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方案》要求,各县区、开发区(新区)要对辖区内现有的钢铁、水泥、焦化、冶炼、平板玻璃、化工等行业企业进行全面摸底。在全面摸底的基础上,梳理出位于主城区范围内的重污染企业名单,结合当地化解过剩产能、节能减排和企业兼并重组等工作实际,研究确定退城搬迁重污染企业名单。
结合实际,制定企业退城搬迁计划。有搬迁任务的县区政府、开发区(新区)管委会要针对研究确定的搬迁对象进行认真研究,采取切实可行的搬迁改造措施,制定退城搬迁计划。
对能耗高、排放大的钢铁、水泥等企业,推动企业整体或部分重污染工序向有资源优势、环境容量允许的地区转移或退城进园,实现装备升级、产品升级、节能环保上水平;对不符合产业政策要求的落后产能和“僵尸企业”,以及环境风险、安全隐患突出而又无法搬迁或转型企业,依法实施关停。到2020年底前基本完成城市主城区重污染企业搬迁改造任务。
城市主城区内现有的钢铁、水泥、焦化、冶炼、平板玻璃、化工等重污染企业退城搬迁的责任主体为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新区)管委会。如有瞒报、漏报、逾期不报等情况,自行承担责任。切实做好搬迁企业职工的稳定工作,妥善解决职工因搬迁带来的生活困难问题。
建立城市主城区钢铁、水泥、焦化、冶炼、平板玻璃、化工等重污染企业退城搬迁工作月报告制度,各相关县区政府、开发区(新区)管委会每月要向市发改委、市工信委、市环保局报告,报告内容包括搬迁工作进展。市政府将组织相关部门不定期对各地重污染企业退城搬迁工作进行督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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