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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发布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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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总则 1.1编制目的 有效应对重污染天气,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 1.2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

1总则

1.1编制目的

有效应对重污染天气,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

1.2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技术规定(试行)》(HJ633—2012)、《城市大气重污染应急预案编制指南》(环办函〔2013〕504号)、《关于加强重污染天气应对夯实应急减排措施的指导意见》(环办大气函〔2019〕648号)、《山东省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鲁政办字〔2017〕198号)、《济南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济南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济政发〔2016〕13号)等规定,制定本预案。

1.3适用范围

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内出现重污染天气时的应急工作。

本预案所指重污染天气,是指根据《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技术规定(试行)》(HJ633—2012),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大于200,即空气质量指数级别达到5级(重度污染)及以上污染程度的大气污染。

因沙尘造成的重污染天气,参照应对沙尘天气相关规定执行,不适用本预案。

1.4预案体系

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体系包括本预案、各区县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体系、市有关部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专项实施方案、相关企事业单位的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减排操作方案。

1.5工作原则

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统筹兼顾,积极预防;属地负责,部门联动;积极应对,区域联动;信息公开,社会参与的原则。

2组织领导

2.1组织机构

市政府成立市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指挥部(以下简称市指挥部),总指挥由分管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副市长担任,副总指挥由市政府分管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副秘书长、市生态环境局局长担任。成员由市委宣传部、市发展改革委、教育局、工业和信息化局、公安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生态环境局、住房城乡建设局、城管局(综合行政执法局)、交通运输局、水务局、农业农村局、园林和林业绿化局、卫生健康委、口岸物流办、气象局、国网济南供电公司、国网莱芜供电公司及各区县政府(含代管镇、街道的功能区管理机构,下同)相关负责人组成。

市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市生态环境局,市生态环境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市指挥部下设预报预警组、专家咨询组。

2.2机构职责

市指挥部承担全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领导工作,修订和完善市级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负责应急处置重大事项决策、预警发布与解除、应急响应启动和终止,督促指导各区县政府、市有关部门的应急管理、应急响应、信息公开、应急保障、应急培训、应急演练、监督问责等工作。

市指挥部办公室负责协调各成员单位建立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联动机制,制定辖区预案和部门应急响应专项实施方案;根据空气质量变化趋势和预报预警信息及建议,向市指挥部提出发布预警及启动应急响应建议,并组织实施;负责解除预警及终止应急响应;协调相关部门接受媒体采访,提供新闻稿件;向省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小组办公室报告有关情况;承担市指挥部日常协调、管理等工作。

预报预警组由市生态环境、气象部门组成,负责根据空气质量和气象观测数据,对全市大气环境质量进行监测预报,确定重污染天气预报预警信息和建议,及时报送市指挥部办公室。

专家咨询组由市生态环境、气象部门聘请相关专家组成,负责重污染天气发生时提供相关技术支持和对策建议。

市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职责分工详见附件。

3预报预警

3.1预警分级

重污染天气预警以空气质量指数(AQI)日均值为指标,根据《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技术规定(试行)》(HJ633-2012),采用我市省控(含)以上环境空气监测点位连续24小时(可以跨自然日)均值统计计算。重污染天气预警等级由低到高依次为黄色预警(Ⅲ级)、橙色预警(Ⅱ级)、红色预警(Ⅰ级)。

黄色预警(Ⅲ级):预测AQI日均值>200将持续2天(48小时)及以上,且未达到高级别预警条件;

橙色预警(Ⅱ级):预测AQI日均值>200将持续3天(72小时)及以上,且未达到高级别预警条件;

红色预警(Ⅰ级):预测AQI日均值>200将持续4天(96小时)及以上,且预测AQI日均值>300将持续2天(48小时)及以上;或预测AQI日均值达到500。

3.2监测预报

市生态环境、气象部门负责整合空气质量和气象监测资源,完善重污染天气监测预报平台。市生态环境部门负责环境空气质量监测;市气象部门负责气象状况观测。市生态环境、气象部门充分共享信息资源,联合组织开展城市环境空气质量预报工作,对未来3天城市环境空气质量进行预报,对未来5天环境空气质量变化趋势进行预测。

