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百年建筑网> 百年频道>热点聚焦> 西安发布《西安市易地集中配建公共租赁住房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的通告

西安发布《西安市易地集中配建公共租赁住房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的通告

分享到:
评论
摘要:

为深化住房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建立以需定供、保障充分、结构合理的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机制,促进住房保障高质量可持续发展,现对《西安市易地集中配建公共租赁住房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全文予以公布,广泛征求社会...

为深化住房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建立以需定供、保障充分、结构合理的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机制,促进住房保障高质量可持续发展,现对《西安市易地集中配建公共租赁住房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全文予以公布,广泛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并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征求意见截止时间

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至2020年6月25日。

二、征求意见反馈方式

1.电子邮件请反馈至382225830@qq.com。

2.传真请反馈至029-87613264。

3.信函请邮递至西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住房保障处(雁塔南路300-9号A座605室),并在信封注明“《实施细则》修改意见”字样。

西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0年5月27日

西安市易地集中配建公共租赁住房实施细则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为深化住房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建立以需定供、保障充分、结构合理的公共租赁住房(下称公租房)保障机制,促进住房保障高质量可持续发展,结合西安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市新城区、碑林区、莲湖区、雁塔区、未央区、灞桥区、长安区、临潼区、高陵区、阎良区、鄠邑区、蓝田县、周至县、高新区、经开区、曲江新区、浐灞生态区、航天基地、国际港务区、航空基地、西咸新区范围内新出让的住宅用地(含与商业设定为共用宗的),不再实物配建公租房,改由受让人按宗地出让住宅部分起始价的10%,缴纳集中配建公租房建设资金(下称配建资金)。

对宗地使用性质由非住宅调整为住宅的,受让人按新规划条件下宗地住宅部分起始价的10%缴纳配建资金。对宗地规划指标进行调整的,如原宗地已落实配建公租房任务(含原宗地出让时无需配建公租房的),受让人现按新旧规划条件下宗地住宅部分起始价差额的10%补缴配建资金;如原宗地未落实配建公租房任务,受让人现按新规划条件下宗地住宅部分起始价的10%缴纳配建资金。

对宗地受让人已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但未与市住建局签订实物配建公租房建设合同的,经申请也可按本细则规定缴纳配建资金。

第三条易地集中配建公租房由市住建局统筹规划、集中建设。配建资金实行专户管理、专项核算、统筹使用,专项用于公租房和人才房的项目建设、租金补贴、运营管理等。

第四条市住房保障工作领导小组统筹全市易地集中配建公租房的全面工作,负责重大事项的研究部署、组织协调和监督检查。

市住建局是易地集中配建公租房的行政主管部门,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资源规划局、各级行政审批部门及市安居建设管理集团,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相关工作。

第五条责任分工和工作流程:

(一)市资源规划局确定宗地规划条件,负责将配建资金缴纳比例写入出让公告或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变更协议。

(二)新出让宗地成交后,受让人须在10日内持成交确认书及各级供地主体出具关于宗地住宅部分起始价的情况说明,与市住建局签订易地集中配建公租房协议,再与市资源规划局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宗地使用性质或规划指标调整的,受让人须在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变更协议后10日内,持各级供地主体出具关于宗地住宅部分起始价的情况说明,与市住建局签订易地建设协议。

(三)市住建局负责配建资金的执收,缴纳时间节点为项目首次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之前;负责制定易地集中配建公租房项目的选址计划、资金使用计划并组织实施。

(四)各区县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根据市住建局下达的公租房建设任务和选址计划,编制集中配建公租房用地供应方案。市资源规划局开通绿色通道,优先对各区县政府、开发区管委会上报的公租房用地以划拨或出让方式审批供应。

(五)市财政局负责对配建资金实行专户管理,按照项目资金使用计划进行拨付。

(六)市安居建设管理集团负责按项目基本建设程序,实施项目建设。

第六条各部门应履行如下监管职责:

(一)各级行政审批、建设等部门对受让人未与市住建局签订易地集中配建公租房协议或未缴纳配建资金的,不得办理项目首次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市住建局对拒不缴纳配建资金或情节严重的,通报有关部门,建议将其列入西安市社会信用体系失信企业名单,并实施联合惩戒,直至清除出西安市房地产市场。

(二)各区县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住建局、市资源规划局、市财政局、市发改委、各级行政审批部门,按各自职责分工,切实提高工作效率,营造良好营商环境,提升服务水平,确保各项规定有效落实。

第七条本细则发布之前,宗地已发布出让公告或出让方案已通过市自然资源规划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审议的,按相关政策规定配建公租房。

第八条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相关文件中与本细则不一致的,以本细则为准。


资讯编辑:常倩丽 021-26094421
资讯监督:汪华 021-26093067
资讯投诉:陈杰 021-26093100

相关阅读

为你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