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渤海商品交易所平板玻璃(沙河)商品挂牌交易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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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更好的服务实体经济,根据《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现货交易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经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交易所决定于2013年11月8日增加以下交易商品挂牌交易,内容如下:

商品代码
商品名称
商品简称
上市时间
BFGSH
平板玻璃(沙河)
平板玻璃沙河
2013年11月8日

  首日交易时间:9:00—11:30,13:30—16:00。

  交收申报时间:9:00—11:30,13:30—16:15。

  2013年11月8日晚夜盘交易时间:18:50—03:00

平板玻璃(沙河)交易注意事项

  一、平板玻璃(沙河)商品代码为BFGSH。

  二、平板玻璃(沙河)交易的最小交易单位为1吨,交易的报价单位为元(人民币)/吨,最小变价单位为1元/吨。

  三、买卖双方通过交易所电子交易系统订立电子交易合同成交价格为商品的净价(即商品不含增值税价格)。

  四、交易所收取平板玻璃(沙河)交易手续费为0.08%。

  五、平板玻璃(沙河)的最小交收单位为5吨,交收申报应当是最小交收单位的整数倍,交收手续费为1元/吨。

  六、平板玻璃(沙河)当日交收申报时间为9:00~11:30,13:30~16:15(北京时间),当日交收申报未配对成功的交易商可按照渤海商品交易所现货交易规则收取延期交收补偿金。

  七、交收申报成交的买方需按申报交收成交当日商品交收结算价(即当日商品含增值税结算价)支付货款,卖方根据买方提供的开票信息,开具对应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具体操作规则按《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平板玻璃(沙河)现货交易结算细则》执行。

  八、交收申报配对成功的买方和卖方,应按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交付交收货物价值(按当日交收结算价计算)的20%作为交收保证金,同时交易所清退其相应电子交易合同订货保证金。

  九、平板玻璃(沙河)延期交收补偿金费率为0.08%。

  十、平板玻璃(沙河)用于实物交收的,应当是交易所指定交收品牌的产品。具体的指定交收品牌和质量差价标准,由交易所另行规定并公告。

  十一、买卖双方交易商协商一致并向交易所提出协议交收申请,获得交易所批准后可进行协议交收。具体操作规则按《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协议交收细则》执行。

  十二、平板玻璃(沙河)交易的订货保证金为按商品净价计算的合同金额的20%。

  十三、平板玻璃(沙河)正常交易每日最大涨跌限幅不超过上一交易日不含增值税结算价的±8%。
平板玻璃(沙河)交收注意事项

  一、标准品为质量符合标准GB11614-2009规定的无色透明平板玻璃一等品,具体尺寸标准如下;

  

公称厚度
长×宽
5mm
不大于2.00m×2.44m

  二、替代品为质量符合标准GB11614-2009规定的无色透明平板玻璃一等品,具体尺寸标准如下:

公称厚度
长×宽
4mm
不大于2.00m×2.44m
5mm
大于2.00m×2.44m
6mm
不小于2.00m×2.44m
8mm
不小于2.00m×2.44m
10mm
不小于2.00m×2.44m
12mm
不小于2.00m×2.44m
15mm
不小于2.00m×2.44m
19mm
不小于2.00m×2.44m

  三、平板玻璃交货状态为裸包;买方如有其他包装需求,可与卖方协商解决,相关费用由买方承担。

  四、每一《仓库存货凭证》或《厂库存货凭证》对应的平板玻璃,应当是同一生产企业、同一质量标准的平板玻璃。

  五、平板玻璃《仓库存货凭证》或《厂库存货凭证》的有效期为自生产日期起一年,且以最早生产日期作为该《仓库存货凭证》或《厂库存货凭证》对应平板玻璃的生产日期。

  六、平板玻璃交收以理论计重方式计量,单次平板玻璃交收的实物溢短不超过±3吨。

  注:

  更多商品交易、交收信息请参阅《渤海商品交易所平板玻璃(沙河)现货电子交易合同(示范)》及其附件文档。

  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

  2013年11月5日


资讯编辑:汪华 15221633622
资讯监督:宋丹丹 021-260939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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