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强建筑用海砂、海卵石的质量管理,确保建筑工程质量安全,近日,浙江省台州城乡建设局出台《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用海砂、海卵石质量管理的通知》。
《通知》明确,未经淡化或淡化不合格的海砂、海卵石一律不得用于建筑工程的钢筋混凝土结构或构件,预应力构件(含预应力管桩)严禁使用海砂、海卵石。淡化海砂氯离子含量应≤0.03%,淡化海卵石氯离子含量应≤0.02%。
混凝土生产企业和建筑施工企业不得采购未经淡化或淡化不合格的海砂、海卵石。混凝土生产企业应按《普通混凝土用砂、石质量及检验方法标准》(JGJ52)要求的批次对淡化海砂、淡化海卵石进行检测;建立淡化海砂、淡化海卵石检测记录台账。对检测不符要求的,要及时作退货处理并做好相应的台账记录。施工企业应对进场的淡化海砂、淡化海卵石进行见证取样送检,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淡化海砂、淡化海卵石不得使用。
各县(市、区)建设(建筑)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对淡化海砂、淡化海卵石使用的监管,防止不合格淡化海砂、淡化海卵石应用到建设工程。各地质量监督机构应加强对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和建筑施工现场的淡化海砂、淡化海卵石监督检查和抽样检测。
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违规使用或使用不合格淡化海砂、淡化海卵石的,责令停产整顿,再次发生的,依法从严查处。对施工现场违规使用或使用不合格淡化海砂、淡化海卵石的工程,责令停工整改、项目负责人、项目总监列入台州市工程建设不良记录,再次发生的,依法从严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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