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方自愿签订商砼合同,乙方按照甲方要求提供商砼,而甲方却无信誉遵约支付货款,乙方依法起诉至河南省开封市兰考县人民法院。
2015年3月,兰考县某商砼有限公司与黄某签订了一份《商品砼供需合同》。合同签订后,商砼公司按照黄某的要求提供商砼货物,经结算,黄某需支付兰考县某商砼公司905472元货款,经商砼公司人员多次催要无果,起诉至兰考县法院。经审理,在主审法官的调解下,双方自愿达成一致协议,被告黄某于2018年11月前一次性给付原告货款905472元;若黄某违约,自愿支付相应利息。协议书虽达成,黄某却未遵约履行,商砼公司申请强制执行。
执行干警向被执行人黄某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等法律文书,责令其在有限期限内上报财产情况。为了解黄某的经济状况和基本信息,执行干警特对黄某所在村进行入户走访调查,得知黄某在兰考县城承揽工程,不经常在家,对其经济状况均不太清楚。由于黄某在期限内未上报名下财产,经查询,黄某名下银行账户10余万元,并拥有一辆小型轿车,执行干警将其银行账户冻结,并下发失信决定书、限制高消费令。
近日,执行干警将其拘传至法院执行局进行询问调查,黄某表示目前无经济能力偿还货款,手头的工程款项尚未结算,之前在商砼公司承包工程并没有结算工资,可以抵偿货款,愿意履行10万元货款,并承诺在2019年2月底前将剩余货款及利息清偿,此想法得到申请人的谅解,双方达成了和解协议。该案最终圆满结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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