完善重污染天气联合会商机制。市生态环境、气象部门开展重污染天气预报会商,会商后联合发布城市环境空气质量预报。当预测AQI日均值>200持续1天时,随空气质量预报信息发布健康防护提示性信息。可能出现长时间、大范围重污染天气时,根据上级预警提示,结合我市实际确定预警级别。发生重污染天气时,适当增加环境空气质量联合预报频率,必要时邀请专家组参与会商。

3.3预警发布和解除

3.3.1预警发布。根据空气质量预测预报结果,在达到启动相应预警级别或区域应急联动要求时,提前24小时以上发布预警信息,或按照区域应急联动要求及时启动预警,保障应急响应措施能够提前有效落实。当监测AQI达到重度及以上污染级别,通过会商达到预警条件时,立即发布相应级别的预警。

市级预警。山东省济南生态环境监测中心与市气象台每日定时进行联合会商,对空气质量进行监测预报。预测未来将出现重污染天气并达到预警条件时,山东省济南生态环境监测中心须以电子邮件和书面形式将预警信息报送市指挥部办公室。经市指挥部批准,市指挥部办公室协调有关部门统一发布预警,并报省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小组(以下简称省应急工作小组)备案。

区域预警和应急联动。以京津冀及周边地区区域内城市平均AQI作为启动指标,以黄色、橙色、红色预警启动限值作为启动条件,当达到区域应急联动启动条件时,按照生态环境部和省应急工作小组通报的预警提示信息,及时组织开展区域应急联动,发布相应等级的预警,启动应急响应,采取应急减排措施。

黄色、橙色预警发布由市指挥部总指挥批准;红色预警发布由市长批准,或市长授权市指挥部总指挥批准。

3.3.2预警解除与调整。当空气质量改善到相应级别预警启动标准以下,且预测将持续36小时以上时,山东省济南生态环境监测中心与市气象台提出降低预警级别或解除预警建议。市指挥部办公室根据降低预警级别或解除预警建议发布降低预警级别或预警解除指令,预警解除时不再另行报批。

当预测发生前后两次重污染过程,但间隔时间未达到解除预警条件时,应按一次重污染过程从严启动预警。当预测空气质量达到更高级别预警条件时,应提前升级预警并发布信息。

4应急响应

4.1响应分级

对应预警等级,实行3级响应。

1.当发布黄色预警(Ⅲ级)时,启动Ⅲ级响应。

2.当发布橙色预警(Ⅱ级)时,启动Ⅱ级响应。

3.当发布红色预警(I级)时,启动I级响应。

4.2响应程序

重污染天气预警信息发布后,市指挥部按照本预案及时启动应急响应,并由市指挥部办公室通过政府网站发布应急响应通告,市委宣传部门组织新闻媒体对应急响应通告进行宣传发布。

应急响应通告发布后,市指挥部办公室立即向市指挥部成员单位发出通知。各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辖区预案及部门应急响应专项实施方案迅速采取与预警级别相对应的应急措施。

4.3响应要求

启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期间,全社会二氧化硫(SO2)、氮氧化物(NOx)、颗粒物(PM)和挥发性有机物(VOCs)在黄色、橙色和红色预警级别的减排比例应分别达到10%、20%和30%以上。其中,SO2和NOx的减排比例可内部调整,但二者减排比例之和不应低于上述总体要求。

4.4响应措施制定原则

4.4.1减排措施全覆盖。各区县在编制应急减排清单时,应组织基层力量,逐级梳理企业情况,确保涉气企业全覆盖。重点行业所有涉气企业要纳入应急减排清单;非重点行业但属于辖区内主要涉气行业的,一并纳入应急清单管理;其他工业企业,橙色及以上预警期间采取统一的应急减排措施。

