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更好地发挥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的引导和扶持作用,规范宜春市市级散装水泥专项资金补助工作,根据《江西省促进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发展条例》、《江西省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和《江西省省级散装水泥专项资金补贴暂行办法》等规定,结合宜春市实际,宜春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会同市财政局制定了新的《宜春市市级散装水泥专项资金补助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新的《办法》对宜春市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生产企业申请市级专项资金补助设定了必要条件,规定了补助方式和每个项目最高补助限额以及贴息补贴期限、额度,对补助的申请、审批程序作了具体规定,并要求对项目的实施进行监督管理。
新的《办法》作了较大调整。一是补助的范围扩大了,原来市级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的补助对象仅为市中心城区的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局限性较大,不符合《条例》的立法精神。二是将预拌砂浆生产企业纳入扶持对象,以利加快预拌砂浆产业在我市的发展。三是对散装设施能力达到70%以上,散装率达到50以上,且上缴专项资金信用良好的大中型水泥生产企业给予政策倾斜,不再要求全额上缴专项资金这一根本就达不到的条件。这样我市的水泥生产企业有望获得专项资金的支持
新的《办法》的出台,为宜春市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企业发展提供了资金支持平台,对于调动水泥生产企业的发散积极性,加快预拌砂浆发展,推动预拌混凝土健康发展具有积极的引导和促进作用,也更加规范了宜春市散装水泥专项资金补助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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