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优化港区交通环境,提高通行效率,最大限度地减少交通事故和环境污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等法律法规,经开发区管委会研究,决定在唐山海港经济开发区城区部分道路实施禁止载货汽车通行措施。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行区域范围:港兴大街部分路段(港兴大街与繁荣大路交叉口以东至港兴大街与海港大路交叉口以西)全天禁止载货汽车通行。港兴大街全段禁止国四及以下车辆通行。
二、本通告所称载货汽车,包括重型载货汽车、中型载货汽车、重型专项作业车、中型专项作业车、重型半挂牵引车、中型半挂牵引车、低速载货汽车。
三、使用用途为警车、消防车的载货汽车在执行任务期间,准许在禁行道路通行;工程救险车在执行救险任务期间、清障车在对交通肇事车辆、违法停放车辆拖车作业期间、洒水车、扫路车、护栏清洗车、吸污车、垃圾清运车在作业期间,准许在禁行道路通行。
四、在限制通行的道路上,载货汽车确需通行的,应确保安全技术性能和车容车况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确保车辆的大气污染物排放达到环保部门规定的标准,依法办理并取得通行许可证,方可按指定时间、路线通行。
五、本通告自2020年7月10日开始施行。
河北唐山海港开发区管委会
2020年6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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