;配合单位:州城管执法监督局、州公安局、州交通运输局)

(6)综合管控:州城规划区内停止露天喷涂、粉刷、切割、护坡喷浆、散体材料装卸等作业。(责任单位:恩施市人民政府;配合单位:州交通运输局、州住建委、州城管执法监督局)

(7)人工增雨:在具备人工影响天气条件时,适时开展人工增雨作业。(责任单位:恩施市人民政府;配合单位:州气象局)

2.Ⅱ级应急响应。在执行Ⅲ级应急响应措施的基础上,增加以下应急响应措施。

健康防护指引措施:一般人群减少户外运动和室外作业时间。(责任单位:恩施市人民政府;配合单位:州卫生计生委、州委宣传部)

建议性措施:企事业单位根据实际情况采取调休、错峰上下班等弹性工作制。(责任单位:恩施市人民政府;配合单位:州委宣传部)

强制性污染减排措施:

(1)工业企业减排:州城规划区内排放大气污染物的重点工业企业限产60%,其他工业企业按照“一厂一策”要求落实限产限排措施。(责任单位:恩施市人民政府;配合单位:州经信委、州住建委、州环保局)

(2)机动车管控:全天禁止柴油载货汽车(生活垃圾清运车除外)驶入州城规划区。(责任单位:恩施市人民政府;配合单位:州公安局)

(3)非道路移动机械管控:除重大民生工程及应急抢险任务外,州城规划区内以柴油为燃料的工程机械(含挖掘机、装载机、平地机、铺路机、压路机、叉车等)全天禁止使用。(责任单位:恩施市人民政府;配合单位:州环保局、州公安局、州住建委、州交通运输局)

3.Ⅰ级应急响应。在执行Ⅱ级应急响应措施的基础上,增加以下应急响应措施。

健康防护指引措施:一般人群应尽量避免户外活动和室外作业。(责任单位:恩施市人民政府;配合单位:州卫生计生委、州委宣传部)

建议性措施:幼儿园、小学、中学停课。(责任单位:恩施市人民政府;配合单位:州教育局)

强制性污染减排措施:

(1)工业企业减排:州城规划区内排放大气污染物的重点工业企业实行临时停产,不能立即停产的最大程度限产并提高治污设施运行效率;其他工业企业按照“一厂一策”要求落实限产限排措施。(责任单位:恩施市人民政府;配合单位:州经信委、州住建委、州环保局)

(2)机动车管控:全天禁止载货汽车(生活垃圾清运车除外)驶入州城规划区。(责任单位:恩施市人民政府;配合单位:州公安局)

六、总结评估

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和相关企业应做好重污染天气应急过程记录,建立档案制度。应急响应终止后3个工作日内,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将应急措施落实情况以书面形式报指挥部办公室,指挥部办公室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进行总结评估,提出改进建议报州人民政府。

七、保障措施

(一)人力资源保障。州政府有关部门要加强应急队伍建设,建立专家库,开展专业技术培训,培养应急力量。

(二)物资保障。相关单位根据各自职能,配备种类齐全、数量充足的应急仪器、车辆和防护器材等硬件装备,加强日常管理和维护保养。

(三)通信与信息保障。建立和完善州城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系统,各成员单位明确应急负责人和联络员,确保通信联络畅通。

(四)监督与考核。州城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实行行政领导负责制和责任追究制度,对预警响应工作不力、履职缺位,失职、渎职等行为依规追责。

(五)预案的管理和更新。指挥部办公室适时组织有关部门开展预案的宣传、培训和演练工作,并根据工作实际情况,适时组织评估和修订。本预案由指挥部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恩施州城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试行)》(恩施州政办发〔2016〕74号)同时废止。


资讯编辑:季幸 180176650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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