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政字〔2017〕90号
张店区、淄川区、博山区、沂源县人民政府:
你们关于水泥砖瓦窑行业承担保民生任务企业冬季错峰生产的请示(张政发〔2017〕47号、川政字〔2017〕121号、博政字〔2017〕106号、源政字〔2017〕125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以下5家企业相关生产线不纳入错峰生产
1.山东山铝环境新材料有限公司。1#窑(2500吨/日)和2#窑(5000吨/日)干法水泥生产线,协同处置市政污泥。
2.淄博鲁中水泥有限公司。干法水泥生产线(4500吨/日),协同处置危险废物和市政污泥。
3.淄博山水水泥有限公司。2#窑(5000吨/日)干法水泥生产线,冬季承担淄川区岭子镇集中供暖任务,供热面积18万平方米。
4.沂源宝隆新型建材有限公司。2条隧道窑(3000万块/年),协同处置沂源县市政污泥。
5.沂源华鑫建材有限公司。1条隧道窑(3000万块/年),协同处置沂源县市政污泥。
以上企业的相关生产线,应严格按照环评审批及验收生产负荷要求进行生产,并按照规定承担相应的保民生任务,不得私自扩大产能。实际检查中如发现未按规定承担保民生任务,或超负荷生产,或上报材料中弄虚作假的,自发现之日起,立即实施停产,并按冬季错峰生产要求,延长停产时间,从停产之日起,至少连续停产120天。有关区县政府要对以上企业开展不定期检查,督促企业落实相关要求。
二、对以下4家企业纳入错峰生产并按规定实施停产
1.山东东华水泥有限公司和淄博市淄川区宝山水泥厂。目前,2家企业利用水泥窑协同处置废弃物项目尚未取得环评审批意见,应纳入停产企业名单。
2.淄博双凤山水水泥有限公司和山东祥和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家企业为粉磨站企业,根据国家、省有关要求,粉磨站企业不承担保民生任务,且企业均未取得相关环评审批意见,应纳入停产企业名单。
淄博市人民政府
2017年9月29日
(此件公开发布)
抄送: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环保厅。
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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