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18日,环境保护部、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能源局六大部委联合印发《京津冀及周边地区落实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细则》(下称:《细则》),提出目标,到2017年,北京市、天津市、河北省细颗粒物(PM2.5)浓度在2012年基础上下降25%左右,山西省、山东省下降20%,内蒙古自治区下降10%。其中,北京市细颗粒物年均浓度控制在60微克/立方米左右。
为实现目标,《细则》要求京津冀及周边地区(包括北京市、天津市、河北省、山西省、内蒙古自治区、山东省)严格产业和环境准入。这些地区不得审批钢铁、水泥、电解铝、平板玻璃(1336,-12.00,-0.89%)、船舶等产能严重过剩行业新增产能项目。
此外,《细则》要求京津冀及周边地区提前一年完成国家下达的“十二五”落后产能淘汰任务,对未按期完成淘汰任务的地区,严格控制国家安排的投资项目,暂停对该地区重点行业建设项目办理核准、审批和备案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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