4.4.2精准减排差异管控。应急减排措施以优先控制重污染行业主要涉气排污工序为主,分类施策、精准减排。对治理水平低、污染物排放量大的工业企业,优先采取减排措施;对治理水平先进、污染物排放量小的工业企业,结合本地实际情况,根据需要采取减排措施;对新兴产业、战略性产业以及保障民生的企业,应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减排措施,尽量避免对正常生产生活的影响。重点行业实行行业内相对统一的应急减排措施,基于绩效分级对重点行业相关企业进行差异化管控。

4.4.3措施可行有据可查。以“可操作、可监测、可核查”作为基本要求,指导企业科学制定应急减排措施。原则上,工业企业减排措施应以停止生产线或主要产排污环节(设备)排放污染物为主,实现减排要求。对不可临时中断的生产线或生产工序,应提前指导企业调整生产计划,确保预警期间能够落实减排措施。

4.4.4做好工业企业“一厂一策”实施方案。纳入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减排措施清单的工业企业要制定“一厂一策”实施方案,实施方案包含企业基本情况、主要生产工艺流程、主要涉气产污环节及污染物排放情况(含重型运输车辆及非道路移动机械),并载明不同级别预警下的应急减排措施,明确具体停产的生产线、工艺环节和各类减排措施的关键性指标(如天然气用量、用电量等),细化具体减排工序责任人及联系方式等。对于简易工序或重污染预警期间实施全厂、整条生产线停产和轮流停产的工业企业,可只设立“公示牌”。对于生产工序不可中断,通过采取提高治污效率、限制生产负荷等措施减排的重点排污企业,需安装烟气排放自动监控设施(CEMS),并提供分布式控制系统(DCS)一年以上数据记录,确保达到减排比例要求。采用轮流停产方式达到停产比例要求的,原则上轮流停产批次不应超过3批。

4.4.5严格审核保障类企业和工程。对于保障民生、保障城市正常运转或涉及国家战略性产业的工业企业和重大工程项目,需纳入保障类的,应当严格控制数量,按规定程序审核确认,并制订“一厂一策”“一工程一操作方案”,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期间严格执行。具体程序规定由市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指挥部办公室根据国家、省相关要求制订并印发。

4.5分级响应

4.5.1Ⅲ级响应措施。

Ⅲ级响应时,应当至少采取以下措施:

1.强制性减排措施。

(1)加强城市道路和公路保洁,非冰冻期适当增加道路机扫和洒水降尘作业频次和范围。

(2)严格施工工地、道路扬尘和堆场扬尘监督管理;强化各类施工工地、裸露地面、物料堆场扬尘控制措施,适当增加洒水降尘频次,减少物料堆场装卸量;停止拆除工程施工作业;停止土石方施工作业(含爆破、基坑(槽)开挖及回填、道路刨掘等);停止水泥砂石、渣土等易飞扬细颗粒材料和易扬尘垃圾清扫、归方码垛及装卸作业;停止切割、喷涂、粉刷、护坡喷浆、搅拌等室内外作业(应急、抢险、救灾和生产工艺要求不能立即间断的施工作业除外,地下工程除外)。

(3)绕城高速公路以内及各区县建成区禁行渣土砂石运输车,未安装密闭装置易产生遗撒的运输车辆应停止上路。

(4)矿山、砂石料厂、石材厂、石板厂等应停止露天作业。

(5)纳入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减排措施清单的工业企业严格按照“一厂一策”方案执行黄色预警应急减排措施。

2.建议性污染减排措施。倡导公众绿色出行,尽量骑乘自行车、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或电动汽车等方式出行。倡导公众绿色消费,单位和公众尽量减少含挥发性有机物的涂料、油漆、溶剂等原材料及产品的使用。

