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州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关于启动重污染天气一级(红色)应急响应的通知
各相关单位:
根据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区域一启动一级(红色)应急响应的通知》冀气领办(【2017】10号),经省环境应急与重污染天气预警中心与中国环境监测总站和河北省气象台联合会商,预计1月14日至年1月18日我市将出现一次重污染过程,将达到区域红色预警水平。经市政府批准,我市于1月13日22时启动重污染天气一级应急响应。在一级应急减排措施的基础上,结合我市《关于严格落实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调度令([2016]第1号)的紧急通知》、《关于严格落实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调度令([2016]第2号)的紧急通知》进一步采取超强减排措施,解除时间另行通知,具体减排措施:
(1)报社、广播电台、电视台、广电网络公司、各通信公司向公众发布预警信息、健康提示信息和具体减排措施。
(2)幼儿园、中小学校停止户外活动,必要时,可根据实际情况停课。
(3)医疗机构适当增加急诊、门诊医务人员数量。
(4)进一步强化车辆禁限行措施,主城区实行单双号限行措施,节假日和公休日不限行(具体限行措施以交警大队公告公示为准)。强化和完善重点时段、重点区域重型柴油车绕行措施,并加强督查,确保措施落实到位。
(5)除限产企业按照“一厂一策”降低生产负荷、加强污染治理等措施,减少30%的大气污染物排放量外,全市范围内除保障民生外,所有使用燃煤设施的经营性单位、工业企业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生产工序全部停产,最大限度减少大气污染物排放量。严厉打击各类“小非”企业,对无环保手续和各类“小非”企业,采取断水、断电措施。
(6)根据地面温度,适当调整机械化清扫和洒水频次。
(7)严禁焚烧秸秆、垃圾、树叶等行为;除应急、抢险外,停止所有建筑工地室外作业。全市范围内,所有水泥生产企业(包括粉磨站)、水泥搅拌站、烧结砖生产企业一律停产,加强对全市范围内露天物料堆放场所的遮挡预覆盖、喷淋等临时性措施。
(8)落实河北省深入推进散煤污染整治工作的通知、定州市大气污染防治实施办法和定州市散煤污染整治专项行动方案等要求,按照网格化管理要求,层层落实责任,严禁销售劣质煤。强化流通领域和用煤单位的煤质抽查和监管力度,严禁销售使用劣质煤。加强煤场扬尘污染管理,严格落实封闭储存、遮盖等措施。
(9)开展油品检查专项行动。严肃查处销售不合格油品行为,一经发现,立即责令停止销售,并依法进行处理。取缔所有非法加油站点。
(10)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期间,加强对燃放烟花爆竹、露天烧烤等禁止行为的监管。
请各相关单位严格按照《定州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和我市《关于严格落实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调度令([2016]第1号)的紧急通知》、《关于严格落实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调度令([2016]第2号)的紧急通知》要求,落实好各项减排措施,相关职能部门要加大督导和巡查力度,确保各项措施落实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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