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温州市住建委、市发改委、市环保局最近联合印发《关于做好温州市预拌商品混凝土企业管理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通知》从资质申请、生产场所、试验室等8个方面进行了详细要求。其中,要求新建、扩建或迁建预拌商品混凝土生产项目须符合《温州市散装水泥预拌商品混凝土预拌砂浆发展规划》,并取得所属地县(市、区、市级功能区)发展和改革部门设计产能规划审核意见和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其环境影响评价报告的批准,以及县级以上环保部门对其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予以批复的文件。对厂区建设,《通知》要求地面硬化,砂石料堆场采用商品混凝土围墙和天棚储库,库内配备喷淋或者其他抑尘措施,厂区内设置车辆清洗的专用场地,配备运输车辆冲洗保洁设施。《通知》要求,生产区域内应设置排水沟系统和废水沉淀池,保障经沉淀处理后的废水能重复使用,做到零排放。对原取得资质的企业,资质使用至2016年12月31日的过渡期和设立分站,也做了有关规定。《通知》系根据《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浙江省促进散装水泥发展和应用条例》、《浙江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温州市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办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温州市实际而联合发布,旨在进一步做好温州市预拌商品混凝土企业管理、规范该市预拌商品混凝土企业资质审批许可工作。近年来,生产预拌商品混凝土企业在温州市蓬勃发展,截至目前,该市已有预拌商品商品混凝土专业企业资质62家,遍及全市11个县(市)区和2个功能区,县级以上地区已无空白点,总设计年产能4610万立方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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