3.健康防护措施。

(1)儿童、老年人和呼吸道、心脑血管病及其他慢性疾病患者尽量留在室内,避免户外活动。

(2)一般人群减少或避免户外活动;室外工作、执勤、作业、活动等人员采取必要防护措施。

(3)市、区县教育主管部门根据本地空气质量状况,可以组织中小学、幼儿园停止室外课程及活动。

(4)医疗卫生机构加强对呼吸类疾病患者的就医指导和诊疗保障。

4.5.2Ⅱ级响应措施。

Ⅱ级响应时,在实施Ⅲ级响应措施的基础上,至少增加以下措施:

1.强制性减排措施。

(1)停止建筑、市政、道路、水务、园林绿化等建设工程易产生扬尘污染的室内外施工作业(应急、抢险、救灾和生产工艺要求不能立即间断的施工作业除外,地下工程除外)。

(2)矿山(含煤矿)、洗煤厂、绕城高速公路以内及各区县建成区的物流园区范围内的企业(民生保障类除外)等涉及大宗原料和产品运输(日常车辆进出量超过10辆次)的单位应停止使用国四及以下重型载货汽车(含燃气)进行运输(特种车辆、危化品车辆等除外)。绕城高速公路以内及各区县建成区全面限行达不到国四排放标准的重型(含燃气)营运货车、三轮汽车和低速货车(民生保障车辆和正在执行紧急公务的军车、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及电力抢险等车辆除外)。

(3)工业企业厂区和工业园区内停止使用国二及以下非道路移动机械(清洁能源和紧急检修作业机械除外)。绕城高速公路以内及各区县建成区,以柴油为燃料的工程施工机械(包括但不限于装载机、推土机、压路机、沥青摊铺机、非公路用卡车、挖掘机、开槽机、桩工机械、起重机、发电机等)停止使用,经非道路移动机械环保编码登记为国三及以上的除外。

(4)纳入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减排措施清单的工业企业严格按照“一厂一策”方案执行橙色预警应急减排措施。

2.建议性污染减排措施。倡导企事业单位在应急响应期间采取调休、错峰上下班、远程办公等弹性工作制。

3.健康防护措施。停止举办大型群众性户外活动。

4.5.3Ⅰ级响应措施。

Ⅰ级响应时,在实施Ⅱ级响应措施的基础上,至少增加以下措施:

1.强制性减排措施。

(1)停止所有建筑、市政、道路、水务、园林绿化等工程的施工现场作业(应急、抢险、救灾和生产工艺要求不能立即间断的施工作业除外,地下工程除外)。

(2)纳入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减排措施清单的工业企业严格按照“一厂一策”方案执行红色预警应急减排措施。

(3)增加公共交通运力,延长公交车运行时间。

2.健康防护措施。在市、区县教育主管部门指导下,有条件的中小学、幼儿园可采取停课措施。

4.6应急措施的执行与监督

市指挥部办公室负责组建督查组,主要负责对市指挥部成员单位应对重污染天气的履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通报、曝光未能有效应对重污染天气的单位及责任人,情节严重的,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市指挥部相关成员单位也要组建督查组,分别督导检查本辖区和相关行业领域的应急措施落实情况。

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实行各级各单位行政一把手负责制和责任追究制。各项措施要责任到人,对于涉及企业、工地、车辆的应急措施,要明确具体监管责任单位、监管责任领导和监管责任人,确保相关应急措施落实到位。

4.7响应终止

重污染天气预警解除后,市指挥部办公室依据本预案及时终止应急响应,并通知市指挥部成员单位。

4.8评估和修订

市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要在应急响应终止3个工作日内,对每次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情况进行总结评估,并将总结评估报告报送市指挥部办公室。市指挥部办公室对全市应急响应情况进行总结评估,并将总结评估报告报送省应急工作小组。总结评估报告应包括应急响应采取的措施、取得的成效、发现的问题及改进措施等。

