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散办在日常行政执法巡查中发现市区某工地涉嫌使用袋装水泥,造成周边环境空气污染、扬尘严重。根据《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设区的市建成区内的工程建设项目禁止使用袋装水泥”之规定,徐州市散办执法人员通过一系列现场取证程序(包括拍照、问询笔录等),在规定的工作日内向该工地的建设单位发出行政处罚通知书。根据条例规定的数额,予以行政处罚。
作为《条例》实施以来徐州市散办开出的第一张罚单,它标志着散装水泥管理工作的开展进入了新的阶段。徐州市散办将继续履行《条例》赋予的职权,使《条例》的精神得到充分的发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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