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落实《国务院关于化解产能过剩矛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3〕41号),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质检总局《关于运用价格手段促进水泥行业产业结构调整有关事项的通知》(发改价格〔2014〕880号)要求,近日,我委会同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质监局对全省淘汰类水泥熟料生产线(企业)开展清理、甄别和确认等工作,并提出了我省具体贯彻措施。一是对我省11户淘汰类水泥熟料生产线(企业)实行差别电价政策,其用电价格在现行销售电价基础上每千瓦时加价0.40元。二是对执行差别电价的淘汰类水泥熟料生产线(企业)实行动态管理。企业进行技术改造,生产工艺符合国家规定的,经甄别后,由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发文取消执行差别电价。三是质监部门加强水泥生产线生产许可证管理,凡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水泥生产线,一律不予以换(发)生产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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