按照生态环境部对本应急预案评估情况和有关要求,及时修订完善应急预案。根据我市产业结构、能源结构调整、大气污染治理工作进展情况和上级有关要求,及时对应急预案减排措施项目清单进行更新、完善和修订,并按程序报生态环境部备案。

市指挥部各成员单位依据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根据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情况和有关要求,及时组织对本辖区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本部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专项实施方案进行修订。建立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启动台账管理和备案督查制度,对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启动情况进行督查,确保各项应急措施落实到位,有效发挥应急工作“削峰降频”作用,切实减少重污染天气影响。

5应急保障

5.1通信、信息及交通保障

市指挥部各成员单位之间应保持应急信息快速传输;市生态环境、气象部门要建立信息共享网络,保证数据快速、及时传递;建立应急组织机构通讯录;按照我市公务用车制度改革方案要求,切实做好重污染天气应急状态下的公务用车保障工作。

5.2监测与预警能力保障

市生态环境局负责按照国家要求建立健全全市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网,完善空气质量信息发布平台,与市气象局联合开展环境空气质量预报预警,提高预测预警能力。

5.3技术保障

健全重污染天气监测预警专家咨询和会商机制,为重污染天气应急处置及善后工作提供科学技术支持,为各级决策提供科学依据。

6信息公开

6.1预案发布与备案

对应急预案进行修订或对应急预案减排措施项目清单进行调整的,各区县政府应及时公布最新应急预案、应急减排企业名单和减排措施等。对专项实施方案进行修订的,相关部门应及时公布本部门专项实施方案。应急预案和专项实施方案要在印发后20个工作日内报送市指挥部备案。

6.2预警信息公开

6.2.1公开内容。预警期间信息公开内容包括环境空气质量监测数据、重污染天气可能持续的时间、污染程度、潜在危害及防范建议、应急工作进展情况等。

6.2.2公开形式。通过报纸、广播、电视、网络、政务新媒体、移动通讯等载体,以信息发布、科普宣传、情况通报、专家访谈等形式向社会公布。

6.2.3公开时间。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期间,适时公开环境空气质量状况、应急工作进展情况等信息,通过各类媒体平台及时发布。

6.2.4组织实施。市指挥部办公室负责协调重污染天气应急信息公开工作,各级宣传部门负责组织新闻宣传和舆情引导。

7应急培训

建立健全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培训制度,根据应急预案职责分工,制定培训计划。市指挥部成员单位应对各自职责落实和监管方式进行培训,确保应急期间监督执法到位;相关企事业单位对各自所需实施的应急措施进行技术培训,确保各项应急措施安全、有效、全面落实。

8应急演练

各区县政府应定期组织预案演练,明确演练目的、方式、参与人员、内容、规则以及场景等,重点检验重污染天气预警信息发布、应急响应措施落实、监督检查执行等情况,演练后要及时进行总结评估,提出改进建议,完善应急措施和机制。

9应急宣传教育

市、区县宣传部门负责预警条件下的应急宣传,组织相关单位及媒体依据应急预案,全面宣传重污染天气预警信息和应急响应措施,密切关注舆论动态,及时正面引导舆论,回应社会关切,动员社会参与,为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工作营造良好舆论氛围。

10监督问责

各区县政府应健全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体系,区县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体系和各部门专项实施方案中要逐级细化各项措施,落实到具体单位和事项,加大对重污染天气应急期间工业源、移动源和扬尘源等减排措施的监管力度。加强对市指挥部成员单位应对重污染天气履职情况的监督,因工作不力、效率低下、履职缺位或慢作为不作为等导致未能有效应对重污染天气的,依法依纪严肃追究责任。

相关职能部门应加大对企事业单位应急措施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力度,对应急响应期间偷排偷放、屡查屡犯的企业,依法责令其停止生产,除依法予以经济处罚外,还要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11附则

根据国家、省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部署要求和本预案实施过程中发现的问题等情况,市指挥部办公室负责对本预案适时进行修订和完善,并经市政府批准后执行。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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